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1654-01 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优迅股份”)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
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2.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商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3.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本所律师并不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配售数量
(一)战略配售方案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为
4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0%。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签署的认购协议,拟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为:
序拟认购金额上拟认购股数战略配售对象名称类型号限(万元)上限(万股)
6-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
1—100.00(以下简称“中证投资”)关子公司中信证券资管优迅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2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10000.00200.00划(以下简称“优迅股份员工资管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32000.00—下简称“联通创投”)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2000.00—伙)(以下简称“西安天利”)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51000.00—简称“乾照光电”)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6800.00—(以下简称“上汽金控”)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7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600.00—称“安鹏科创基金”)苏州市亨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8600.00—下简称“亨信资产”)厦门火炬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9600.00—公司(以下简称“火炬产投”)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10400.00—称“厦门创投”)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认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情况
1、中证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证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1日,
6-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591286847J法定代表人方浩注册资本1300000万元营业期限2012年4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户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经营范围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中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及跟投资格
根据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中证投资100%的股权。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1月17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3)控股股东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中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6-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经核查,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证券2024年年度报告,中证投资总资产2918684万元,净资产2616200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11295万元,利润总额158331万元,净利润121105万元。中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中证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2、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
(1)董事会决议
根据发行人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管计划获配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10%。
(2)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资管优迅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11月5日
6-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备案时间:2025年11月10日
募集资金规模:10000万元
认购资金上限:10000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管”)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序劳动合同签署认购金额资管计划份额持姓名职务员工类别
号单位(万元)有比例
1柯炳粦发行人董事长2640.0026.40%核心员工
2柯腾隆发行人董事、总经理2200.0022.00%高级管理人员
3林智发行人副总经理800.008.00%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核心
4陈哲发行人760.007.60%高级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5刘伯坤发行人副总经理720.007.20%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核心
6林永辉发行人680.006.80%高级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武汉芯智光联科武汉芯智光联
7付生猛技有限公司总经640.006.40%核心员工
科技有限公司理
总工程师、核心
8林少衡发行人400.004.00%高级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研发总监、核心
9章可循发行人400.004.00%核心员工
技术人员
董事会秘书、财
10杨霞发行人360.003.60%高级管理人员
务总监
11廖丽玲发行人投资总监240.002.40%核心员工
12陈钦玲发行人法务总监160.001.60%核心员工
合计10000.00100.00%—
注1: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劳动合同所属单位均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其中武汉芯智光联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注 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备案情况
2025年11月10日,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经备案的产品编码为 SBJP94,管理人为中信资管。
6-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4)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份额持有人的劳动关系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对公司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具备较高发展潜力的核心骨干员工。
经核查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的劳动合同,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12名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均在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中任职,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有关“战略配售”的规定,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各认购对象签署的承诺函、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产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人员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
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7)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获配股票限售期
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6-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3、联通创投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联通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联通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97352689法定代表人柳尧杰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营业期限2014年4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1 号 A1602 室
以企业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
