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规范、透明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正在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识别、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
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
违规的情形,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如涉及)。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
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事务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识别、发生时,无法确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其所在
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通报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该重大事项识别或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的管理及披露。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定审批决策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涉及的以上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拟提供担保的(包括对内及对外),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报告义务人还应注意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之外的其他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金额即将达到上述相关标准的,应立即报告。(三)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上述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上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7、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8、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9、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0、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1、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2、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1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15、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16、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7、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8、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7-23涉及具体金额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二)项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五)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六)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质押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以及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
(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
2、诉讼或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认定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诉讼、仲裁。
3、其他
(1)公司、相关方应当履行承诺,但未能履行承诺的;
(2)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更;
(3)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4)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1)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识别、知悉本制
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在发生当日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履行相应程序。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经办人或报告
义务人询问有关情况,该经办人或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复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
项相关信息,并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公司将追究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相关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批评、警告、记过、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