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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或“主承销商”)的委托,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下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主承销商与本所签订的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以下称“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
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1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及发行人向
本所提供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料,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充分核查。本所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主承销商及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投
1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资”)中信建投股管家泰金新能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泰金新能1号资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2管计划”)计划
中信建投股管家泰金新能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以下称“广祺玖号”)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嘉元科
5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技”)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胜
6企业宏科技”)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7“诺瓦星云”)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和考虑因
素具体如下:
1、引入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能够带来直接的业务增长与协同机会。若引入发
行人的直接客户,需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发行人产品,直接贡献订单;若引入下游终端应用领域的龙头企业(如 PCB厂商),需能为发行人储备潜在战略客户与未来订单机会。
2、引入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能够降低发行人费用化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引入拥有成熟渠道资源的投资者,可助力快速开拓新市场或高壁垒领域,从而节省渠道自建成本,降低销售费用支出;引入具备精益管理与数字化经验的产业投资者,可助力发行人实现管理升级与流程智能化转型,最终达到降本增效。
3、引入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能够增强合作研发及技术突破协同,提升创新驱
动与构建长期竞争力。若引入直接客户,可聚焦新型设备与新型阳极涂层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共同推进相关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化应用;若引入下游终端客户,可联合开发适配不同高端应用场景的定制化铜箔生产装备及工艺,共同开发新产品。
3(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中信建投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93JP0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座 109法定代表人李旭东
注册资本610000万元(人民币元,下同)营业期限2017年11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
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经营范围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股东情况中信建投610000100合计610000100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4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持有其100%的股权,中信建投为中信建投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3月1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八批)》,中信建投投资为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经核查,中信建投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建投投资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根据《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发行人保荐人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信建投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信建投投资总资产为60.94亿元,净资产为58.56亿元。
中信建投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
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3)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中信建投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中信建投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届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5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票进行减持;4)不会利用获配股票取得
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票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本所认为,中信建投投资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2、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根据《中信建投股管家泰金新能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称“《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泰金新能
1号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泰金新能 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股管家泰金新能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BLC26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5年11月28日成立日期2025年11月24日
(2)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2025年11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经核查,参与认购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5名。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主要职务、认购金额及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劳动合同认购金额资管计划姓名职务人员类型
号签署单位(万元)份额比例
61冯庆发行人董事长核心员工60060%
2康轩齐发行人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0010%
副总经理、董事
3贾波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10010%
会秘书
4王栋发行人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10010%
5杨勃发行人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0010%
合计1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并经核查,中信建投作为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控制主体。
因此,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建投,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中信建投为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
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承担重要职能岗位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经核查,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5名委托人均已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且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已于2025年11月28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
7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3)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泰金新能
