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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药厂: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设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

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1-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除下列情形外,辞职报告自送达至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一)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委员会召集人拟定会议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2-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其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召集人提议;

(三)2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在计算本条所述通知期限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召开会议的通知当日。

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委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代理委员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3-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票权。

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委员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委员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委员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委员会通知中未列明或内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委员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委员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表决票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在主持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决议应当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以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4-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委员会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必要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执行。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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