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第21-26层
21-26/F CTS Tower No. 4011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PRC.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s://huashanglawyer.com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委托,就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健信超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
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
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有以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2法律意见书
序获配股票限售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号期限(月)
1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12
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2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2企业(有限合伙)3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12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4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业1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投资产品-银华2006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战略新兴产品-银华2107组合”)
5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1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24
注:以上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一)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超导”)
1、主体信息
根据西部超导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部超导的基本信息如下: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统一社会信用企业名称916101327428232411公司代码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勇
注册资本64966.4497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3年2月28日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2号营业期限2003年2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超导材料制造;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钢压延加工;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
金属压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链条及其他金
属制品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经营范围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模具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超导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
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机械零
3法律意见书
件、零部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模具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标准化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西部超导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西部超导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西部超导(688122.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西部超导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13615.1220.96%
2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7725.0611.89%
3西安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523.213.88%
4永春天汇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203.003.39%
5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2058.093.17%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科创501643.912.53%板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501607.772.47%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军工安全灵1259.811.94%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170.041.80%
10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1108.721.71%
合计34914.7353.74%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以下简称“西北院”)持有西部超导20.96%的股权,为西部超导的控股股东。陕西省财政厅持有西北院100%的股权,因此陕西省财政厅为西部超导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西部超导成立于2003年2月,2019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公
4法律意见书
司注册资本6.5亿元,主要从事超导产品、高端钛合金材料和高性能高温合金材料及应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有三类,第一类是超导产品,包括 NbTi锭棒、NbTi 超导线材、Nb3Sn 超导线材、MgB2 线材和超导磁体等;第二类是高端钛合金材料,包括棒材、丝材等;第三类是高性能高温合金材料,包括变形高温合金和高温合金母合金等。公司产品以“国际先进、国内空白、解决急需”为定位,始终服务国家战略,保障我国能源、医疗、交通、信息、新型飞机、大飞机、直升机、航空发动机、舰船等领域发展急需。
西部超导依托“超导材料制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特种合金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等研发和工程化,先后承担国家、省、市、区等各类科技项目百余项,取得400余项发明专利。先后荣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工业大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多项重要荣誉。形成以数十位稀有金属材料加工资深专家为核心的创新技术团队,锻造了一支从事新材料及装备研发、中试和产业化的高端人才队伍,其中超导材料制备及应用技术创新团队,在2023年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的“国家工程师奖”表彰活动中,被授予“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称号。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西部超导总资产136.09亿元,净资产72.67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46.12亿元,利润总额10.06亿元,净利润8.76亿元。因此,西部超导为大型企业。
发行人已与西部超导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2022年至2025年1-6月,发行人主要向西部超导采购超导线原材料,交易金额分别为5411.51万元、6682.16万元、
7729.23万元和2996.34万元,2023年起西部超导为发行人第一大原材料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与西部超导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西部超导拟在核磁共振用超导磁体制造和超导线材供应等方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根据自愿、双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的基本原则,协作进
行超导核磁共振磁体和超导线材的市场开拓,共同保持可持续商业发展。
(2)健信超导将西部超导作为超导线材的重要供应商,西部超导需优先配置供应资源,保障健信超导供应链的稳定和安全,并配合健信超导进行产能预留及交付安排。
5法律意见书
(3)双方在新磁体产品及新型号超导线材的研发中保持密切沟通与信息交流,通过合作提高双方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
此外,西部超导近来参与了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83.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西部超导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西部超导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西部超导、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西部超导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西部超导出具的承诺函,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西部超导提供的
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2025年1-9月财务报表,西部超导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西部超导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4)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配基金”)
1、主体信息
6法律意见书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浙战配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91330000MA7F7CBP98企业(有限合伙)代码执行事务合伙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人公司(委派代表:吕午弋)
出资额150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元帅庙后88-1号557室营业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长期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经营范围营活动)。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富浙战配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富浙战配基金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VC939,备案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管理人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备案编码为 P1009536)。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1)出资结构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富浙战配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7法律意见书
8法律意见书注: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说明,截至2025年9月30日,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资运营”)持有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投”)44%股权,为浙江创投的控股股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持