理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经营范围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核查联通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联通创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联通创投提供的股权结构图,联通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6-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注 1: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600050.SH)“战略投资者、员工限制性股票激励及其他公众股东”中,持股5%以上股东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持股10.20%)、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8%)和
深圳市腾讯信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15%);
注 2: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00762.HK)的主要股东为中国联通集团(BVI)有限公司、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联通创投的股权结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持有联通创投100%的股权,为联通创投的控股股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为联通创投的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联通创投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1)投资者类型
中国联通在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拥有覆盖全国、通达世界的现代通信网络和全球客户服务体系,在2025年《财富》世界500强中位列第269位。截至2025年6月末,中国联通总资产为6654.67亿元,2025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002.02亿元、净利润144.33亿元。因此,中国
6-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联通系大型企业。
中国联通为联通创投的间接控股股东,联通创投是中国联通对外股权投资与资本运营平台之一,主动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主责主业布局,有效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补链强链,打造完善产业生态。联通创投的主要投资范围为高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移动通信等。联通创投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联通创投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成都华微(688709)、华大九天(301269)、金山办公(688111)、国科天成(301571)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联通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联通创投的合作内容如下:
A、网关产品技术协作。围绕智能应用网关系统的发展需求,发行人作为芯片解决方案的重要合作伙伴,将提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的光通信前端收发芯片,支持多场景速率传输需求,并协同开展系统集成与功能优化工作。
B、FTTR 设备关键元器件协同安排。在中国联通 FTTR 设备相关项目中,发行人将作为关键元器件方面的战略合作方,在技术适配与综合成本优化的基础上参与相关物料选型与供应。发行人将致力于保障芯片产品的质量与供应连续性,并在产能配置上给予积极支持。
C、前沿技术领域协同创新。双方将共同推进在高速 PON、数据中心高速光通信芯片等前沿技术方向的合作,包括联合研发、测试验证等,增强技术储备与产品竞争力。
D、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发行人将提供及时高效的技术支持,涵盖芯片应用指导、故障分析与联合优化等环节,配合中国联通在项目部署与运维服务方面的要求。
E、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双方将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就技术路线、产业趋势与合作进展保持交流,推动战略协作持续深化。
6-1-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中国联通已就联通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关于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认可并支持联通创投依托其在各领域的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联通创投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联通创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联通创投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1-10月财务报表,联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联通创投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联通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联通创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西安天利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西安天利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西安天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1-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TXNTH0G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安天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肖胜利)注册资本50000万元营业期限2016年3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105号2号厂房西侧二层企业并购、投资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营范围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经核查西安天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西安天利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根据西安天利提供的出资结构图,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西安天利的出资结构如下: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185)(以下简称“华天科技”)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华天科技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2784440822.33
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集成电
21029144003.16
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6-1-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61702111.7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
4370138661.14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60000001.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
6318797200.98
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兴聚力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260180660.80
伙)
甘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甘
8235028040.72
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有限合伙)
9莫常春175587280.5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中证
10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173610800.53
证券投资基金
(3)实际控制人西安天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天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西安天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天利的有限合伙人为华天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华天科技(西安)有限公司,华天科技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西安天利100%的份额。
华天科技的控股股东为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胜利、肖智成、刘建军、张玉明、宋勇、常文瑛、周永寿、薛延童、陈建军、崔卫兵、杨前进、乔少华、
张兴安等13名自然人通过控制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华天科技,为华天科技实际控制人。因此,肖胜利等13名自然人为西安天利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1)投资者类型
华天科技是全球知名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服务商,2024年营业收入144.62亿元,规模位列全球封测厂商第六、国内第三。截至2025年9月末,华天科技总资产429.6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75.19亿元;2025年1-9月,华天科技营业收入
123.8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43亿元。核心业务覆盖通信、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多领域,客户群体遍及全球,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因此,华天科技为大型企业。
