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易思维股票代码:688816
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svision(Hangzhou)Technology Co.Ltd.(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8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
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维”、“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主要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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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限售期为6个月。除上述锁定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自愿出具延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928.424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2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仪器仪表制
造业(C40),截至 2026 年 1 月 28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仪器仪表制造业(C40)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4.28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2024 年扣非 2024 年扣非 T-3 日股票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元/ 后 EPS(元/ 收盘价(元 盈率(扣非 盈率(扣非股)股)/股)前)后)
688400凌云光0.23230.143341.60179.11290.36
688686奥普特1.11470.9490125.98113.01132.75
均值146.06211.56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6 年 1 月 28 日(T-3 日)。
注 1:2024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
利润/T-3 日(2026 年 1 月 28 日)总股本;
注2: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55.9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90.39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相关情况详见2026年
1 月 30 日(T-1 日)刊登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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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
和“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一)特别风险因素
1、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不及预期导致的风险
机器视觉产品开发涉及光学、机械、电子、算法、软件等多学科技术,各学科技术发展迅速,同时,汽车制造与轨交运维领域机器视觉应用需求不断增长,对相关产品的要求不断提升。以汽车制造领域为例,其对机器视觉设备的精度、适应性、鲁棒性、实时性与稳定性都有着较高要求,需要企业持续的资金和人才投入。行业内竞争企业的研发实力、对汽车生产工艺的理解也在不断进步。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前沿技术发展趋势进行准确分析和追踪,或者不能敏锐、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及客户需求,则存在导致公司的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偏离市场趋势和客户需求的风险,削弱公司目前竞争优势,进而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2321.70万元、35486.50万元、39242.06万元和12525.32万元,其中2022年~2024年复合增长率为32.59%,2025年1~6月同比增长13.01%;净利润分别为510.42万元、5776.48万元、8451.53万元和
-653.69万元,其中2022年~2024年复合增长率为306.92%,2025年1~6月亏损主要系国内汽车主机厂及配套产业“年底结算”的行业习惯所致,且亏损同比收窄37.33%。公司收入、利润会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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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与季节性波动、国际政治等因素影响。若未来出现下游产线建设与改造等需求减少、公司主要产品销量下滑、季节性波动、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主要产品毛利率
下降等不利因素,将会对公司收入、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出现波动的风险。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较本次发行前将显著增加,自投产当年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在2869.61万元至
3616.02万元之间。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全部项目建
设完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因此公司短期内还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进而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3、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大带来的周转和减值风险
公司所处汽车行业存在项目周期长、结算账期长的特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合计分别为
13705.35万元、18490.72万元、23061.55万元和21345.97万元,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达61.40%、52.11%、58.77%和170.42%。若未来下游客户因行业周期性波动、财务状况恶化或付款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公司回款延迟,公司将面临坏账计提增加、资金周转压力加大的风险。
4、高毛利率不能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2.53%、64.68%、65.54%和61.22%,处于较高水平。该指标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市场竞争态势、原材料价格等多重因素影响。若未来出现以下情形:下游应用领域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技术研发或客户响应能力未能适应行业升级需求、核心技术团队流失导致竞争
力下降、客户议价压力加剧、原材料成本大幅上升或服务增值能力弱化等,公司将面临毛利率水平下行压力,从而导致公司营业利润下滑。
5、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近年来,公司的主要竞争企业伊斯拉、伯赛和 Quiss 先后被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并购,并被整合为集团内的机器视觉解决方案部门,同行业可比公司凌云光、奥普特在2025年也均开展了并购。机器视觉企业的优胜劣汰、并购整合将成为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如果公司主要竞争企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整合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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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资源共享、研发资源协同、产品组合竞争等方面达到较好的效果,或将对公司当前的市场地位形成威胁,挤占公司市场份额,从而影响未来业绩。
此外,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均为全球汽车制造机器视觉龙头企业,设立时间基本在40年以上,除在汽车制造领域有较高建树外,还横跨了其他多个行业并均取得良好业绩。虽然以公司为代表的国产厂商已经打破原先国际供应商对市场的垄断,但若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把握市场动态及客户需求,加大在技术、产品等方面的研发投入与创新,前述全球汽车制造机器视觉龙头企业通过其拥有的资金、渠道等优势可能会抢回市场,新兴国产企业的涌现也可能对公司行业地位构成潜在威胁,公司或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二)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易实思远、实际控制人郭寅均出具《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50%以上情形的,本单位/本人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单位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
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下同)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12个月。
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司、股东、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
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体承诺事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附件”之“附件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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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分配政策及长期回报规划
发行人已制定并披露了切实可行的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
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及长期回报规划,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发行人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包含利润分配的宗旨和原则、形式、现金股利分配条件、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内容,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
2、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后三年内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投资者保护”之“三、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及安排理由,以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长期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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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9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33 号)同意,本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易思维 A 股总股本为 10000.0000 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928.4242万股于2026年2月11日起上市交易。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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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为“易思维”,证券代码为“688816”。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2月11日
