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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为电子:艾为电子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798证券简称:艾为电子公告编号:2026-036

转债代码:118065转债简称:艾为转债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72号)同意,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为电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90132.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为6年。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90132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0132.00万元,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1230.92万元(不含税)后,已由主承销商、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188901.08万元。另扣除其他发行费用274.30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88626.7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26]第 ZA1005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公司艾为电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艾为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半导体”)、上海半导体的全资子公司芯界微(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界微”)作为募投

项目“全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上海半导体、芯界微、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艾为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集成”)、上海艾为微电

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为微电子”)、无锡艾为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集成”)、苏州艾为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集成”)、

深圳艾为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集成”)、合肥艾为集成电路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集成”)、成都艾为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微电子”)、哈尔滨艾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微电子”)、

大连艾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微电子”)、北京艾为微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电子”)作为募投项目“端侧 AI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艾为电子关于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4月23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募投项目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全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招商银行股份有

端侧 AI 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上海半导体化项目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39330310033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业部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全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招商银行股份有

端侧 AI 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芯界微化项目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90024710050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业部

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端侧 AI 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上海集成化项目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41213410032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业部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端侧 AI 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艾为微电子化项目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39323310034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业部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端侧 AI 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无锡集成化项目限公司上海分行510905487810035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业部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端侧 AI 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苏州集成化项目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41167210036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业部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端侧 AI 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深圳集成化项目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44966010037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业部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端侧 AI 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合肥集成化项目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45865310038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业部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端侧 AI 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成都微电子化项目限公司上海分行128915146410039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业部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端侧 AI 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哈尔滨微电化项目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53529210040子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业部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端侧 AI 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大连微电子化项目限公司上海分行411910565110041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业部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端侧 AI 及配套芯片研发及产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北京微电子化项目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80045910042车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业部运动控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合并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重阳、张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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