有浙资运营100%股权。因此,浙江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浙江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为 A 股上市公司,根据其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分别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69.45%股份,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27%股份,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3.73%股份,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高分红股票管理组合持有1.29%股份,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0.95%股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0.81%股份,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持有0.57%股份,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工银瑞信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持有0.52%股份,博时基金-农业银行-博时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持有0.51%股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0.51%股份。浙能电力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股份”)为 A 股上市公司,根据其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分别为: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2.70%股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其2.39%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 1.80%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其0.93%股份,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骏益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0.88%股份,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0.88%股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0.86%股份,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鹏华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0.75%股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0.62%股份,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其 0.49%股份。巨化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2)实际控制人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浙投资”)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浙资运营间接持有富浙投资100%股权,因而浙资运营实际控制富浙
9法律意见书战配基金;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浙资运营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富浙投资,控股子公司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浙资运营间接控股子公司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富浙战配基金
约54.15%出资份额。因此,富浙战配基金为浙资运营的下属企业。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资运营100%股权,因此浙江省国资委为富浙战配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浙资运营是全国较早推进“两类公司”试点的23家国资运营公司之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截至2024年
12月31日,浙资运营资产总额为3390.23亿元,2023年度和2024年度分别实现营业
总收入6771.21亿元和6848.32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75.44亿元和69.38亿元。浙资运营是浙江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04.SH)、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61.SZ)、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73.SH)等三家省属一级企业的控股股东,实控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二级企业10家、三级企业51家,持有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重点企业股权。浙资运营还参与了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1支
基金的组建设立,总规模近1000亿元。综上所述,浙资运营系大型企业。
富浙战配基金是浙资运营联合浙江省内地市县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专业化股权投
资私募基金,是浙资运营的控股企业。富浙战配基金战略性投资于优选行业范围内在A 股进行战略配售的上市标的,系浙资运营对外投资 A 股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核心平台,其总规模50亿元,首期规模15亿元。近来,富浙战配基金参与了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28.SH)、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75.SH)、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10.SH)、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83.SH)、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301575.SZ)、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1356.SZ)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浙资运营持有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富浙投资100%股权,实际控制富浙
10法律意见书
战配基金,因此富浙战配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拟在以下领域进行战略合作:
(1)市场开拓与品牌共建
浙资运营是浙江唯一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省建科院”)等省内
重点企业的控股股东,浙资运营及其控股子公司在高端医疗设备产业链上下游有深厚布局。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医药”)是物产中大全资子公司——物产中大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的药械供应链集成服务平台,依托深厚的药械供应链资源,连续四年上榜中国医疗器械供应链企业 TOP50。浙资运营可依托物产中大医药,协同发行人共同向市场推广基于发行人核心部件的高端医学影像设备,打造国产高端超导 MRI设备,协助发行人进行市场拓展和品牌构建。
(2)产业链深度协同
富浙战配基金的投资人为浙江省各地市国资,在浙江省内拥有丰富的永磁材料、高端医疗设备等产业资源,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可借助省市县国资发展联盟寻找省内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发行人今后在浙江省内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资源整合机会,同时促进浙江省高端医疗设备产业链协同发展。
在原材料供应方面,物产中大的全资子公司——物产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投资”)投资企业浙江鑫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永磁”)是浙江省知名的高端稀土永磁材料生产商。基于此,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可协调鑫盛永磁与发行人就永磁材料等原材料供应开展合作,协助发行人拓展供应链。
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产投”)是富浙战配基金重要的 LP,亦是浙资运营的控股子公司,其投资企业——浙江省医疗健康集团(以下简称“浙江医疗”),是浙江省级大型医康养药一体化平台,拥有丰富的医疗终端产业资源。未来浙资运营可依托浙江医疗的医院终端资源,为健信超导及其客户产品进院提供渠道,协助健信超导拓展客户,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
11法律意见书
(3)资本和政策支撑浙资运营可通过其直接或间接参控股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如“富浙租赁”、“浙江产权交易所”)以及各类资本运作手段与发行人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再融资业务、并购融资服务、供应链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助力健信超导进一步发挥资金优势,进一步做强做大发展。
各方均立足浙江,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可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可通过资金和政策“组合拳”的联动效应,为发行人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富浙战配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富浙战配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富浙战配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2025年1-9月财务报表,富浙战配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富浙战配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
12法律意见书
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4)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三)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1、主体信息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 统一社会信用 91310000MA1FL1NL88 伙) 代码执行事务合伙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人派代表:任春生)
出资额12123867.8071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6年2月6日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营业期限2016年2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经营范围动】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N9076,备案日期:2017年5月18日。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60245,登记日期:2016年 11月 30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保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1)出资结构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保投基金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号
1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3501000000.002.89%
2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815000000.001.50%
13法律意见书
序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号
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600000000.002.14%
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700000000.001.40%
5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70000000.000.14%
6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00.000.25%
7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60000000.000.13%
8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40000000.000.20%
9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00.000.25%
10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240000000.001.85%
11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00.000.08%
