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有研复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有研复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16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43.5137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41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3608.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070.09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538.83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6年4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6BJAA16B0321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1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先进金属基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二期64449.8364449.83
2研发中心项目12955.8912955.89
3补充流动资金12594.2812594.28
合计90000.0090000.00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先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649.63万元(不含增值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前述情况出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XYZH/2026BJAA16B0712),鉴证结论为前述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
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及拟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发行费用总额(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本次置换金项目号不含增值税额)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额
1承销及保荐费5398.49--
2审计及验资费731.13485.85485.85
3律师费328.30103.77103.7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
4533.02--
披露费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79.1560.0160.01
用
合计7070.09649.63649.63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49.63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2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经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前述情况出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XYZH/2026BJAA16B071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其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有研复材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3(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伍玉路李钦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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