(三)股票简称:易思维,扩位简称为“易思维”
(四)股票代码:68881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28.424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071.5758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446.3982万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参与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证投资”)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证资管易思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1号资管计划”)和国证资管易思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2号资管计划”)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广
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祺玖号”)、上海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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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金控”)、浙江耀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宁科技”)、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鹏科创基金”)、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1251776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500.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55.95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55.95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39242.0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6190.01万元,公司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上市标准,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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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Isvision(Hangzhou)Technology 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5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郭寅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23年9月28日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3幢495室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仪器仪表制造;
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经营范围
电气设备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制造;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汽车制造机器视觉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 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邮政编码310052
电话0571-86773551
传真0571-8677355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isv-tech.com
电子信箱 ir@isv-tech.com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崔鹏飞(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0571-8537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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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易实思远直接持有公司263119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杭州易实思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MA2AYTK44N设立日期2017年12月19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郭寅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3幢493室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智经营范围能产品、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仅作为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的关系不存在竞争关系。
易实思远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郭寅500.00100.00
合计500.00100.00
易实思远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5年6月30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净利润--4.24
总资产3391.543391.54
净资产3196.053196.05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寅。郭寅直接持有公司12.27%股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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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易实思远、易实天诚、易实至诚分别间接控制公司35.08%股份、5.95%
股份、2.83%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6.13%股份。并且自公司设立以来,郭寅一直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因此郭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郭寅先生,1986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2522198603******,住所为杭州市滨江区******,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任清华大学精密仪器系博士后、助理研究员;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任天津大学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2016年6月至今,任天津易思维总经理、执行董事;2017年12月至
2023年9月,任易思维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本次发行后,易实思远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郭寅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易实思远直接持有发行人26.31%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郭寅直接持有公司9.20%股份,通过实际控制易实思远、易实天诚、易实至诚分别间接控制公司26.31%股份、4.46%股份、2.12%股份,合计控制公司42.08%股份。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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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持占发行直接持合计持有前总股序任职起止股数量间接持股数股数量债限售期姓名职务本持股号日期(万量(万券限比例股)股)情
(%)况通过易实思远持股263详见本
1.1907万
董事上市公
2023-9-25股,通过易长、3731.7告书“第
1郭寅至2026-9920.0799实天诚持股49.76-
总经856八节重
-2479.9140万股理要承诺通过易实至事项”之诚持股100.6“一、相
010万股关承诺董2023-9-25事项”之事、至2026-9275.058“(一)
2郭磊275.0583-3.67-
副总-243本次发经理行前股东所持
2023-9-25
尹仕275.057股份的
3董事至2026-9275.0570-3.67-
斌0限售安
-24排、自
职工2023-9-25愿锁定
300.273
4庄洵代表至2026-9300.2737-4.00-股份、
7
董事-24延长锁定期限
2023-9-25以及股
5姚恺董事至2026-9-----东持股
-24及减持
2025-4-3意向等
尹成
6董事至2026-9-----承诺”
厚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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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占发行直接持合计持有前总股序任职起止股数量间接持股数股数量债限售期姓名职务本持股号日期(万量(万券限比例股)股)情
(%)况
2023-9-25
阮殿独立
7至2026-9-----
波董事
-24
2023-9-25
李攀独立
8至2026-9-----
峰董事
-24
2023-9-25
谢树独立
9至2026-9-----
志董事
-24
2025-3-3通过易实天
副总
10肖亮至2026-9-诚持股7.7677.76790.10-
经理
-249万股财务负责
2023-9-25通过易实天
崔鹏人、
11至2026-9-诚持股12.9412.94640.17-
飞董事
-2464万股会秘书
注: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份额比例;上述持股数量不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后同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直接持股合计持股持有序总股本持限售期姓名职务数量(万间接持股数量数量(万债券号股比例限股)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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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 通过易实天诚核心自上市
FENG 持有发行人股
1技术-32.40760.43-之日起3
(钱份32.4076万人员6个月
锋)股同时,上述员工通过发行人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式为激励对象通