西安天利是华天科技于2016年3月在西安设立的专业投资平台,核心职能为通过股权投资、并购等方式聚焦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推动华天科技主业协同与产业资
6-1-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源整合。其投资标的涵盖芯片设计、先进封装、半导体装备及材料等多个领域,精准匹配华天科技产业链上下游需求。因此,西安天利作为华天科技的全资下属有限合伙企业,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西安天利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龙图光罩(688721)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西安天利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西安天利的合作内容如下:
A、继续保持当前良好的合作关系。发行人专注于光通信前端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在晶圆级封装、倒装、传统打线封装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工艺经验和量产经验,可以就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业务和发行人保持紧密合作。双方同意在高品质、高性能的光通信前端芯片等集成电路领域相关配套产品的供应、新工
艺技术开发上展开长期合作。从而一起推动产业发展,为客户提供高集成度解决方案以及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B、持续扩大合作规模。双方互为重要的合作伙伴,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扩大合作规模,满足市场需求。未来双方在 FCCSP、FCQFN、LGA、WB 等封装领域开展深度战略合作。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将尽力协调内部资源,继续为优迅股份提供优质的封装测试服务,在测试机台及相关测试治具等资源安排上优先保证,并在设备定制和产能扩充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和支撑。
华天科技已就西安天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关于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认可并支持西安天利依托其在各领域的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6-1-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5)关联关系
根据西安天利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西安天利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西安天利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1-9月财务报表,西安天利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西安天利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西安天利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西安天利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乾照光电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乾照光电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乾照光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784153733J法定代表人李敏华
注册资本92033.3863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2006年2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天路259-269号
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元器件零售;信息技术经营范围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1-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乾照光电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乾照光电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乾照光电(300102)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乾照光电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106898226.19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远
2588000006.39
盛产业创新结构化私募基金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鑫
3224800002.44
盛一号投资私募基金
4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000072.17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58675831.72
6施玉庆106500001.16
7屠文斌106000001.15
8屠施恩83000000.90
9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71387000.78
10王远淞65702000.71
注1:乾照光电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21197380股,持股占比为2.30%。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纳入前10名股东列示。
注2: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均为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两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视像”)(600060)为乾照光电控股股东,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海信视像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9250597130.08
2海信集团有限公司21629323116.57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757755585.81
4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三组合300000002.30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
5168238851.29
计划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16042组合154619051.18
7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130540011.00
6-1-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
8114223210.88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价值长青混合型
9112381670.86
证券投资基金
10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108835000.83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海信视像于2023年1月31日成为乾照光电控股股东,截至2025年9月30日,海信视像持有乾照光电26.19%的股权,海信视像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海信视像30.08%的股权。
2020年12月,经青岛市国资委批准,海信集团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实施完成,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以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更名为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电子控股”)为主体,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形成了更加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市场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后,国有股东海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通集团100%持股)持有海信电子控股的股份比例降低至26.79%,且海信电子控股层面不存在单一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或控制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依据所提名董事控制董事会的情形,各股东之间均不存在足以形成控制的一致行动关系。据此,海信电子控股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导致海信视像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2020年12月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至今,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海信电子控股)的控制权情况和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亦不存在其他股东能够凭借其持股、一致行动或其他安排等对海信视像实施控制。据此,乾照光电无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1)投资者类型
乾照光电,2006年成立,2010年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总部位于厦门,产业化基地分布在厦门、扬州、南昌。主要从事半导体光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乾照光电主要产品为 LED 外延片及芯片、砷化镓太阳能电池产品、VCSEL 产品,广泛应用于背光、显示、车载、商业航天及光通信等众多领域。作为国内领先的
