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尔线程”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1-法律意见书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2-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披露了《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披露了《摩尔线程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一届董事
-3-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不再具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080人调整为1042人,前述38名激励对象原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分配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及预留部分数量均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经核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魏海涛
经办律师:
王源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