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24层
24th Floor Taikang Group Building Building 1 16 Jinghui Street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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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6]证券字2026-003-3-1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中信证券”)的委托,就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且仅限于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1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审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
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
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37,123.8468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3043.5137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0167.3605万股。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为3913.0541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30.00%。
2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签署的认购协议,拟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序拟认购金额上战略投资者名称类型限售期号限(万元)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
1—24个月
公司人相关子公司贵州航宇科技发展
24000.0012个月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韵达光电科
33000.0012个月
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三角防务股份
42000.0012个月
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52000.0012个月
责任公司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北京电控产业投资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62000.0012个月
有限公司下属企业首次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新疆众和股份有限个月及发行人股
71000.00
公司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国风投创新投资基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82000.0036个月
金股份有限公司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认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符合《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情况
1、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
(1)基本情况
3根据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证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591286847J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户法定代表人方浩注册资本1300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2-04-01
营业期限2012-04-01至无固定期限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经营范围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及跟投资格
根据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中证投资100%的股权。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1月17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中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中信证券为中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
4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中证投资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
(四)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中证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1.39%的股份,并通过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0.04%的股份。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证投资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证投资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中信证券2024年年度报告,中证投资总资产2918684万元,净资产2616200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
111295万元,利润总额158331万元,净利润121105万元,中证投资的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2、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科技”)
(1)基本情况
根据航宇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5之日,航宇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91520115789782002N
码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上坝山住所路法定代表人张华
注册资本19062.5918万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6-09-04
营业期限2006-09-04至无固定期限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研制、生产、销售:航空航天器;航空、航天及其经营范围他专用设备;船用配套设备;锻铸件;机械加工;金属压力技术开发;
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维修服务;金属材料及成套机电设备、零部件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商品、技术除外)。
经核查航宇科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航宇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经核查,航宇科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88239.SH。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航宇科技的前十大股东(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山东怀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842794820.1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国防军工
263334063.3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张华61315803.22
4贵州省科技风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5129272.37
5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38383142.01
6卢漫宇31191381.64
7国联安基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30000001.57
6司-分红险-国联安基金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
相对收益型(个分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五组合24028921.2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公用事
923744521.25
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10红险-易方达国寿股份成长股票型组合单一资22806801.20
产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合计7242133738.00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航宇科技的公示信息,航宇科技控股股东为山东怀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华。
