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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一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唐方律师、杨裕民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与本次调整以下合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之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
1.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各项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及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强一股份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8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8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确认,2026年8月31日至2026年9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6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9月15日,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9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9月15日,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9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获授权益资格,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8人调整为196人,本次激励计划总量由65.25万股调整至64.40万股,首次授予数量由52.20万股调整至51.52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05万股调整为12.88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的确认,公司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被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9月15日,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9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6年9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
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确认,本次授予的首次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对象、数量及价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9月15日,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9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以257.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96名激励对象授予51.52万股限制性股票。
基于以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陈臻 律师
经办律师
唐 方 律师
杨裕民 律师
二0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