1号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员工的自有资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2)其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3)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
划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并经核查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委托人收入证明、出资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资料,本所认为,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通过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2)限售期届满后,其通过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3)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
8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泰金新能
1号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2)限售期满后,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3)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具有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3、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根据《中信建投股管家泰金新能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称“《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泰金新能
2号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泰金新能 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股管家泰金新能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BLC29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5年11月28日成立日期2025年11月24日
(2)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2025年11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经核查,参与认购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32名。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主要职务、
9认购金额及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劳动合同认购金额资管计划姓名职务人员类型
号签署单位(万元)份额比例
1冯庆发行人董事长核心员工1205.33%
职工董事、阳极
2郝小军发行人核心员工1205.33%
二厂厂长研发中心主任助
3白璐怡发行人核心员工1004.44%
理西安赛尔电子材料子公司陶瓷事业
4王宇飞核心员工1004.44%
科技有限部部门经理公司营销二部部门经
5贺斌发行人核心员工1004.44%
理
6张玉萍发行人研发中心副主任核心员工1004.44%
7刘楠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核心员工1004.44%
8张乐发行人设备厂副厂长核心员工904.00%
9韩坤炎发行人氢能项目经理核心员工904.00%
铝箔阳极项目经
10薛建超发行人核心员工904.00%
理多元阳极项目经
11韦震发行人核心员工803.56%
理表面处理机项目
12葛晓林发行人核心员工803.56%
经理
13任娜发行人采购中心副经理核心员工703.11%
研发中心项目经
14任鹏发行人核心员工703.11%
理
1015龙思源发行人采购中心副经理核心员工703.11%
16柴作强发行人研发中心副主任核心员工703.11%
人事行政办公室
17李江涛发行人核心员工703.11%
主任
18李艳肖发行人质量部经理核心员工602.67%
阳极二厂厂长助
19高璐璐发行人核心员工602.67%
理
20杜珂发行人氢能项目经理核心员工602.67%
21张旭发行人外贸部副经理核心员工602.67%
副总经理、董事
22贾波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502.22%
会秘书西安赛尔电子材料
23杨文波子公司副总经理核心员工502.22%
科技有限公司铜箔阳极项目经
24窦泽坤发行人核心员工502.22%
理
25苗东发行人副总工程师核心员工502.22%
生箔一体机项目
26王召发行人核心员工502.22%
经理西安赛尔电子材料
27刘卫红子公司副总经理核心员工401.78%
科技有限公司
28万江凯发行人营销一部经理核心员工401.78%
29李博发行人副总工程师核心员工401.78%
11水处理阳极项目
30杨瑞锋发行人核心员工401.78%
经理
31焦文强发行人综合保障部经理核心员工401.78%
32徐尚元发行人阳极一厂厂长核心员工401.78%
合计2250100.00%
注1:西安赛尔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80%可以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并经核查,中信建投作为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控制主体。
因此,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建投,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中信建投为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
作、承担重要职能岗位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经核查,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32名委托人均已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且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已于2025年11月28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12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作为本次战略配售
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3)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泰金新能
2号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员工的自有资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2)其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3)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
划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并经核查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委托人收入证明、出资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资料,本所认为,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通过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2)限售期届满后,其通过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3)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泰金新能
2号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13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2)限售期满后,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3)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具有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广祺玖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祺玖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MAEL8FEH4B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谭民爱)出资额15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5月23日合伙期限2025年5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经营范围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核查,广祺玖号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BCA61,备案日期为 2025年 7月 25日,管理人为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14司(以下称“盈蓬基金”)。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核查,广祺玖号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祺玖号的出资结构图如下:
经核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238.SH、02238.HK,以下称“广汽集团”)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广汽集团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
(%)