过易实天诚、易实至诚、易实求诚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1、易实天诚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波易实天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AGGH09A设立日期2017年12月22日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易实思远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H0409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经营范围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17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姓名在公司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万元)(%)
1易实思远-0.100.10普通合伙人
2郭寅董事长、总经理17.8017.80有限合伙人
3于浩在职员工7.267.26有限合伙人
4孙博在职员工7.267.26有限合伙人
5易实创新-7.267.26有限合伙人
6张晓龙在职员工4.364.36有限合伙人
7刘海庆在职员工4.364.36有限合伙人
8陈勖在职员工4.364.36有限合伙人
9孙永明在职员工3.633.63有限合伙人
10穆港在职员工3.633.63有限合伙人
11谢宗文在职员工3.633.63有限合伙人
12冯伟昌在职员工3.633.63有限合伙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13崔鹏飞2.902.90有限合伙人
责人
14闫峰在职员工2.902.90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方案部总
15肖亮1.741.74有限合伙人
监
16曾璇在职员工1.451.45有限合伙人
17王伟在职员工1.451.45有限合伙人
18潘耀华在职员工1.451.45有限合伙人
19张华东在职员工1.451.45有限合伙人
20高圩在职员工1.161.16有限合伙人
21徐航在职员工1.161.16有限合伙人
22叶琨在职员工1.161.16有限合伙人
23张洪彬在职员工1.161.16有限合伙人
24张楠楠在职员工1.161.16有限合伙人
25郭思阳在职员工1.161.16有限合伙人
26冯宇深在职员工1.021.02有限合伙人
27孙颖在职员工1.021.02有限合伙人
28郭孟宇在职员工0.930.93有限合伙人
29周辉在职员工0.870.87有限合伙人
30陈仙勇在职员工0.730.73有限合伙人
18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姓名在公司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万元)(%)
31何佳杰在职员工0.730.73有限合伙人
32吴兴涛在职员工0.730.73有限合伙人
33潘立皓在职员工0.730.73有限合伙人
34徐庆涛在职员工0.730.73有限合伙人
35王立在职员工0.730.73有限合伙人
36方建胜在职员工0.730.73有限合伙人
37马坤在职员工0.580.58有限合伙人
38侯旭一在职员工0.580.58有限合伙人
39宋高昂在职员工0.580.58有限合伙人
40李怡鑫在职员工0.580.58有限合伙人
41魏志博在职员工0.440.44有限合伙人
42陈佳兴在职员工0.440.44有限合伙人
43高邦在职员工0.290.29有限合伙人
合计100.00100.00-
2、易实至诚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嘉兴易实至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2JH7499M设立日期2021年5月11日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1500.0032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易实思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注册地址
166室-35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经营范围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名称在公司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号(万元)(%)杭州易实思远
1-665.8344.39普通合伙人
科技有限公司嘉兴易实求诚思远企业管理
2-300.0020.00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名称在公司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号(万元)(%)
3吴雨祥在职员工45.813.05有限合伙人
4尤依拉在职员工36.642.44有限合伙人
5郭寅董事长、总经理35.352.36有限合伙人
6赵进在职员工27.481.83有限合伙人
7赵素雷在职员工27.481.83有限合伙人
8牟帅在职员工27.481.83有限合伙人
9李斌在职员工27.481.83有限合伙人
10褚人宇在职员工22.901.53有限合伙人
11胡莹莹在职员工22.901.53有限合伙人
12刘方明在职员工22.901.53有限合伙人
13石云飞在职员工22.901.53有限合伙人
14张宇泰在职员工13.740.92有限合伙人
15李光辉在职员工13.740.92有限合伙人
16邢威在职员工13.740.92有限合伙人
17刘美甜在职员工13.740.92有限合伙人
18张国涛在职员工13.740.92有限合伙人
19李强在职员工13.740.92有限合伙人
20李章在职员工13.740.92有限合伙人
21阮桂龙在职员工9.160.61有限合伙人
22杜学强在职员工9.160.61有限合伙人
23姜硕在职员工9.160.61有限合伙人
24徐冠宇在职员工9.160.61有限合伙人
25李天一在职员工9.160.61有限合伙人
26曹军旗在职员工9.160.61有限合伙人
27孙燕人力资源专员9.160.61有限合伙人
28郭伟超在职员工6.870.46有限合伙人
29邱龙云在职员工5.500.37有限合伙人
30商朋朋在职员工5.500.37有限合伙人
31陈翠梅在职员工3.660.24有限合伙人
32帕关德在职员工2.750.18有限合伙人
33张皓杰在职员工2.750.18有限合伙人
34杨顺达在职员工2.750.18有限合伙人
20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名称在公司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号(万元)(%)
35俞俊毅在职员工2.750.18有限合伙人
36黎威在职员工2.750.18有限合伙人
37王爱平在职员工2.750.18有限合伙人
38袁廷中在职员工2.750.18有限合伙人
39王世豪在职员工2.750.18有限合伙人
40沈国阳在职员工2.750.18有限合伙人
41张一祥在职员工2.750.18有限合伙人
42陶余田在职员工1.830.12有限合伙人
43周鹏在职员工1.830.12有限合伙人
44陈立志在职员工1.830.12有限合伙人
合计1500.00100.00
3、易实求诚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嘉兴易实求诚思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CHT83K7C设立日期2023年5月9日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易实思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注册地址
193室-52(自主申报)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姓名在公司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号(万元)(%)杭州易实思远
1-1.260.42普通合伙人
科技有限公司
2闫峰在职员工137.4245.81有限合伙人
3刘源滔在职员工18.326.11有限合伙人
4只海鹏在职员工9.163.05有限合伙人
5余波在职员工9.163.05有限合伙人
6冯潇在职员工9.163.05有限合伙人
7王明珠在职员工9.163.05有限合伙人
21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姓名在公司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号(万元)(%)
8郭寅董事长、总经理8.322.78有限合伙人
9金宇在职员工6.872.29有限合伙人
10赵健在职员工6.872.29有限合伙人
11刘世青在职员工4.581.53有限合伙人
12陈红岗在职员工4.581.53有限合伙人
13宋施余在职员工4.581.53有限合伙人
14王华雷在职员工4.581.53有限合伙人
15王福博在职员工4.581.53有限合伙人
16冯林在职员工4.581.53有限合伙人
17刘岩在职员工4.581.53有限合伙人
18宋明杰在职员工4.581.53有限合伙人
19姚立辉在职员工2.750.92有限合伙人
20朱军在职员工2.750.92有限合伙人
21崔程程在职员工2.750.92有限合伙人
22范华强在职员工2.750.92有限合伙人
23荣迎东在职员工2.750.92有限合伙人
24余万在职员工2.750.92有限合伙人
25刘月强在职员工2.750.92有限合伙人
26崔志东在职员工2.750.92有限合伙人
27刘鑫在职员工2.750.92有限合伙人
28刘聪在职员工2.750.92有限合伙人
29万达在职员工1.830.61有限合伙人
30陈义在职员工1.830.61有限合伙人
31王会在职员工1.370.46有限合伙人
32徐浩在职员工1.370.46有限合伙人
33卢巍巍在职员工1.370.46有限合伙人
34薄伟在职员工1.370.46有限合伙人
35刁杰在职员工1.370.46有限合伙人
36于洪江在职员工1.370.46有限合伙人
37浦丰瑞在职员工1.370.46有限合伙人
38刘杨在职员工1.370.46有限合伙人
39蒋瀚达在职员工1.370.46有限合伙人
22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姓名在公司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号(万元)(%)
40汪乾锦在职员工1.370.46有限合伙人
41王雄伟在职员工1.370.46有限合伙人
42万浩在职员工1.370.46有限合伙人
合计300.00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权结构发行后股权结构
序股东姓名/号名称股数(万比例股数(万比例限售期股)(%)股)(%)
一、限售流通股
1易实思远2631.190735.082631.190726.3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郭寅920.079912.27920.07999.2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易实唯诚465.34226.20465.34224.6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易实天诚446.42905.95446.42904.46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庄洵300.27374.00300.27373.0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苏州方续295.55523.94295.55522.9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苏州方广279.82143.73279.82142.8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郭磊275.05833.67275.05832.7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尹仕斌275.05703.67275.05702.7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0海邦展优243.33383.24243.33382.4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易实至诚212.28312.83212.28312.1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2景宁鑫谷194.99952.60194.99951.9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3常州方广111.48311.49111.48311.1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4盛际福源88.29731.1888.29730.8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5高新科创87.77831.1787.77830.8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6芯泉创投87.72741.1787.72740.8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17付艳秀74.56610.9974.56610.75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