12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800000000.001.48%
13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310000000.000.26%
14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720000000.000.59%
15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100000000.001.73%
16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690000000.000.57%
17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有限合伙人4000000000.003.30%限合伙)
18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有限合伙人590900000.000.49%业(有限合伙)
19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有限合伙人1185000000.000.98%业(有限合伙)
20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160000005.000.13%(有限合伙)
21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000000.004.95%
2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70000000.000.31%
2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800000000.002.31%
24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285000000.002.71%
25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160000000.000.96%
26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20000000.000.35%
27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5065000000.0012.43%
28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5000000.000.42%
29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800000000.001.48%
14法律意见书
序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号
30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00000000.000.66%
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0000000.000.07%
32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96778000.000.74%
3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205000000.001.82%
34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50000000.000.21%
35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200000000.000.99%
36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400000066.008.58%
37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25000000.000.10%
38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530000000.0012.81%
3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220000000.001.01%
40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90000000.000.73%
41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90000000.000.82%
4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7906000000.006.52%
4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00.000.16%
4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660000000.002.19%
45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374000000.003.61%
46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000.001.65%
47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167000000.000.96%
48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000.001.65%
49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58000000.000.21%
50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0000.008.25%
合计121238678071.00100.00%
(2)实际控制人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
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15法律意见书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据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1275.SZ)、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001391.SZ)、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30.SH)、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29.SH)、中航
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522.SZ)、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88530.SH)、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341.SH)、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03296.SH)、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688249.SH)、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格
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疆大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百济神州
16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68823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
份有限公司(688295.SH)、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25.SH)、上海和
辉光电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88538.SH) 、 上 海电气风电集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88660.SH)、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561.SH)、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
(二)项的规定,因此,中保投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提供的
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保投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4)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投资产品-银华2006组
17法律意见书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战略新兴产品-银华2107组合”)
1、基本情况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基金”)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一二零六组合(以下简称“一二零六组合基金”)属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银华基金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投资产品-银华2006组合(以下简称“银华2006组合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战略新兴产品-银华2107组合(以下简称“银华2107组合基金”)属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可以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经核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银华基金出具的委托投资通知以及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与银华基金签署的委托投资合同等文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委托银华基金进行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2006组合基金和银华2107组合基金的投资运作及管理。银华基金已承诺将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2006组合基金和银华2107组合基金相关投资的要求,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备,前述组合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2、战略配售资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0年8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
18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2006组合基金和银华2107组合基金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定委托组合之一,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二)项规定。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根据银华基金(代表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2006组合基金和银华2107组合基金)出具的说明函,银华基金及其管理的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2006组合基金和银华2107组合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银华基金(代表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2006组合基金和银华2107组合基金)出具的承诺,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有。根据银华基金提供的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2006组合基金和银华2107组合基金截至
2025年10月31日的财务报表,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的认购金额上限。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银华基金(代表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2006组合基金和银华2107组合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其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2)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3)发
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4)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
19法律意见书
1、主体信息根据发行人和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资管(广东)”)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间2025年11月6日备案时间2025年11月13日
产品编码 SBKB05募集资金规模8500万元参与认购金额上限8435万元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广发资管(广东)、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序劳动关系
姓名主要职位员工类别金额(万元)参与比例号所属公司
1许建益董事长核心员工健信超导210024.71%