(4)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航宇科技,成立于2006年9月,于2021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是贵州省首家科创板上市公司。航宇科技专注于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航天运载火箭等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即精密环形锻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首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航宇科技是国内航空发动机环形锻件的主研制单位之一,已成为中国航发集团、中航工业集团、航天科技集团、航天科工集团等国内航空航天领域龙头企业的核心供应商。同时,航宇科技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成功进入 GE航空、普惠(P&W)、罗罗(RR)、赛峰(SAFRAN)等全球主流航空发动机厂商的供应链体系,并实现批量交付。根据航宇科技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航宇科技总资产47.0109亿元,净资产19.8121亿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5.1743亿元,净利润
1.4803亿元。因此,航宇科技为大型企业。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航宇科技签订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如下:
“A、复合材料的精密加工与制造服务协作
7特种加工工艺配套:鉴于有研复材金属基复合材料等产品的高硬度、高耐磨特性,航宇科技具备电加工、特种线切割等非传统加工领域的较强研发以及制造能力,双方拟依托航宇科技精密加工业务板块的制造与工艺研发能力,为有研复材重点开发金属基复合材料等产品的电加工(EDM/ECM)以及特种线切割工艺,为有研复材提供外协加工降本路径以及加工工序外委的产能资源,旨在解决新材料“成形难、加工难”的行业痛点。
加工服务延伸:双方拟建立长期稳定的工序协作机制。航宇科技视产能情况,为有研复材的高性能复合材料产品提供从粗加工到精加工的工艺开发、外协加工
配套服务,协助有研复材提升最终交付产品的尺寸精度与表面质量。
B、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AMC)的工程化应用
复杂构件成形工艺协作:结合有研复材在铝基复合材料制备领域的技术积累,与航宇科技在难变形材料环锻件领域的制造优势与客户资源,共同开展铝基复合材料在航空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相关部件上的应用合作,开展成形工艺验证。
材料数据积累与标准研究:双方拟就铝基复合材料在热加工过程中的组织演
变规律进行研发合作,逐步丰富材料加工基础数据,共同致力于推动相关材料行业应用规范的建立。
C、先进航空铝锂合金材料的产业链协同
供应链保障与协作:围绕航空航天领域对高性能铝锂合金材料的需求,双方同意建立长期稳定的沟通机制。在市场化原则下,有研复材致力于提供高品质原材料支持,航宇科技在同等条件下关注并评估国产先进材料的试用与验证。航宇科技将推广有研复材产品于现有终端客户开展原材料验证,航宇科技为有研复材提供加工以及性能测试。
全流程工艺优化:双方拟开展从材料制备到零部件成形的技术合作,旨在通过优化成分与工艺匹配,提升大型铝锂合金零部件的综合性能一致性,共同提升产品竞争力,实现产品推广于更广泛的应用。
D、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部件轻量化技术路径合作
8新材料应用场景开发:针对新一代航空动力装置的轻量化趋势,航宇科技所
生产的航空发动机机匣、环形锻件等产品有较大的减重需求,双方将共同推广有研复材的耐热高强材料在航宇科技所生产的机匣、环形件等产品上的应用,旨在通过材料迭代实现部件性能优化,从而获取在新的市场需求中抢占先机。
成本优化与近净成形:结合有研复材的材料制备技术与航宇科技的精密成形工艺,双方拟共同开展提高材料利用率、降低制造成本的有效路径,提升供应链整体经济效益。
E、市场资源协同与行业拓展
全球市场信息共享:借助双方在各自细分领域的市场地位,建立行业动态与市场信息分享机制,协同关注国际航空航天市场对新材料、新工艺的需求变化。
质量体系与认证支持:双方同意在特种金属材料的质量体系建设及行业准入认证(如相关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方面开展经验交流与互助,助力国产高性能材料融入全球航空产业链。”综上所述,航宇科技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未来航宇科技能够与发行人继续开展战略合作并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航宇科技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航宇科技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航宇科技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航宇科技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航宇科技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航宇科技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航宇科技2024年审计报告、
2025年9月财务报表,航宇科技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
9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航宇科技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航宇科技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韵达”)
(1)基本情况
根据光韵达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韵达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8790429A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 A 栋 1201法定代表人曾三林
注册资本55661.1391万元人民币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10-25
营业期限2005-10-25至无固定期限
从事激光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激光及自动化技术在智能制造领域的系统解决方案,激光器及相关元件、3D 打印设备、精密激光加工设备、光机电一体化设备、智能电子产品、智能自动化设备、电子
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电子测试
夹具、模具、自动化、电子设备及配件的设计、加工装配与销售;提
供激光切割、激光钻孔、激光焊接、激光表面处理、激光快速成型、
经营范围三维打印,生产和销售激光三维电路成型产品、激光快速成型产品、三维打印产品、精密激光模板、精密金属零件、陶瓷元器件、复合材
料零件及相关电子装联产品;云平台的技术咨询,技术研发;物业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光韵达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光韵达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10(2)股权结构经核查,光韵达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300227.SZ。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光韵达的前十大股东(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侯若洪444906268.18
2深圳市光韵达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54980004.69
3王荣231788414.26
4姚彩虹142325502.62
5孙丰47842000.88
6吴巍47700000.88
7黄峰46000000.85
8陈潮怀41012000.75
9林洁璇36735000.68
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土资产睿翔六
1031731000.5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13250201724.37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光韵达的公示信息,光韵达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光韵达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韵达控股”)。1曾三林通过光韵达控股控制光韵达的表决权比例合计为19.75%,系光韵达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光韵达成立于2005年10月,于2011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光韵达是国内激光技术应用的行业先锋与领军企业,成为国内首家激光应用领域上市公司。光韵达以激光与工业互联为核心,通过内生创新与产业并购,战略性布局电子智造与军工航空两大高端产业赛道,构建起精密制造、智能装备与系统
1根据《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光韵达股东侯若洪、王荣、姚彩虹将其
持有的光韵达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
分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光韵达控股行使,光韵达控股实际享有107400017股,为光韵达控股股东。
11解决方案的完整产业能力。如今,光韵达已超越传统激光加工范畴,成长为横跨
电子信息与航空制造的一体化平台,持续引领产业向数字化、精密化与集成化升级。根据光韵达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光韵达总资产38.1044亿元,净资产16.6972亿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9.6478亿元。因此,光韵达为大型企业。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光韵达签订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有研复材与光韵达旗下通宇航空开展深度战略合作,并与光韵达其他业务板块推进协同合作。具体合作事项如下:
“A、材料与工艺服务深化合作
1、通宇航空将有研复材确定为核心战略供应商,建立年度采购计划与稳定
供货机制,持续向有研复材采购高性能金属粉末,并明确交付标准、质量指标与供货周期。