“一、相关承诺事项”之
23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权结构发行后股权结构
序股东姓名/股数(万比例股数(万比例限售期号名称股)(%)股)(%)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8海邦数瑞65.21630.8765.21630.6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9维科控股60.00050.8060.00050.6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
“一、相关承诺事项”之
“(一)本次发行前股
20安丰富盛50.00000.6750.00000.50
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1顾学群45.00010.6045.00010.4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2许建飞41.66670.5641.66670.4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3魏宏锟35.38140.4735.38140.3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
“一、相关承诺事项”之
“(一)本次发行前股
24安丰元港33.33330.4433.33330.33
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5云栖创投32.60820.4332.60820.3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6银杏橙32.60820.4332.60820.3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7天津海棠29.99960.4029.99960.3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
“一、相关承诺事项”之
“(一)本次发行前股
28杭州科瑞27.77780.3727.77780.28
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9天津浙信23.58700.3123.58700.2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0北洋海棠19.65600.2619.65600.2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1叶建毅13.88890.1913.88890.14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2国证投资--100.00001.00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4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权结构发行后股权结构
序股东姓名/股数(万比例股数(万比例限售期号名称股)(%)股)(%)员工资管
33--162.30551.6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计划其他参与
34战略配售--184.09271.8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的投资者网下限售
35--125.17761.25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股份
小计7500.00100.008071.575880.72-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公开发行的流通股股东1928.424219.28-
合计7500.00100.0010000.00100.00-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易实思远2631.190726.3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郭寅920.07999.2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易实唯诚465.34224.6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易实天诚446.42904.46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庄洵300.27373.0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苏州方续295.55522.9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苏州方广279.82142.8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郭磊275.05832.7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尹仕斌275.05702.7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0海邦展优243.33382.4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6132.141261.32-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46.398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7.86%,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53.6018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25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具体如下:
获配股数序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获配金额投资者名称类型限售期号(万股)行数量的(万元)比例参与跟投的保
1国证投资荐人相关子公100.00004.00%5595.0024个月
司
21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32.45751.30%1816.0012个月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32号资管计划129.84805.19%7265.0012个月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4广祺玖号26.80961.07%1500.0012个月
与发行人经营
5上汽金控33.95881.36%1899.9912个月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6耀宁科技51.83192.07%2899.9912个月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7安鹏科创基金53.61932.14%3000.0012个月
下属企业
8复星高科17.87310.71%1000.0012个月
合计446.398217.86%24975.98-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分别为国证资管易思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证
资管易思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述资管计划后文统称为“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6.49%,即162.3055万股,获配金额为9080.99万元。
26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1号资管计划
产品名称:国证资管易思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12月15日
备案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投资类型:混合类
募集资金规模:2270万元
认购资金上限:1816万元
管理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国证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易思维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资管计实际缴款划份额任职单位序员工类姓名职务金额(万的持有/合同签署号别
元)比例单位
(%)
1徐庆涛方案部工程师70.003.08核心员工发行人
2孙颖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70.003.08核心员工发行人
3邱龙云软件部工程师60.002.64核心员工发行人
4徐航软件部经理60.002.64核心员工发行人
5李章软件部工程师60.002.64核心员工发行人
6阮桂龙硬件部经理60.002.64核心员工发行人
7冯宇深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60.002.64核心员工发行人
8侯旭一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60.002.64核心员工发行人
9陈仙勇结构组工程师60.002.64核心员工发行人
10张志伟轨交事业部经理60.002.64核心员工天津易思维
11周辉系统测试组主管50.002.20核心员工发行人
12商朋朋软件部工程师50.002.20核心员工发行人
13赵素雷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50.002.20核心员工发行人
14卫小帅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50.002.20核心员工发行人
27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资管计实际缴款划份额任职单位序员工类姓名职务金额(万的持有/合同签署号别
元)比例单位
(%)
15周嵩怡方案部主管50.002.20核心员工发行人
16徐海峰结构组主管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17杨钰垚总经理办公室业务助理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18胡正凯方案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天津易思维
19刘美甜总经理办公室主管40.001.76核心员工天津易思维
20杨波软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21沈梦婷软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22于洪江工程项目部主管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23陈佳兴硬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24杨顺达硬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25张宇泰硬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26赵进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27李天一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28陈强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29杜学强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30刘方明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天津易思维
31杨秀波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32姜硕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天津易思维
33陈冠珲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34左苇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35魏志博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36曾璇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37茅骥弘销售部经理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38潘凯岑销售部经理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39朱昌销售部经理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28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资管计实际缴款划份额任职单位序员工类姓名职务金额(万的持有/合同签署号别