6-1-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全色系超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外延片及芯片生产厂商及国内领先的砷化镓太阳能电池产品供应商,乾照光电拥有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光电行业“影响力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并拥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截至2025年9月30日,乾照光电总资产64.49亿元,净资产42.36亿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7.50亿元,净利润0.88亿元。
因此,乾照光电为大型企业。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乾照光电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乾照光电的合作内容如下:
A、供应链协同与安全保障。各方将致力于构建安全、稳定、高效的光电器件供应链体系。乾照光电将积极协调股东资源,深化光模块领域核心芯片的供应协同,提升供应链的韧性与稳定性。各方将积极发挥在光、电芯片领域的专业优势,实现战略互补,共同探索构建更具竞争力的光电解决方案。
B、技术协同与产品创新。各方将加强在前沿技术领域的协同开发与合作,共同推进光、电芯片与光模块的性能匹配及优化,致力于提升产品性能与能效。围绕光、电芯片的协同设计与系统优化开展合作,加速新一代高速率产品的研发进程。
C、市场拓展与方案共建。在市场拓展方面,各方将探索协同模式,共同响应市场需求。通过优势互补,联合推广光电一体化的解决方案,为下游客户提供更具价值的产品与服务,共同开拓市场新空间。各方同意以稳健和可持续的原则推进合作,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与技术成熟度、市场进度及协同成效相衔接,以实现长期共赢的战略目标。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乾照光电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乾照光电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6-1-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乾照光电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乾照光电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乾照光电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乾照光电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乾照光电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上汽金控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上汽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上汽金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MA1G069FXG法定代表人卫勇注册资本1005000万元营业期限2016年6月6日至2066年6月5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89 号 204-L 室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中介),经营范围
数据处理,软件开发,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以上均除金融业务,除专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上汽金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上汽金控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6-1-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股权结构图,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汽金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04)(以下简称“上汽集团”)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汽集团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732400927963.71
2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6794200005.91
3跃进汽车集团有限公司4139191413.60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011070193.49
5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3497684543.04
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85850000.86
7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93006560.78
8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877192980.7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
9788798850.69
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10569839550.50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上汽集团持有上汽金控100%的股权,为上汽金控的控股股东。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汽集团控股股东,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市国有资
6-1-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持股,上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上汽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1)投资者类型
上汽集团是于1997年8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1997〕41号文和上海市证券管
理办公室沪证司〔1997〕104号文批准,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集团于1997年1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字〔1997〕500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票 3.00亿股,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104,并于2011年实现整体上市。上汽集团作为国内规模领先的汽车上市公司,努力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正在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向为消费者提供移动出行服务与产品的综合供应商发展。目前,上汽集团主要业务包括整车(含乘用车、商用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正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互联网汽车的商业化,并开展智能驾驶等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探索;零部件(含动力驱动系统、底盘系统、内外饰系统,以及电池、电驱、电力电子等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和智能产品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物
流、汽车电商、出行服务、节能和充电服务等移动出行服务业务;汽车相关金融、保险和投资业务;海外经营和国际商贸业务;并在产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积极布局。
2024年上汽集团实现整车批售401.3万辆,零售463.9万辆。其中,自主品牌销
量274.1万辆,销量占比近60%。新能源车销量136.8万辆,同比增长30%,海外市场销量108.2万辆,集团“双百万”规模进一步扩大。2024年8月,上汽集团以2023年度合并报表1052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名列《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第93位,在此次上榜的中国汽车企业中继续领跑。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汽集团总资产9424.50亿元,净资产3553.12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4689.90亿元,利润总额
163.06亿元,净利润119.99亿元。因此,上汽集团系大型企业。
上汽金控战略定位为上汽集团产业金融投资平台和汽车金融服务管理平台,作为上汽集团金融板块领头企业,肩负上汽集团顺应汽车行业变革趋势、实现更高程度产融结合、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重要职责,持续践行“产融合”理念,围绕产业链、布
6-1-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局新赛道,抓协同赋能、促价值实现,致力于与合作伙伴共赢共创,为上汽集团创新转型发展贡献力量。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汽金控总资产317.29亿元,净资产
158.39亿元;2025年1-9月营业收入9.37亿元,利润总额7.74亿元,净利润5.86亿元。上汽金控作为上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上汽金控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华之杰(603400)、众捷汽车(301560)、西安奕材(688783)、大明电子(603376)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上汽金控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上汽金控的合作内容如下:
A、加强资本运作层面的协同:为进一步强化产业协同,双方将加强股权层面的合作,最终形成紧密的股权合作纽带;上汽金控将利用自身行业资源,为优迅股份开展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并购和产业孵化提供资源和信息渠道对接,以期促进优迅股份外延式发展。
B、加强产业链赋能:双方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可加强和巩固良好的产品供应合作关系,同时积极推动上汽集团下属企业与优迅股份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车载激光雷达、车载光通信芯片等产品领域)产业链协同,促进双方在业务拓展、产品采购、产业链配套等方面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C、加强研发领域合作:双方可探讨开展车载光通信芯片相关技术领域的合作,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实现共同学习同步研发,缩短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共同解决新能源汽车以及车载光通信芯片领域面临的技术难题,互惠互利。