2、双方积极开展热等静压等关键成形与后处理工艺服务合作,共同确定工
艺参数、验收标准与服务流程,形成规范化合作文件。
3、双方基于零部件制造过程中积累的实际应用数据(如粉末成形性、致密度、力学性能等),建立“材料—应用—反馈—迭代”的闭环协作机制,共同推动材料性能提升与工艺适配性优化,保障供应链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B、联合市场开拓与客户开发
1、依托通宇航空在航空工业集团和航天科工集团的下属主机厂和研究所的
深度合作,以及有研复材在高性能粉末材料领域的技术领先性,双方严格按照主机厂需求,提供定制化“材料+制造”一体化解决方案,确保交付产品性能可靠、质量达标、按期交付。
2、面向新一代航空装备需求,双方主动前置参与预研、选材论证与工艺路线制定,紧密围绕主机厂发展方向与技术规划,提供材料技术方案、工艺可行性建议及配套支撑服务,以专业能力配合主机厂开展产品定义与方案优化,实现从
12被动供应向主动协同支撑的能力升级。
C、科研项目申报与成果转化
以有研复材为材料技术牵头单位,以通宇航空为工程验证与应用场景主体,联合策划并申报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推动粉末冶金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突破与规模化应用落地。
D、人才交流与能力共建
建立常态化技术交流机制,根据合作项目实际需要,互派研发、工艺、检测及标准化等相关领域技术人员,围绕材料表征、工艺窗口验证、无损检测、行业标准等共同关注的技术环节,开展联合攻关与经验共享,推动技术体系的相互衔接与协同能力提升。
E、其他协同方向(光韵达其他业务板块)
除通宇航空外,光韵达在导弹零部件(凌轩精密)、智能装备(金东唐)等业务板块,亦存在与有研复材技术能力的匹配点。双方将在武器装备零部件领域的应用上,推进针对高强度、耐高温及轻量化需求的金属材料研究;在智能装备领域,推进智能化检测与工业互联技术支持的市场合作”综上所述,光韵达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未来光韵达能够与发行人继续开展战略合作并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光韵达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光韵达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光韵达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光韵达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光韵达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
13资方向。光韵达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光韵达2024年审计报告、2025年
9月财务报表,光韵达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光韵达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光韵达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防务”)
(1)基本情况
根据三角防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三角防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7735087821G住所西安市航空基地蓝天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严建亚
注册资本54753.9288万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2-08-05
营业期限2002-08-05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铸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民用航空材料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钢压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电力设施器材制造;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材料制造;
汽轮机及辅机制造;汽轮机及辅机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通用设
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
经营范围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金属结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金属船舶制造;
船舶制造;航天器及运载火箭制造;火箭发动机研发与制造;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4经核查三角防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三角防务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经核查,三角防务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300775.SZ。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三角防务的前十大股东(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西安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6000000010.96
2三森实业投资湖北有限公司360425006.58
3西安鹏辉企业形象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9049715.64
4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0000005.48
5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209150203.82
6严建亚200000003.65
7庞文军48562390.89
8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6207130.8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军工交
937364980.68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赵海霞36701000.67
合计21474604139.21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三角防务的公示信息,三角防务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三角防务成立于2002年8月,于2019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三角防务主要从事航空、航天、船舶等行业锻件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服务。在航空领域,三角防务为我国军用和民用航空飞行器提供包括关键的结构件和发动机盘件在内的各类大型模锻件和自由锻件。三角防务 400MN模锻液压机是目前我国自主研制、开发,拥有核心技术的大型模锻液压机,同时也是目前最大单缸力精密模锻液压机,解决了新机型超大尺寸、高强度、高精度锻件的国内
15制造难题,设备总体性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根据三角防务披露的2025年第三
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三角防务总资产85.8511亿元,净资产
60.0791亿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2.4667亿元,净利润3.7545亿元。
因此,三角防务为大型企业。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三角防务签订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如下:
“A、航空航天用先进金属基复合材料与精密锻造成形一体化生产项目围绕国产大飞机、军机、航空发动机、商业航天等型号的开发,依托双方已有的铝基复合材料锻件批产技术基础,未来围绕铝基、钛基、钛铝金属间化合物等轻量化高强材料,联合开展材料配方—坯料制备—等温锻造/近净成形全流程技术攻关,重点解决航空航天领域复杂构件轻量化、高比强、长寿命问题。
B、先进成型工艺与数字化制造协同创新
双方聚焦难变形材料成型、近净成型、智能锻造、复合成型等前沿工艺,共建联合实验室与中试平台。等温锻造与复合材料成型耦合:依托有研复材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制适配等温锻造的先进复合材料坯料,三角防务优化热力场控制,提升构件尺寸精度与组织均匀性,降低废品率;大型多向模锻工艺联合开发:依托三角防务全球最大的12.5万吨多向模锻装备,有研复材定制专用复合坯料,开发复杂空心、多向分支结构件,突破传统锻造工艺限制;数字化与智能化协同:结合三角防务的先进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共建材料-锻造数字孪生平台,实现材料成分、锻造参数、性能数据互联互通;推进在线检测、智能调控、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提升批产稳定性与交付效率。
C、双金属复合结构与特种功能构件合作项目
依托有研复材爆炸-轧制复合、热等静压复合技术,结合三角防务大型成型能力和先进智能,面向热管理、抗腐蚀、抗冲击等场景,合作开发高导热复合材料、双金属复合结构、功能-结构一体化构件,拓展产品领域应用。如航空耐蚀/
16耐磨复合结构件:钛-钢、铝-钢复合板材成型飞机起落架舱、吊挂、连接件,兼
顾结构强度与耐蚀性。热管理与功能一体化构件:高导热石墨铝、硅铝复合材料应用于航空电子设备舱、雷达结构件,满足机载电子高可靠散热需求。舰船与燃气轮机复合构件:开发耐海水腐蚀、耐高温复合结构件,配套舰船动力系统与燃气轮机,拓展高端能源装备市场。
D、军民融合与技术成果转化
双方可将已有的军工高强材料、精密锻造技术推广应用于民用航空、新能源
汽车、3C电子设备、轨道交通轻量化构件,拓展民用市场空间。依托双方各自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申报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开展新一代高温结构材料、超轻量化复合材料、极端环境服役构件等前沿技术研发,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移和转化,抢占技术制高点。同时,共同参与航空材料、精密锻件国家标准、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共享核心专利,构建技术壁垒。
