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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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离职情形。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
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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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后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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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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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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