2董事、副总经理、董许卉高级管理人员健信超导312036.71%事会秘书
3姚海锋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健信超导5005.88%
4董事、副总经理、总郑杰高级管理人员健信超导3003.53%工程师
5叶来刚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健信超导3003.53%
6刘照泉研发中心总监核心员工健信超导3003.53%
7张辉采购部总监核心员工健信超导3003.53%
8欧阳建制造管理中心副总监核心员工健信超导1501.76%生
9张强产品开发部经理核心员工健信超导1501.76%
20法律意见书
10工程技术部经理、海叶洪军核心员工健信超导1501.76%外项目部经理
11李亚军质量管理部经理核心员工健信超导1501.76%
12永磁产品部经理、超曾祥俊核心员工健信超导1501.76%
导生产一部经理
13姚鸣生系统技术部技术经理核心员工健信超导1501.76%
14李兰凯系统技术部技术经理核心员工健信超导1501.76%
15袁金辉副总工程师核心员工健信超导1301.53%
16何群副总工程师核心员工健信超导1001.18%
17苏齐怡法务部总监核心员工健信超导1001.18%
18段训琪研发实验室副主任核心员工健信超导1001.18%
19谢远国系统技术部工程师核心员工健信超导1001.18%
合计8500100.00%
注1: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2: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和参与认购金额上限的差额用于支付相关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T-2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务合
同及核心员工名单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许建益、姚鸣生因达退休年龄而与发行人签订劳务合同外,其他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资管计划所有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
21法律意见书
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对外签署与投资相关的协议及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授权管理人行使该等权利;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基于上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广发资管(广东)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批准和授权2025年11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广发资管(广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广发资管(广东)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访谈问卷、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管理人广发资管(广东)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全资子公司、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均为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此之外,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和参与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2法律意见书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承诺函、收入证明、缴款凭
证等资料,并对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进行访谈,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发资管(广东)作为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
售的证券;(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乾和”)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发乾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发乾和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596062543M 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敖小敏注册资本71035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5月11日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206室营业期限2012年5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项目投资;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发放贷款;3、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4、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经营范围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3法律意见书
根据广发乾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发乾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广发乾和提供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发乾和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经核查,广发证券持有广发乾和100%的股权,为广发乾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发乾和系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此,广发乾和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广发乾和、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广发乾和为保荐人广发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广发乾和与主承销商、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发乾和出具的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广发乾和提供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2025年1-10月财务报表,广发乾和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24法律意见书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发乾和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
售的证券;(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192.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
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38.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安排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西部超导、富浙战配基金,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中保投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
华2006组合基金和银华2107组合基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广发乾和组成,无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5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3、参与规模
(1)西部超导、富浙战配基金、中保投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2006组合基金和银华2107组合基金参与规模经核查,西部超导、富浙战配基金、中保投基金和银华基金(代表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2006组合基金和银华2107组合基金)均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前述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1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
2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
3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0004-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575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4-2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投资产品-银华165
2006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4-3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战略新兴产品-银华260
2107组合”)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2)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参与规模根据发行人与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由广发资管(广东)代签),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承诺以不超过8435万元的认购金额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10%的股票,即不超过419.2万股,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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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价格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规模
广发乾和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约定将依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广发乾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广发乾和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209.6万股。因广发乾和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4、配售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签订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5、限售期限
西部超导、富浙战配基金、中保投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2006组合基
金、银华2107组合基金、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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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
广发乾和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24个月,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根据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西部超导、富浙战配基金,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中保投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2006
组合基金和银华2107组合基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广发乾和组成,且本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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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
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
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根据发行人及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和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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