随着国产大飞机规模化交付与下一代飞机的研制提速、新一代军机列装、航
空发动机国产化加速,航空航天高端结构件需求持续高增长。三角防务与有研复材发挥材料龙头+制造龙头协同效应,在轻量化、高性能、低成本、批产化方向持续突破,有望形成规模化的航空结构件产业生态。双方从产品配套走向战略融合,从供应链合作走向创新链共同体,将成为我国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央地合作、军民融合、材料-制造一体化的标杆典范,为国防现代化与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综上所述,三角防务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未来三角防务能够与发行人继续开展战略合作并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三角防务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三角防务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三角防务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角防务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7(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三角防务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三角防务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三角防务2024年审计报告、
2025年9月财务报表,三角防务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
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三角防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三角防务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兵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95357036N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818室法定代表人史艳晓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4-03-18
营业期限2014-03-18至无固定期限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
经营范围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核查中兵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18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中兵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中兵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持有中兵投资100%的股权,兵器集团为中兵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兵器集团100%的股权,因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中兵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兵器集团为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的骨干央企。作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依靠力量,兵器集团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主力军。兵器集团是各大军工集团中唯一一家面向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信息支援部队以及武警公安提供武器装备和技术保障服务的企业集团,除了为陆军提供坦克装甲车辆、远程压制、防空反导等主战装备之外,还向各军兵种提供智能化弹药、光电信息、毁伤技术等战略性、基础性产品。同时兵器集团积极推进军工技术民用化、产业化,集中力量打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设备、铁路产品、石油化工、特种化工、民爆、光电信息、北斗产业、智能制造、应急产业等先进
制造业板块和贸易流通、工程技术管理、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板块;大力发展
军贸、战略资源开发、国际工程承包、产品出口及技术引进等国际化经营业务。
19兵器集团现有90余家子集团和直管单位,主要分布在北京、陕西、内蒙古、河南等30个省、市、自治区,在全球70余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00余家境外分子公司和代表处。截至2024年末,兵器集团人员约22.6万,连续21个年度和7个任期蝉联国务院国资委业绩考核 A 级,位列世界 500 强企业排名第 160 位。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兵器集团总资产6171.37亿元,净资产2660.15亿元,
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613.90亿元,净利润101.79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中兵投资系兵器集团全资子公司,是集团开展股权投资、资本运作、金融服务的专业平台。因此,兵器集团系大型企业,中兵投资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中兵投资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603418.SH)、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17.SZ)、合肥颀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688352.SH)、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050.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项目。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各子集团和直观单位投资授权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兵器集团授权中兵投资在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凭证、上市前股权融资(PRE-IPO)、底层资产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产品和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内开展金融投资业务。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兵器集团、中兵投资签订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A、装备材料配套
特种车辆、军工电子等装备对高强度、轻量化材料具有迫切需求,这类材料更是保障装备核心性能、提升适应性的重要基础。有研复材已与兵器集团下属多家单位开展合作:一是特种车辆方向,有研复材与兵器集团下属整车制造单位开展合作,主要为铝基材料等,直接服务于特种车辆等重工型装备的生产制造,为装备轻量化升级、性能提升提供了坚实的材料保障。二是军工电子方向,有研复材与兵器集团下属军工电子科研单位就铝基复合材料应用开展合作交流,铝基复
20合材料是军工电子系统核心部件的配套材料,直接影响装置的精准度、稳定性。
中兵投资作为兵器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是北方导航、光电股份、内蒙一机等多家装备龙头企业的重要股东,同时与兵器集团内部多家产业单位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将依托兵器集团产业布局优势,积极发挥资本运营与资源整合能力,推动有研复材与兵器集团下属单位持续深化高性能材料在装备领域的应用合作。
B、高端复合材料研制
高端复合材料是突破装备性能瓶颈、实现国防科技自主可控的关键材料,有研复材在高性能材料领域深耕多年,拥有深厚的技术积累、成熟的研发体系和丰富的工程化研制经验。目前已与兵器集团下属多家单位展开科研交流,产品以铝基复合材料为主,为后续实现型号配套、批量应用筑牢技术根基,加速推进我国装备材料的自主化替代进程。中兵投资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资源整合作用,积极推动有研复材与兵器集团下属更多科研院所、装备制造单位开展技术对接,进一步提升我国装备的核心性能和综合竞争力。
综上所述,中兵投资和兵器集团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目前在部分材料应用领域兵器集团下属企业已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研发,未来中兵投资和兵器集团将继续协调兵器集团下属企业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中兵投资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中兵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中兵投资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兵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兵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兵投资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兵投资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21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2024年度审计