1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50816006954.02
2 HKSCC NOMINEES LIMITED 境外法人 2810131291 27.56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
3国有法人3960305583.88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4国有法人1439735531.41
公司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广金资产财富管理优选3其他1407387351.38
号私募投资基金
6洪泽君境内自然人1310000001.28
15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
(%)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722260520.71
8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10846910.5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其他377585890.37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
10其他272618710.27
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实际控制主体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广汽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汽资本”)的全资子公司盈蓬基金为广祺玖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广汽资本直接及间接持有盈蓬基金100%财产份额,因此广祺玖号受广汽资本控制。
广汽资本为广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经核查广汽集团披露的公告文件,广汽资本的控股股东为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广州市国资委”)。因此,广汽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国资委。
综上,广祺玖号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国资委。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广祺玖号提供的资料,广汽集团成立于2005年6月28日,前身为成立于1997年6月的广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广汽中心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是在 A+H 股整体上市的大型股份制汽车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涵盖研发、整车、零部件、能源及生态、国际化、商贸与出行、投资与金融等七大板块。2024年,广汽集团实现汽车产销分别为191.66万辆和200.31万辆。
经核查广汽集团披露的公告文件,截至2025年9月30日,广汽集团总资产为2129.09亿元,净资产1164.29亿元;2024年度广汽集团实现营业收入
1077.8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24亿元。因此,广汽集团属
于大型企业,广祺玖号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16经核查广汽集团、广祺玖号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广
汽集团、广祺玖号的合作内容如下:
A、在供应链协同方面,广汽集团旗下有三大电池公司——因湃电池、巨湾技研和时代广汽,其中因湃电池的铜箔供应商,正是发行人下游的核心客户。通过本次战略合作,有望串联并巩固从“设备-材料-电芯”的关键供应链环节,提升广汽电池供应链的上游设备保障能力与整体效率,同时为发行人对接铜箔客户资源,并向因湃电池铜箔供应商推荐采购泰金新能的装备及铜箔阳极。同时,广汽集团可利用自身在汽车行业的市场地位和供应链资源,协助发行人子公司对接用于汽车压缩机、安全气囊的客户资源,推广压缩机端子和安全气囊馈通件等玻璃封装产品,争取订单。
B、在技术协同方面,广汽集团旗下因湃电池等电池企业,对电池核心材料——铜箔的性能、成本与一致性有明确且持续升级的需求,广祺玖号可作为重要的需求端接口,为发行人的前沿设备研发提供来自一线电池生产商的技术验证场景与迭代方向输入,共同推动铜箔装备技术的进步,以适应下一代动力电池的发展要求。
综上,本所认为,广祺玖号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广祺玖号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广祺玖号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广祺玖号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广祺玖号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广祺玖号提供的2025年9月末财务报表,广祺玖号的流动资金可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广祺玖号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
17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广祺玖号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广祺玖号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5、嘉元科技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元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元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321639136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文社村法定代表人杨剑文
注册资本42623.9162万元营业期限2001年9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
经营范围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喷涂加工;真空镀膜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能源原动设
18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人
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力测功电机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电力测功电机制造;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机械
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物业管理。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嘉元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嘉元科技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经核查嘉元科技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嘉元科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
(%)境内非国
1山东嘉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9030027021.18
有法人赣州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2司-赣州发展定增叁号投资基其他167422673.93金(有限合伙)
3赖仕昌境内自然112434332.64
19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
(%)人
景和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
4司-景和开泰一号私募证券投其他48251001.13
资基金深圳市远致瑞信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深圳市远致瑞信新
5其他43298961.02
一代信息技术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信达降杠杆投资管理合伙
6其他41603600.98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华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7司-华骏先进制造5号私募证其他40866000.96
券投资基金境内非国
8江西国控资本有限公司39072160.92
有法人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34173120.80
境内自然
10郑文涌31900000.75
人
(3)实际控制主体
经核查嘉元科技披露的公告及其提供的说明,嘉元科技的控股股东为山东嘉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廖平元。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嘉元科技提供的资料,嘉元科技(688388.SH)成立于 2001 年 9 月,总部位于广东省梅州市。嘉元科技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为首批25家科创板上市企业之一,目前市值约为180亿元。嘉元科技是一家从事高性能电解铜箔、复合铜箔、高精度铜合金丝线材的研究、制造、销售以及“风光储”投资、建设、服务的综合科技型集团化企业,铜箔作为主营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离子电池、覆铜板和印制线路板行业,最终应用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固态电池、AI算力、人形机器人、多层线路板及 3C数码类电子产品等领域。截至2024年末,嘉元科技电解铜箔年产能达到11万吨以上,是国内高性能锂电铜箔行业领先企业之一,出货量位居行业前列,规模与技术均处于行业第
20一梯队,已与国内主要大型锂离子电池制造厂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成为其
锂电铜箔的核心供应商。