上汽集团已就上汽金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事宜作出《关于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说明函》,批准上汽金控结合实际合作需求与优迅股份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尽商业努力支持上汽金控与优迅股份在资本运作、产业链赋能、研发协同等重点领域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6-1-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上汽金控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汽金控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1-9月财务报表,上汽金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上汽金控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上汽金控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安鹏科创基金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安鹏科创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EHMUXL19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刘培龙为代表)注册资本290000万元营业期限2025年4月29日至2040年4月28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G 座 349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经营范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6-1-2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安鹏科创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AYR66管理人名称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5年6月10日
经核查安鹏科创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安鹏科创基金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安鹏科创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2)出资结构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出资结构图,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安鹏科创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00166)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6-1-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1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323386036240.84
2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966264003.75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595978582.02
4常柴股份有限公司1445000001.83
5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800000001.0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
6689385040.87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诸城市义和车桥有限公司601200000.76
8山东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509000000.6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
9457739000.58
保险产品 005L-CT001 沪
10叶孝兆452535000.57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中期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其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375879862246.90
2首钢集团有限公司102874870712.83
3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7658181829.55
合计555336551169.28
(3)实际控制人
从控制权角度,安鹏科创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从收益权角度,安鹏科创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3.79310%、51.72069%、17.24138%、17.24138%,北汽集团合计享有安鹏科创基金超过80%的合伙份额,因此安鹏科创基金为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运营
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北汽集团100%的股权,因此,北京市国资委为安鹏科创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6-1-2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1)投资者类型
北汽集团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初创于1958年,总部位于北京,现已发展成长为产业链涵盖整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汽车服务贸易、综合出行服务、金融与
投资等业务,世界500强排名第192位的大型企业集团。北汽集团研制生产了北京第一辆汽车“井冈山”牌轿车、新中国轻型越野车第一品牌 BJ212 和第一代轻型载货车
BJ130,成立了中国汽车工业第一家整车制造合资企业—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中
国加入 WTO 以后第一家整车制造合资企业—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中德全面深化战略合资合作的典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在自主研发、产业链建设、对外开放、转换机制、合资合作、引进技术和运用社会资本等方面走在全国行业前列,为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截至2024年末,北汽集团总资产3903.59亿元、净资产1225.07亿元,2024年度,北汽集团实现营收3002.56亿元、净利润53.82亿元。因此,北汽集团为大型企业,安鹏科创基金作为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安鹏科创基金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大明电子(603376)、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安鹏科创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安鹏科创基金的合作内容如下:
A、共同推进汽车以太网芯片及汽车光通信电芯片的业务合作。优迅股份为北汽集团及附属整车企业提供其所需的汽车以太网芯片、汽车光通信电芯片及配套解决方案,和精益生产提供高性价比的产品,能够较好地契合安鹏科创基金对上游关键环节的国产化需求,安鹏科创基金根据未来各车型项目推动与优迅股份的合作,积极为优迅股份对接相关资源,交流技术路线,打通汽车以太网芯片及汽车光通信电芯片的国产化合作。
B、合作进行重点领域技术、产品攻关。汽车光通信市场发展方兴未艾,新技术不断应用,双方针对未来逐步落地的汽车以太网、汽车光通信等相关新兴技术,利用
6-1-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双方优势,可视情况联合其他行业参与者,合作引入新兴技术在智能汽车的应用,进行技术产品攻关,形成具有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解决方案,包括且不限于以联合申报国家或省市级课题等形式。
C、举行定期(管理层)会议,进一步研讨联合开发项目、产业链降本、新产品应用、供应情况更新及产业资本合作等主题的框架落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在汽车芯片国产化的上游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光通信、激光雷达、汽车以太网方案等,双方合作探索共设产业基金,以进行产业联动和生态整合;共同培育孵化新兴技术企业等。
D、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出现相关的项目需求时,安鹏科创基金将及时向发行人分享相关信息。在同等条件下,安鹏科创基金将推荐发行人作为首选合作伙伴,共同推进项目的进展。同等条件下,发行人研发及生产资源向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倾斜,优先响应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项目需求。若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合作伙伴等与发行人上下游生态企业存在互补合作的机会,安鹏科创基金应主动向供应商及合作伙伴推荐并积极促成发行人与上述单位的业务合作。在遵循商业合规及保密的前提下,如发行人与其他汽车厂商有相关新产品方案,可主动推荐给安鹏科创基金,并积极促成安鹏科创基金与上述单位的业务合作。未来,在同等条件下,安鹏科创基金将推动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优先采购优迅股份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给予优迅股份同等条件下最优采购政策。