报告、2025年12月财务报表,中兵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中兵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兵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控产投”)
(1)基本情况
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控产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681951767F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 5 号 C区 5 层 502法定代表人吕延强
注册资本185670.66万元人民币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8-10-30
营业期限2008-10-30至无固定期限投资及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
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经营范围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核查电控产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电控产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22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股权结构并经核查,电控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000725.SZ)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京东方的控股股东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其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号(%)
1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406333333310.86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7047955657.23
3北京京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220921802.20
4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7181328541.92
5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6661957721.7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
66260331471.6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福清市汇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385996401.4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
84519600231.2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
93520000000.94
毅晓峰2号致信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交易
103372717000.90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1128041421430.15
23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600658.SH)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电子城的控股股东为北京电控,其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50880130445.49
2孙金海185743841.66
3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144408161.29
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7472901.23
5钟格126800001.13
6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040980.8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全指房
784935200.76
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2087000.56
9北京市将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45824300.41
10颜学良36718000.33
合计60120434253.75
北方华创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创投”)为北方华创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的全资子公司,北方华创
(002371.SZ)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北方华创披露的 2025 年第
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北方华创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电控,其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053722333.21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9248710012.77
3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674363379.31
4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362039425.00
5国新投资有限公司85919041.1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673633091.02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
763928730.88
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8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53350720.7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953236720.73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导体
1048549000.67
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47452633265.52
24(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电控产投的股权结构图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北京电控持有电控产投50%股权,为电控产投的第一大股东,并作为控股股东或间接控股股东通过京东方、华创创投和电子城间接控制电控产投50%股权的表决权,因此,北京电控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电控产投100%股权的表决权,北京电控为电控产投的控股股东。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
公司持有北京电控100%的股权,因此,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电控产投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北京电控是北京市国资委授权的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业的国有特大型高科技产业集团。北京电控旗下拥有16家二级企业(含4家上市公司),从事产业涵盖半导体显示、集成电路装备、集成电路制造、智能装备、仪器仪表、新能源、
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电控总资产5534.38亿元,净资产2654.91亿元;2024年度北京电控营业收入2354.36亿元,利润总额95.01亿元,净利润72.54亿元,规模效益位居市属国企前列,属于大型企业。
电控产投构建北京电控“产业+资本”发展模式的重要支撑,致力于成为北京电控专业资本运作、股权投资及产业未来布局的重要资本支撑平台。电控产投依托于北京电控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雄厚的产业基础,专注基金管理和股权投资。
截至2025年底,电控产投共主导、参与投资9只基金,基金总规模141.14亿元。
完成燕东微、诚志永华、屹唐股份、西安奕材、摩尔线程等股权直投项目投资。
主要围绕集成电路、显示领域的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投资以及资源整合。电控产投作为北京电控的控股子公司,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电控产投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688795.SH)、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688729.SH)、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83.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项目。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电控、北方华创、电控产投签订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电控产投控股股东为北京电控,北京电控为北方华创的控股股东。北方华创是目前国内最大半导体设备平台,产品布局覆盖刻蚀、薄膜沉积、清洗、外延等核心工艺设备,半导体设备的工作环境要求苛刻,对制造材料的各项性能要求苛刻。本次投资后,北京电控将依托在半导体集成电路领域的产业优势及对实控企业产业资源的调配能力。首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发行人产品和技术在北方华创设备产品中的适配、验证和应用,加速发行人产品技术导入与市场化进程。