元)比例单位
(%)
40潘耀华销售部经理40.001.76核心员工天津易思维
41李林鹤总经理办公室主管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42孙燕人力资源部专员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43张华东硬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44郭孟宇硬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45潘立皓硬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46张洪彬硬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47张宾硬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天津易思维
48谭华军硬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49王爱平软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50徐伟硬件部工程师40.001.76核心员工发行人
合计2270.00100.00--
注1:参与该资管计划的员工任职单位与合同签署单位一致;
注2:天津易思维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注3: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的金额为1816万元。
(2)2号资管计划
产品名称:国证资管易思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12月15日
备案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募集资金规模:7265万元
认购资金上限:7265万元
管理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国证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易思维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29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资管计实际缴款任职单位序划份额姓名职务金额(万员工类别/合同签号的持有
元)署单位比例
1郭寅总经理750.0010.32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2庄洵软件部总监450.006.19核心员工发行人
3吕猛硬件部总监450.006.19核心员工发行人
产品技术中心首席技术
4尹仕斌400.005.51核心员工发行人
官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5崔鹏飞400.005.51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书
6刘涛产品技术中心主管250.003.44核心员工发行人
7孙博产品管理部经理250.003.44核心员工发行人
8郭思阳轨交事业部副总经理250.003.44核心员工发行人
9郭磊副总经理250.003.44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10张晓龙工程项目部总监250.003.44核心员工发行人
11肖亮副总经理250.003.44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12刘海庆产品技术中心主管250.003.44核心员工发行人
13杨宗广工程项目部主管160.002.20核心员工杭州禹奕
14孙永明项目管理组主管150.002.06核心员工发行人
15穆港轨交事业部副总经理150.002.06核心员工发行人
16张楠楠产品技术中心主管150.002.06核心员工发行人
17谢宗文销售部经理150.002.06核心员工发行人
18陈勖轨交事业部副总经理150.002.06核心员工发行人
19高邦工程项目部主管125.001.72核心员工发行人
20李斌销售部经理120.001.65核心员工发行人
21沈彬综合管理部经理110.001.51核心员工杭州禹奕
22王伟产品技术中心主管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23张成方供应链部经理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24牟帅方案部主管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30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5王婷婷证券事务代表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26高圩软件部经理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27方建胜软件部主管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28叶琨产品技术中心主管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29吴雨祥产品技术中心主管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30冯伟昌产品技术中心算法专家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31周同贵产品管理部工程师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32冯潇销售部经理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33尤依拉销售部经理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34闫峰销售部总监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航空航天事业部副总经
35于浩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理
36胡莹莹人力资源部总监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37马坤软件部工程师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38李怡鑫软件部工程师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39钱锋方案部经理100.001.38核心员工发行人
合计7265.00100.00--
注1:参与该资管计划的员工任职单位与合同签署单位一致;
注2:杭州禹奕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2025年12月23日,1号资管计划与2号资管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经备案的产品编码分别为SBML82、SBML83,管理人为国证资管。
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国证投资是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6号),本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证投资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规模的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国证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4%,即
31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00.00万股,获配金额为5595.00万元。
国证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国投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K49GY36法定代表人严俊涛注册资本250000万元营业期限2019年1月14日至长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3楼A103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经营范围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国证投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除上述主体外,公司引入“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
其他战略投资者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数量和金额详见本节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情况”。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战略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2026 年 1 月 23 日(T-6 日)公布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已披露战略配售方式、
32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6 年 1 月 28 日(T-3 日)(含 T-3 日)之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向
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主承销商已及时退回差额。
2026 年 1 月 30 日(T-1 日)公布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已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6 年 2 月 4 日(T+2 日)公布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已披露最
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33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发行数量2500.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发行价格55.95元/股
每股面值1.00元90.3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发行市盈率收益按照202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3.20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00.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446.398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7.86%;
发行方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48.2018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48.2018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05.40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02.2206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3.1794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3.1794万股0.62元(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发行后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17.51元(按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募集资金总额为:139875.00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验证情况: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2月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审〔2026〕53号《验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6年2月6日止,易思维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8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666.7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208.29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11666.71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8432.50