北汽集团已就安鹏科创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北汽产投旗下基金参与优迅股份战略配售的说明》,同意以安鹏科创基金作为本次参与优迅股份战略配售的投资主体和协调单位。北汽集团将会整合整个集团的相关资源促进与优迅股份的合作事宜。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6-1-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安鹏科创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2025年1-9月财务报表,安鹏科创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安鹏科创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安鹏科创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亨信资产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亨信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亨信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市亨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MA1Y6QXN1W法定代表人熊凛注册资本20000万元营业期限2019年4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古塘路南侧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经营范围
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亨信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亨信资产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6-1-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2)股权结构
根据亨信资产提供的股权结构图,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亨信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根据亨信资产出具的确认函及其间接股东崔巍、崔根良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亨信资产间接股东崔巍、崔根良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况。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江苏亨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金控”)持有亨信资产68%的股权;
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投控”)持有亨信资产32%的股权;亨
通金控、亨通投控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亨通集团合计持有亨信资产100%的股权,为亨信资产的间接控股股东。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崔巍先生,持股比例为73.00%。亨通集团的另一股东崔根良与崔巍为父子关系。崔巍先生为亨信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1)投资者类型
亨通集团是中国光纤光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金融投资
等领域的国家创新型企业,拥有全资及控股公司70余家,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亨通光电(600487.SH)、亨通股份(600226.SH),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盟固利(301487.SZ)三家上市公司。亨通集团是全球光通信与能源互联系统集成商与网络服务商,全球光纤通信前三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企百强,实
6-1-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缴注册资本50亿元,全口径合同员工数量超过2万名(其中海外员工超5000名)。
亨通集团已在 5G 通讯设备、高端智能制造、光模块、光电芯片等领域进行了深入布局。拥有全球领先的光纤通信(光棒-光纤-光缆-光器件-光网络)、量子保密通信全产业链、5G 基站、微基站方面的技术和太赫兹通信技术储备,拥有自主核心技术:
光纤拉丝、光纤预制棒、半导体石英器件、100G/400G 硅光芯片及模块、超大长度海
光缆技术、海洋观测网技术、量子保密技术、光纤传感技术等。亨通集团在光通信、海洋通信、海洋新能源领域累计发布各类国际、国内标准426项,取得授权发明专利
1198 项、PCT 国际专利 135 项。2023 年 12 月,世界经济论坛(WEF)公布最新一批
灯塔工厂名单,21位新成员加入其全球灯塔网络。亨通光纤光棒智能制造工厂成功入选,这是全球光通信行业的首座灯塔工厂。截至2024年末,亨通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为1054.26亿元,营业收入793.15亿元,净利润25.10亿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亨通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为1160.50亿元,营业收入676.85亿元,净利润28.54亿元。因此,亨通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亨信资产作为亨通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专注于亨通集团上下游产业链的延伸,积极推动亨通集团产业布局及转型。同时专注于国内外市场投资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潜力的企业,始终追求长期价值投资,与企业保持长期健康的合作关系,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亨通集团、亨信资产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发行人与亨通集团、亨信资产的合作内容如下:
A、技术战略协同:聚焦光通信及新兴应用领域关键技术瓶颈,建立长期联合研发机制,推动核心芯片与系统解决方案的技术迭代,共同提升产业链核心竞争力;*联合技术布局:发行人、亨信资产以及亨通集团围绕光通信高速化、车载电子智能化、
数字基础设施升级等战略方向,共同规划核心技术研发路线,重点开展高速通信芯片、车载场景专用芯片、新型光电子器件等领域的联合攻关,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落地;
*合作协同机制:亨通集团发挥系统应用场景数据、智能制造平台及产业验证资源优势,优迅股份发挥芯片核心技术储备与研发工具链优势,联合开展芯片与系统的协同
6-1-3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优化、可靠性验证等关键环节创新;*行业生态参与:共同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申报、
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联合推动光通信产业链技术规范与创新方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B、市场生态共建:整合发行人、亨信资产以及亨通集团全球资源,构建“芯片-模组-系统-应用”协同推广体系,拓展国内外核心市场,提升各方在全球产业链中的话语权;*产品生态整合:亨通集团将优迅股份核心芯片产品纳入其光通信系统、数
字基础设施解决方案的核心配套体系,形成“芯片-系统”一体化产品竞争力;根据亨通集团系统需求,提供定制化芯片技术支撑,共同开发差异化产品方案;*新兴领域共创:针对新能源汽车、卫星通信、工业互联网等战略新兴赛道,各方联合开发适配场景需求的产品方案,共同布局增量市场,抢占行业发展先机。
C、供应链战略整合:建立稳定、高效的战略供应关系,打造抗风险能力强、成本优化的产业链生态,保障关键环节供应链安全。*战略供应保障:各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合作关系,优迅股份为亨通集团核心业务提供优先产能保障与技术支持;亨通集团将优迅股份列为核心芯片供应商,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供应生态;
*效率协同提升:共建供应链协同平台,整合需求预测、订单响应、物流配送等环节资源,实现供应链全链路数字化协同,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亨信资产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亨信资产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亨信资产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1-10月财务报表,亨信资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亨信资产出具的
6-1-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亨信资产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亨信资产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9、火炬产投
(1)基本情况
经核查火炬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火炬产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厦门火炬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33RCX216法定代表人刘志斌注册资本12000万元营业期限2020年4月21日至2070年4月20日
注册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207室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运用本基金资产对未上市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依法从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经营范围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经核查火炬产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火炬产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火炬产投提供的股权结构图,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火炬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6-1-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厦门火炬高新区招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中心”)持有火炬产投100%的股权,为火炬产投的控股股东。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集团”)持有招商中心100%的股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火炬集团100%的股权,因此,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火炬产投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1)投资者类型