其次,在发行人产品满足北方华创技术规范与采购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发行人相关产品和服务,支持发行人在半导体领域的技术发展。最后,根据各自技术特点和能力,通过双方联合开展技术开发,不仅可以加快发行人在半导体材料零部件业务的研发与验证进展,为发行人新业务增长持续提供应用机会,同时还可以提升北方华创供应链安全。
综上所述,电控产投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在半导体设备零部件等领域电控产投能够协调北京电控控股企业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电控产投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电控产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电控产投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电控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电控产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26电控产投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电控产投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9月财务报表及《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的说明函》,电控产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电控产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电控产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
(1)基本情况
根据新疆众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疆众和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228601291B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健
注册资本140371.2011万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96-02-13
营业期限1996-02-13至无固定期限发电;经营道路运输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高纯铝、电子铝
箔、腐蚀箔、化成箔电子元器件原料、铝及铝制品、铝合金、炭素的
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金属门窗
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
经营范围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
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本企业生产废旧物资的销售;非标准机加工
件、钢结构件、机电产品的制造、安装、销售;金属支架的制造、安
装及电器设备安装;线路铁塔的制造、销售;金属幕墙建筑;冶金工程施工;炉窑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设备维修;
27焊剂销售;电解及相关行业配套的设备、配件、材料的销售及提供劳
务、技术服务;材料加工;矿产品、农产品、燃料油脂、机械设备、电子器具、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新疆众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新疆众和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经核查,新疆众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0888.SH。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新疆众和的前十大股东(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51663964436.81
2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933482756.65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22047860.87
4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95758260.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
577105050.55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客户资金65232410.46
7何其守59356500.42
8韩智君56007000.4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
953584570.38
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何其勇50387000.36
合计667.93578447.58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股票代码“600089.SH”)为新疆众和控股股东,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
30日,特变电工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58107742811.50
2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304158726.54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156781792.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4860079751.70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8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产管理
5674727291.34
计划
博时基金-农业银行-博时中证金融资产管理
6674726791.34
计划
易方达基金-农业银行-易方达中证金融资产67472679
71.34
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融资产管理67472679
81.34
计划
广发基金-农业银行-广发中证金融资产管理67472679
91.34
计划
中欧基金-农业银行-中欧中证金融资产管理67472679
101.34
计划
华夏基金-农业银行-华夏中证金融资产管理67472679
111.34
计划
银华基金-农业银行-银华中证金融资产管理67472679
121.34
计划
南方基金-农业银行-南方中证金融资产管理67472679
131.34
计划
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工银瑞信中证金融
14674726791.34
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178790629435.43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新疆众和的公示信息,新疆众和的控股股东为特变电工,实际控制人为张新。
(4)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新疆众和,于1958年建厂,1996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是铝基新材料产业的技术引领者和全球供应商。新疆众和历经60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战略性新材料产业的核心骨干企业,中国电子元件百强企业、铝加工十强企业,积极构建以“能源-氧化铝-电解铝-高纯铝-电子铝箔-电极箔”铝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链为主体,集冶金技术服务、智慧物流、镁基资源开发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根据新疆众和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新疆众和总资产197.9193亿元,净资产122.9133亿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9.5722亿元,净利润5.3430亿元。因此,新疆众和为大型企业。
29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新疆众和签订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如下:
“A、航空航天等高端装备用高强韧铝合金技术优化与生产制造项目依托有研复材在第四代高强高韧铝合金等领域的技术积累,结合新疆众和的全产业链制造能力,共同开展技术优化与产业化落地。有研复材提供材料配方设计、关键装备能力提升和核心工艺参数等技术支持,破解材料冶金质量、轻量化与强度平衡的关键难题;新疆众和负责优化生产流程,提升铸锭成功率与材料均匀性,实现航空锻件、航天器热控系统用型材等产品的规模化、稳定化生产,满足运载火箭、直升机、固定翼飞机、导弹火箭等高端装备的批量供货需求,进一步巩固进口替代优势。
B、3C及半导体用特种铝合金研发与量产项目
针对 3C 领域对材料轻量化、光亮化和高刚度的需求,以及半导体设备对高纯净、高耐腐蚀材料的要求,双方联合开展特种铝合金研发与量产。有研复材主导 3C 领域超高强度和光亮化特种铝合金,以及半导体领域高纯和高耐蚀特种铝合金的研发,研究内容包括特种铝合金成分优化设计、电磁辅助熔铸工艺、塑性加工和热处理工艺开发等,形成主导工艺和工艺文件;新疆众和利用新疆众和超高纯铝原材料和全流程产业链等优势,将有研复材的产品工艺在新疆众和产线进行落地和批产;双方联合攻克材料强度、纯度、高亮化和耐蚀性等技术难题,有研复材基于前期在 3C 和半导体领域的成功经验,主导相关产品在手机、笔记本电脑和半导体领域的导入和应用,新疆众和主导特种铝合金的稳定量产,优势互补推广应用。
C、分工协作体系构建:制造与市场售后专业化协同
建立分工协作模式,实现优势互补与效率最大化。新疆众和聚焦生产制造环节,依托成本与产能优势,保障产品稳定供应与成本竞争力;有研复材发挥市场渠道优势,负责客户开发、订单对接、技术方案输出及售后服务,提供从材料选
30型到应用适配的全流程支持,提升客户满意度与市场份额,形成“制造端高效可控、市场端精准对接”的良性循环;
D、共建高端铝基结构材料先进技术中心