嘉元科技深耕铜箔行业20余年,在技术研发、生产工艺、产品品质、人才储备、管理创新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在同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嘉元科技先后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嘉元科技先后获得2023年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2023年及2025年广东省制造业民营企业100强等荣誉,2022年至2025年连续四年上榜广东企业500强;2023年入选广东省首批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后获得2022年梅州市工业振兴发展贡献奖先进企业、
2024年度梅州市梅县区纳税10强等称号。嘉元科技连续被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
会评为中国电子材料行业“五十强企业”和“电子铜箔专业十强企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职员工合计2800余人。
经核查嘉元科技披露的公告及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9月30日,嘉元科技总资产142.60亿元,净资产71.32亿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5.22亿元,
2025年1-9月已实现营业收入65.40亿元,净利润为0.37亿元。因此,嘉元科技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嘉元科技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嘉元科技的合作内容如下:
A、在现有业务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业务关系的深度和广度。
通过聚焦电池负极集流体新型设备与新型阳极涂层技术,整合各自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共同推进相关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化应用。
B、双方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后续扩产及技改过程中,在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的前提下,嘉元科技在同等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交付周期、售后服务及产品价格等)优先采购发行人提供的产品。
C、作为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发行人承诺优先保障嘉元科技产品需求,并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方案。发行人承诺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保障产品供应的可靠性与时效性。
综上,本所认为,嘉元科技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21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嘉元科技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嘉元科技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嘉元科技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嘉元科技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嘉元科技提供的2025年9月末财务报表,嘉元科技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嘉元科技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嘉元科技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嘉元科技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6、胜宏科技
(1)基本情况
根据胜宏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宏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791200462B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陈涛
注册资本87034.9313万元营业期限2006年7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经营范围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根据胜宏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胜宏科技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经核查胜宏科技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胜宏科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
(%)境内非国
1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13483719015.63
有法人
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
2境外法人13143200115.24
司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255466072.96
境内非国
4惠州市博达兴实业有限公司141218661.64
有法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其他135327331.57
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其他87988501.02
券投资基金
深圳永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其他86300001.00
永冠新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23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
(%)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睿远
8其他69398000.80
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内自然
9郭超64907770.75
人上海飒露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10公司-飒露紫550毛毛私募证其他59412000.69
券投资基金
(3)实际控制主体
经核查胜宏科技披露的公告及其提供的说明,胜宏科技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涛通过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胜宏科技213355871股股份(占胜宏科技总股本的
24.51%),为胜宏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胜宏科技提供的资料,胜宏科技于2015年6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 300476,目前市值约 2300亿元,位居全球印制电路板(PCB)行业前列。胜宏科技是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及高性能计算 PCB 供应商,专注于高阶HDI、高多层 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高速网络通信等高增长领域。凭借前瞻性的战略布局及卓越的技术转化能力,不断突破 PCB前沿技术、打造了多元化产品组合,构建了覆盖单层及双层 PCB、高多层 PCB、高阶 HDI 及 FPC的全品类产品组合,服务超过 350家需求庞大的全球客户。胜宏科技是 CPCA 副理事长单位,是行业标准的制定单位之一,连续多年位居“中国 PCB 百强榜”和“全球 PCB 百强榜”前列,入选 2024 广东省制造业
500 强(第 69 名)、入选 2024 广东企业 500 强(第 263 名),高密度多层 VGA(显卡)PCB荣获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胜宏科技先后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自主创新标杆企业”“第五届中国电子电路行业优秀企业”,荣获第二十届至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优秀奖。根据 Prismark 数据,2025 年上半年胜宏科技位列全球 PCB
24供应商第 6名,中国大陆内资 PCB 厂商第 3 名。
经核查胜宏科技披露的公告及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9月30日,胜宏科技总资产306.12亿元,净资产151.71亿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7.31亿元,净利润11.54亿元。因此,胜宏科技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胜宏科技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胜宏科技的合作内容如下:
A、以 AI 服务器 PCB 的超低轮廓高频铜箔及新型 PCB 电镀铜设备为核心合作产品,重点包括 HVLP4及更高级别的超低轮廓铜箔,同时根据市场需求联合开发适配不同高端应用场景的定制化铜箔生产装备和相关工艺及 PCB 电镀设备,并在产业化阶段优先采用与发行人联合开发的相关产品。
B、双方聚焦 AI 服务器、高端数据中心等核心算力应用场景,围绕印制线路板(PCB)配套高端铜箔材料开展联合研发及合作,拓展高端铜箔在 5G/6G 通信基站、汽车电子等高端制造领域的应用,胜宏科技在同等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交付周期、售后服务及产品价格等)将优先采购与泰金新
能联合开发的 PCB 镀铜阳极。