火炬集团系厦门市属直管国有企业,成立于1998年8月,注册资本218769.79万元。火炬集团以厦门火炬高新区、同翔高新城、先进产业园区等科创园区为主要布局,定位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相关技术服务、相关产业投资和配套金融服务的综合性投资发展集团。主体信用评级 AA+,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较为稳健。截至2024年12月31日,火炬集团总资产599.93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89.44亿元,净利润6900.87万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火炬集团总资产586.27亿元,
2025年1-6月营业收入27.82亿元,净利润1733.12万元。因此,火炬集团为大型企业。
招商中心由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起设立,成立于2017年1月,后根据厦门市委文件要求于2022年6月将公司股权划入火炬集团。招商中心作为高新区的专业招商服务机构,以“重商亲商扶商”为宗旨,已形成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建设服务、产业投资等多元化业务板块,并拥有多个高技术创新平台和九处产业
6-1-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载体,承担着厦门火炬高新区招商引资、产业投资和园区管理的重要职能。火炬产投为招商中心的首个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火炬产投作为火炬高新区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和受托管理机构,专注于产业投资与招商服务,协助落地子基金规模超过450亿元。公司依托在集成电路、平板显示、新能源等领域的丰富经验,近年来成功协助引进了联芯、宁德时代、中创新航、天马等一批百亿量级产业项目,在产业招商和投资方面成效显著,并获得清科、投中、融中等业内权威机构的广泛认可。火炬产投作为火炬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火炬产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火炬产投的合作内容如下:
A、火炬产投作为火炬高新区重要的产业发展平台与招商服务单位,依托招商中心深厚的产业资源和多元化的业务布局以及多年来形成的全流程专业化招商标准,配合招商中心引进和培育了联芯、星宸科技等一批聚焦厦门市、高新区主导产业的龙头企业,推动火炬高新区形成了半导体和集成电路、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电力电器、新能源等多条高新技术产业链群,推动火炬高新区在制造业招商上始终保持全市领先地位,成为厦门市级重大项目吸附器。未来为优迅股份的长期发展提供全面保障与支持。本次投资后,火炬产投将充分发挥自身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和平台优势,推动优迅股份与火炬产投及其招商中心参与投资、招商服务落地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深度协同。通过火炬产投在产业载体建设与运营方面的专业优势,提供包括选址、厂房建设、政策协调及人才引进在内的一站式服务,形成产业生态的联动与赋能,助力优迅股份巩固其行业领先地位,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影响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长期价值。
B、火炬产投作为厦门火炬高新区重要的产业投资平台,是火炬高新区产业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单位,自2021年引导基金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产业链资源等优势,参与组建18只产业子基金,总规模超450亿元,其中包含联和四期、先进制造业基金、农银 AIC 基金等聚焦半导体、先进制造领域的产业基金。未来火炬产投将充分利
6-1-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用已经构建的金融投资体系,在优迅股份未来进行新一轮融资、实施重大资产并购或推动关键技术产业化时,提供持续的、战略性的资金支持。通过“产业+资本”的双轮驱动模式,火炬产投将促进发行人与资本市场的高度融合,为其把握产业发展机遇、实施外延式增长战略提供坚实的资本后盾,进一步为优迅股份赋能,提升优迅股份的市场认可度及公司价值。
火炬集团已就火炬产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火炬产投参与优迅股份战略配售事宜的批复》,支持火炬产投与优迅股份开展战略合作。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火炬产投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火炬产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火炬产投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1-9月财务报表,火炬产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火炬产投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火炬产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火炬产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厦门创投
6-1-3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厦门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厦门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547840法定代表人方兴注册资本73461万元营业期限2011年12月30日至2061年12月29日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27层2701-2705单元
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
经营范围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经核查厦门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厦门创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厦门创投提供的股权结构图,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厦门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6-1-3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厦门创投100%的股权,为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持有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为厦门创投的间接控股股东。厦门市财政局持有金圆集团100%的股权,因此,厦门市财政局为厦门创投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1)投资者类型
金圆集团成立于2011年7月,是厦门市委、市政府组建,厦门市财政局作为唯一出资人的国有金融服务企业,业务板块包括金融服务、产业投资、片区开发等领域。
公司践行“支持实体、服务两岸、普惠民生”三重使命,持有银行、信托、证券、公募基金、消费金融、地方 AMC、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十余张各类金融牌照,受托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城市建设投资基金、技术创新基金、增信基金、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等十余个市级服务平台,连续 10 年获“AAA”信用评级,创新“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模式,形成200多种涵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正致力打造全国一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商,发挥资本招商和产业投资合作的重要载体功能,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截至2024年末,金圆集团合并报表的总资产759亿元,净资产420亿元,2024年营业收入61.1亿元,净利润13.9亿元。因此,金圆集团系大型企业。
厦门创投成立于2011年12月30日,为金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化国企国资改革”为战略方向,以“一核两翼”为发展路线,即以服务好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为核心,以市场化投资及区域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为两翼,深耕厦门、立足福建、辐射全国。厦门创投已受托管理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围绕半导体、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链上下游,投资布局优秀企业,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截至目前,厦门创投直接管理或参股投资各类基金近百只,基金总规模超2000亿元。
参股基金共投资项目超2000家。其中,上市企业180家。市场化基金规模超50亿,过往投资企业如上海合晶、星宸科技、中创新航等已成功上市,拥有良好的产业与基金生态。因此,厦门创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6-1-3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厦门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厦门创投的合作内容如下:
A、充分激活产业资源,深化业务战略协同。截至目前,厦门创投直接管理或参股投资各类基金近百只,基金总规模超2000亿元,参股基金共投资超2000家项目,其中,上市企业180家,投资行业覆盖先进制造、人工智能、通信、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依托这一基础,厦门创投可以为发行人对接人工智能、半导体、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的各类合作机会,如上游设备材料、下游行业客户等,进一步助力发行人的业务发展。
B、探讨产业投资合作,打造产融结合标杆。全球人工智能产业飞速发展,对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布局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持续迭代技术能力、持续布局前沿技术才能更好顺应产业变化。厦门创投是国内知名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主要联合国内半导体、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的产业龙头、上市公司等设立企业风险投资(CVC)基金,具备良好的产业投资视野与丰富的项目标的。