34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审计及验资费用1900.00
律师费用817.4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1.7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5.08
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128208.29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股东转让股份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1891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35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易思维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5〕16559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25〕16786号),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在2025年1~6月经审计财务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状况,预计公司2025年全年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度变动率(%)2024年度
营业收入43264.98~45211.9110.25~15.2139242.06
营业成本15428.02~16122.2814.08~19.2213523.38
利润总额7573.26~8825.92-10.17~4.698430.22
净利润7573.26~8825.92-10.39~4.438451.5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899.20~9151.87-7.77~6.868564.23
36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项目2025年度变动率(%)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7009.36~8262.0213.24~33.476190.01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上述2025年度的业绩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2024年度经营业绩为经会计师审计数据。
由上表可见,预计202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25%~15.2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同比变动幅度为-7.77~6.8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同比增长13.24%~33.47%。
公司牢牢把握新能源汽车爆发式增长、机器视觉在汽车制造领域渗透率不断
提升的机遇,实现了业绩在报告期内的持续增长,预计在2025年仍保持增长趋势。
公司未编制和披露盈利预测信息,上述2025年度业绩预计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上述测算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亦不构成业绩承诺。
37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国投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易思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358487251872
2易思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3310010130120100228553
3易思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86021110001485599
4易思维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330104106000732361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或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38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39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投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苏望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电话021-35082926
传真021-35082926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陈毅浩、唐斌项目协办人龙云飞
王琰、郭翔宇、张怡婷、李欣、姬烨超、姚垚、高洋、李晓杰、项目组成员王定杨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陈毅浩,保荐代表人,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副总裁,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先后参与鸣志电器(603728)、中洲特材(300963)等多个 IPO 项目;参与英特集团(000411)、国栋建设(600321)、乐金健康(300247)等上市
公司收购项目收购方财务顾问项目;参与滨海能源(000695)重大资产重组独立
财务顾问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改制辅导、财务顾问等工作。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记录良好。
唐斌,保荐代表人,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法律职业资格,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微创光电(430198)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天振股份(301356)创业板 IPO、寒武纪(688256)科创板上市(联合承销)、上
阀股份(837038)新三板挂牌、鸣志电工(870151)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在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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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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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易实思远的承诺
(1)锁定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2)减持意向
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减持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单位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
42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本单位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本单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
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
43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磊、尹仕斌、庄洵承诺
44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
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5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6)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崔鹏飞、肖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
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
46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6)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吕猛、孙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如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本人不得减持公司
47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份的情形,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 QIANFENG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7、发行人股东易实天诚、易实至诚承诺
(1)锁定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
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减持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
48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单位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价格应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本单位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发行人股东易实唯诚承诺
(1)锁定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
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
49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减持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单位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价格应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本单位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本单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9、发行人股东苏州方广、常州方广、苏州方续承诺
(1)锁定期
50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