联合组建高端铝基结构材料先进技术中心,整合双方研发资源与人才力量,聚焦三大方向开展工作:一是针对航空航天、3C和半导体等领域的前沿需求,布局下一代高纯铝基新材料的预研;二是推进现有技术的标准化与迭代升级,提升产品性能指标与生产效率;三是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高端材料研发与制造专业人才,构建“研发-转化-产业化”的闭环创新体系,打造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铝基新材料技术创新高地。”综上所述,新疆众和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未来新疆众和能够与发行人继续开展战略合作并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新疆众和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新疆众和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新疆众和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新疆众和持有发行人517.86万股股份,占比为1.39%,除上述关系外,新疆众和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新疆众和的说明,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新疆众和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新疆众和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新疆众和2024年审计报告、
2025年9月财务报表,新疆众和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
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
31(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新疆众和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新疆众和首次取得发行人
股份之日起36个月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孰晚为准)。
限售期届满后,新疆众和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创新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C0BYH42N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1 室法定代表人黄杰注册资本2480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22-10-08
营业期限2022-10-08至无固定期限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经营范围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核查国风投创新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国风投创新基金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风投创新基金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XY047,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国风投创新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创新管理”)。
(2)股权结构
32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提供的股权结构并经核查,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股权结构
如下:
33注: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34(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基金”)直接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50%的股权,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控股股东。国风投基金的控股股东为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系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国新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风投创新管理80%的股权,上海诚之鑫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风投创新管理10%的股权,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风投创新管理5%的股权,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风投创新管理5%的股权;中国国新为国风投创新管理的间接控股股东。
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国新100%的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8月18日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作出的“设立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用于支持创新型企业包括小微企业”的重要指示,国务院国资委发起并授权中国国新牵头设立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2016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资委批复(国资评价[2016]836号),同意由中国国新发起设立国风投基金。国风投基金成立于2016年8月,总规模
2000亿元,首期规模1020亿元。
国风投基金的管理人为国新风险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风投”),由中国国新穿透100%持股,董事长及董事会相关成员均由中国国新委派,并在决策机构中拥有否决权。国新风投党建工作、日常管理、风险管控、监督评价等制度机制纳入中央企业整体管理体系,并在中国国新并表。
国风投基金始终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央企技术创新和产业升
级为宗旨,以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产业化为重点,充分发挥基金的资本优势、机制优势、人才优势,积极构建以中央企业为重点、
35支持创新型企业、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领域的投资布局,在服务国家战略中创造价值,在服务国资央企中开拓市场,积极助力国资央企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逐步将国风投基金打造为科技自立自强的投资引领者。国风投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方向的项目和属于国家鼓励和促进发展领域的项目。
综上,国风投基金属于《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央企业管理基金”,并符合国家级基金的相关标准。
2022年6月,经中国国新董事会审议,同意国风投基金下设公司制子基金
国风投创新基金,国风投创新基金作为国风投基金接续运营的基金主体。国风投创新基金在架构上属于国风投基金的子公司,对外以“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的名义开展投资运营。2022年10月,国风投创新基金由国风投基金发起设立,由各股东合资设立公司(国风投创新管理)担任管理人。基金旨在围绕国家战略布局,注重前瞻性研究,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细分领域,重点投向“硬科技”领域和“卡脖子”环节,与国新系基金、国新下属其他板块的业务协同,强化项目获取及投后赋能;与央企在重点领域的深入合作,紧抓央企改革和产业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遇,致力于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回报,同时通过多元化资产配置策略平滑股东现金回报需求。
国风投创新基金为国风投基金的下属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从控制权角度,根据中国国新2022年6月召开的董事会之决议,国风投创新基金是国风投基金经中国国新同意下设的公司制子基金,在架构上属于国风投基金的子公司。
从收益权角度,国风投基金直接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50%的股份,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控股股东,享有国风投创新基金的50%收益。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其他股东分别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集
团有限公司及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20.16%股份、
19.76%股份及10.08%股份,国风投基金为国风投创新基金股东中收益最高的股东,且享有的收益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股东。
36从基金管理人角度,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公司章程》的约定,国风投创新
管理根据《委托管理协议》担任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风投创新管理
的股东海南顺芯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转让其持有的国风投创新管
理的全部股权给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国国新通过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管理人国风投创新管
