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专殊的普通合伙Limited Liabiity Portnership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邮编:10002022-24/F&7-3/outhowofniEtAeoangDitrejing0,hin电话/Tel:+8610 59572288传真/Fax +8610 65681022/1838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于2025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5年12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8)。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6年1月1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2025年5月16日9:15-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6年1月16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柯炳粪先生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12名,代表股份36,978,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26%。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1月7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关于制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70,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7%;反对7,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6%;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7%。
3.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87,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78%;反对19,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20%;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2%。
关联股东柯炳粪、陈涵霖、厦门科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芯优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芯聚才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优迅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4.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62,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72%;反对1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车千里
张博钦
2026年1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