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在公司担任
其他职务的内部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同时兼顾市
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1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薪酬水平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因公司业务发生
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按其个人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确定薪酬标准,公司不再额外向其支付董事津贴;董事长的具体薪酬方案及发放,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及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将根据其个人担任的具体职务,综合考虑公司薪酬水平、市场平均水平、公司经营和个人绩效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基本薪酬是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工作的基本报酬,根据其个人在公司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除股东会另有决议外,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以企业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九条公司视实际经营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另行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置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激励。
第十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法定福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补充福利是指年度身体健康检查等公司提供的除法定福利之外的福利。公司董事因履行职务时的通讯费、差旅费等办公费用,比照高级管理人员待遇执行。
第四章薪酬发放及支付追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3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
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结
果依法定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
发展战略等,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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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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