理80%的股权,为国风投创新管理的间接控股股东。同时,国风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国新风险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也为中国国新控制企业。因此,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管理人与国风投基金的管理人均受中国国新控制。
从基金决策角度,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公司章程》,国风投创新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基金对外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基金的对外投资事项。投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国风投基金委派
2名委员;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委派1名委员;中建材联
合投资有限公司委派1名委员;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管理团队委派1名委员,主席委员由国风投基金委派的委员担任。因此,国风投基金实际可以影响投委会中3名委员的投票结果。
从经营管理角度,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风投创新管理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国风投基金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均由黄杰担任。国风投创新基金设总经理一名,由国风投基金推荐,负责主持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国风投创新管理作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其委托进行基金管理事务的执行。
国风投创新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决策已取得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风投基金的同意。
此外,国风投创新基金已参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30.SH)、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001391.SZ)、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
有限公司(688146.SH)、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301638.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项目。
综上所述,国风投基金属于国家级基金,国风投创新基金作为国风投基金下37属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基金,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风投创新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国风投创新基金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其账户合法募集资金,且符合其关于募集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国风投创新基金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除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募集外,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提供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9月财务报表,国风投创新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国风投创新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风投创新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中证投资、航宇科技、光韵达、三角防务、
中兵投资、电控产投、新疆众和、国风投创新基金。其中,中证投资为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风投创新基金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下属企业,其他战略配售的对象均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在选取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方面,发行人根据以下标准遴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8在上游资源协同上能够加强保障发行人供应链安全。在产业链上游的核心设
备、关键材料及重要外协工艺环节,依托工艺技术积淀与资源优势,确保关键物料与零部件的稳定供应。通过工艺融合与技术匹配,有效提升生产效率,降低制造成本及相关费用,并以持续的运营协同强化供应链安全与成本管控能力。
在下游市场与客户协同上支撑发行人健康可持续发展。拥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广泛的渠道网络或稳固的核心客户群体,能够为业务拓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通过联合产品开发与精准客户导入,加速产品在目标市场的渗透与份额提升,同时借助品牌联动与资源整合,释放规模效应,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增长。
在新材料及零部件开发方面可形成技术互补。通过深化技术合作,形成技术研发合力,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从而进一步拓展新应用市场,实现市场协同效应,推动高端材料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化应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
1、中证投资经核查,中证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
中证投资出具《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证券资金来源为中证投资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证投资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承诺中证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承诺中证投资已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未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
39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证券,不会买入
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承诺中证投资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
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承诺中证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作为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和第四章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2、航宇科技、光韵达、三角防务、中兵投资、电控产投、新疆众和、经核查,航宇科技、光韵达、三角防务、中兵投资、电控产投、新疆众和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
航宇科技、光韵达、三角防务、中兵投资、电控产投、新疆众和已分别出具《关于参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的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证券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承诺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40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航宇科技、光韵达、三角防务、中兵投资、电控产投、新疆众和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实施细
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3、国风投创新基金经核查,国风投创新基金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
国风投创新基金已出具《关于参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的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账户合法募集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关于募集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承诺其为本次
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除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募集外,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风投创新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41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根据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发行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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