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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迅股份: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公司在境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1第七条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账户,并以该

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应当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外汇衍生品交易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2程序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第十三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在业务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部门预估涉汇业务

规模及财务部门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或授权相关子公司

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等日常管理,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及股东会(如需)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议,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三)公司审计管理部:系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3(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和文件提交给公司管理层审核并由相关人员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执行交割,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登记台账、检查核对交易记录;同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不

定期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上报董事长。

(五)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总监审核并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六)公司审计管理部应当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检查,对

内部风险控制政策和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环节的合规性进行监督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4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管理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

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必要时上报董事长,并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汇报,必要时上报董事长;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5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存与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业务相关的所有交易记录和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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