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减持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单位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但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如因本单位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或其他相关减持规定的,应依照或参照相应规定执行。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价格应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本单位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本单位与苏州方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方广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方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方广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方广三期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方广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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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5%以上股份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0、发行人股东海邦数瑞、云栖创投、银杏橙、北洋海棠、景宁鑫谷、海邦
展优、高新科创、天津海棠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单位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或其他相关减持规定应依照或参照相应规定执行的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1、发行人股东盛际福源、天津浙信、维科控股、芯泉创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
52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上述承诺。
(2)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2、发行人股东魏宏锟、顾学群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3、发行人股东付艳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53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4、发行人股东杭州科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本单位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
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单位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或其他相关减持规定应依照或参
照相应规定执行的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5、发行人股东安丰富盛承诺
(1)本单位共持有发行人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其中
166667股股份系本单位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该
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与本单位取得前述股份之日起36个月
的孰长期限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其余
333333股股份系本单位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自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
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本单位取得前述股份之日起36个月的孰长期限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单位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或其他相关减持规定应依照或参照相应规定
执行的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4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6、发行人股东安丰元港承诺
(1)本单位共持有发行人333333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其中
111111股股份系本单位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该
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与本单位取得前述股份之日起36个月
的孰长期限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其余
222222股股份系本单位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自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
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本单位取得前述股份之日起36个月的孰长期限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单位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或其他相关减持规定应依照或参照相应规定
执行的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7、发行人股东许建飞承诺
(1)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416667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系本
人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与本人取得前述股份之日起36个月的孰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
55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律后果。
(3)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8、发行人股东叶建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与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启动条件及程序: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56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具体措施和方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I.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II.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即,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的义务:1)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会批准等导致无法
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发行人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或3)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前述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7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I.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
II.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12个月内增持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
的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累计12个月内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下事项将触发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I.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
的情形;II.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而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
个交易日以上;或 III.公司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
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I.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
II.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累
计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
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30%。
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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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预案的修订权限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4)本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
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5)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延迟发放或扣减前述主体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薪酬,直至前述主体履行其增持义务。
2、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发行人的承诺
在触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定的稳定
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采取如下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
59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
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如本公司未履行如上承诺,本公司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在不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
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单位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发行人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单位不会因在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单位未履行前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0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延迟发放或扣减本单位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薪酬,直至本单位履行其增持义务。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在不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