综上,本所认为,胜宏科技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胜宏科技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胜宏科技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胜宏科技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胜宏科技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胜宏科技提供的2025年9月末财务报表,胜宏科技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胜宏科技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
25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胜宏科技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胜宏科技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诺瓦星云
(1)基本情况
根据诺瓦星云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诺瓦星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673262558K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云水三路1699号诺瓦科技园2号楼法定代表人袁胜春
注册资本9244.8万元营业期限2008年4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经营范围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26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根据诺瓦星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诺瓦星云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经核查诺瓦星云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诺瓦星云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袁胜春境内自然人2133812223.08
2宗靖国境内自然人1413897115.29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
3国有法人42120004.56
资有限责任公司
4赵小明境内自然人38880004.21
5韩丹境内自然人36192743.91
6梁伟境内自然人33557983.63
7周晶晶境内自然人33557983.63
8赵星梅境内自然人27803093.01
泉州繁星企业管理咨询合境内非国有
924105602.61
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
民生证券-兴业银行-民
10生证券诺瓦星云战略配售1其他23086912.5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实际控制主体
经核查诺瓦星云披露的公告及其提供的说明,袁胜春、宗靖国合计控制诺瓦星云44.41%的表决权,且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对诺瓦星云形成控制,系诺瓦星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诺瓦星云提供的资料,诺瓦星云成立于2008年4月,总部位于西27安,注册资本为9244.80万元,于2024年2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1589)。截至2025年6月30日,诺瓦星云员工总数为2895人,其中研发人员数量为1174人。诺瓦星云曾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等称号,成为陕西省新型显示产业的“链主企业”。自成立以来,诺瓦星云聚集于视频和显示控制核心算法研究及应用,为用户提供专业化软硬件综合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 LED显示控制系统、视频处理系统和基于云的信息发布与管理系统三大类。截至2025年6月30日,诺瓦星云拥有境内专利1222项(其中发明专利671项)、境外专利34项(其中发明专利25项)、软件著作权245项、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19项。诺瓦星云现已在全球服务超过4000家客户,主要客户包括利亚德、洲明科技、艾比森等 LED显示屏行业龙头,京东方、兆驰股份等商业显示行业龙头。凭借技术优势,诺瓦星云产品曾应用于多届央视春节联欢晚会、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北京冬奥会、2023年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
2024年巴黎奥运会、2025年哈尔滨亚冬会等大型活动。
经核查诺瓦星云披露的公告及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9月30日,诺瓦星云总资产56.69亿元,净资产38.36亿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80亿元,净利润5.93亿元。因此,诺瓦星云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诺瓦星云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诺瓦星云的合作内容如下:
A、双方通过整合各自领域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在 5G通信、智能终端、光电等领域和发行人子公司开展连接器、传感器及线缆组件的深度合作,共同推进传感器和光学器件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化应用。
B、双方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后续扩产及技改过程中,在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的前提下,诺瓦星云在同等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交付周期、售后服务及产品价格等)优先采购与发行人共同
开发的连接器、传感器及光学组件等电子元器件产品。
C、诺瓦星云已服务全球超过 4000 家客户,已在全球建立了海外子公司并在海外市场建立起了多层次营销网络,具备丰富的海外营销、项目管理、本地化运营经验。诺瓦星云与发行人重点加强双方海外市场渠道合作,协助发行
28人推行全球战略,分享全球市场营销网络拓展经验,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D、双方同意加强数字化建设合作,导入成熟的管理体系与工具,推动业务流程从信息化向数字化、智能化演进,从而提升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损耗,实现长期费用结构优化。
综上,本所认为,诺瓦星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诺瓦星云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诺瓦星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诺瓦星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诺瓦星云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诺瓦星云提供的2025年
9月末财务报表,诺瓦星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所
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诺瓦星云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诺瓦星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
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诺瓦星云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29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实施战略配售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以上、不足4亿股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4亿股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至5%的证券。
经核查《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及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其中,中信建投投资初始认购比例为本次
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认购股份数量为200万股;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认购股份数量上限为400万股,同时认购金额不超过2800万元;广祺玖号拟认购规模不超过1000万元;嘉元科技拟认购规模不超过8000万元;胜宏科技拟认购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诺瓦星云拟认购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其认购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及其配售股票数量等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实施细则》第
30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中信建投投资、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委托人及管理人、泰
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委托人及管理人、广祺玖号、嘉元科技、胜宏科技及诺瓦星
云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
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泰金新能1号资管计划、泰金新能2号资管计划、广祺玖号、嘉元科技、胜宏科技及诺瓦星
云作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
31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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