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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信超导: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4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公司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

评等监管措施,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4(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更正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4第十四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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