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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可达: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7 查看全文

瑞可达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2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2月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2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

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淞葭路 998 号 A 幢二楼 A0207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世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8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6%。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59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6%。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9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6%。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40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02%,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40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02%。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2024年

2月19日(星期一)15:00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49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6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36%;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34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36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49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6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36%;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34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36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49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636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36%;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34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36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拟作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吴世均先生、黄博先生、马剑先生、寿祖刚先生对以上议案均回避表决。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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