发行人作为全国领先的电芯片龙头企业,在产业上下游具有一定地位和话语权。双方未来可探讨产业投资合作,发挥厦门创投的基金朋友圈优势,围绕发行人所在产业上下游开展投资布局,持续加强发行人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金圆集团已就厦门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关于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优迅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认可并支持厦门创投依托金圆集团在各领域的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厦门创投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厦门创投的控股股东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
6-1-3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司为发行人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3.46%股份。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厦门创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厦门创投的说明,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厦门创投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1-10月财务报表,厦门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厦门创投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厦门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厦门创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
1、中证投资经核查,中证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
中证投资出具《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6-1-3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证券资金来源为中证投资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证投资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承诺中证投资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承诺中证投资已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未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证券,不会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承诺中
证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承诺中证投资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承诺中证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
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
承诺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主承销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
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作为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条和第四章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2、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经核查,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资管代表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
6-1-4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中信资管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资管计划作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代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公告披露外的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中信资管为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管
理人和实际控制主体,对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安排、相关股东权利行使安排、发行人股东会表决的实施安排、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独立运营均具有实际支配权;承诺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且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中信证券资管优迅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承诺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
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承诺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不参
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
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出具《关于参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承诺》,承诺其与其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共同参与资管计划管理人设立的本资管计划,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其本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过程中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承诺其本人为本次配售证券的最终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其本人为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已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承诺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筹集
6-1-4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承诺其通过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
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内将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证券,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亦不会委托或转让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所持有的本资管计划份额。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3、联通创投、西安天利、乾照光电、上汽金控、安鹏科创基金、亨信资产、火炬
产投、厦门创投经核查,联通创投、西安天利、乾照光电、上汽金控、安鹏科创基金、亨信资产、火炬产投、厦门创投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
联通创投、西安天利、乾照光电、上汽金控、安鹏科创基金、亨信资产、火炬产投、厦门创投已分别出具《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符合《首发承销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的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承诺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
6-1-4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发行和网下发行。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联通创投、西安天利、乾照光电、上汽金控、安鹏科创基金、亨信资产、火炬产投、厦门创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经核查,发行人已出具《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发行人承诺函》”)。
根据《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联通创投、西安天利、乾照光电、上汽金控、安鹏科创基金、亨信资产、火炬产
投、厦门创投战略配售证券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6-1-4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首发承销细则》
第四十一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中证投资、优迅股份
员工资管计划、联通创投、西安天利、乾照光电、上汽金控、安鹏科创基金、亨信资
产、火炬产投、厦门创投作为战略配售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和《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条和第四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联通创投、西安天利、乾照光电、上汽金控、安鹏科创基金、亨信资产、火炬产投、
厦门创投配售证券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1-4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杨昕炜
承办律师:
孙好璐年月日
6-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