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发行人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人不会因在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本人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延迟发放或扣减本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4)董事(独董除外)及高管的承诺
在不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
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61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发行人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人不会因在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本人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迟延发放或扣减本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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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四)发生欺诈发行情形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本单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为保护本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特承诺如下:
(1)迅速提升本公司整体实力,提升本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4)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从而在未来达产后可以增加股东的分红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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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
用的本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本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
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控股股东的承诺
(1)本单位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单位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单位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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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
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8)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9)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
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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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执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并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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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单位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
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5、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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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2、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单位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
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单位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
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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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
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所作出的上述承诺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如就此发生争议,本所除积极应诉并配合调查外,本所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2)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并判定本所出具的申报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重大影响,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在收到该等判定后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3)经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赔偿金额确定后,依据该等司法判决确定的形式进行赔偿。
3、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督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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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因我们为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为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3)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且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单位/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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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措施予以约束:
*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在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单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如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如本单位/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单位/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单位/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单位/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单位/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
(九)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50%以上情形的,本人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单位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下同)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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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50%以上情形的,本人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单位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下同)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1)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它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它企业,不
会:
*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单位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于本单位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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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单位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不会:
*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于本人担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十一)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
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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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
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
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股东易实唯诚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
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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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单位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单位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4、发行人股东易实天诚、易实至诚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
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单位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单位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5、发行人股东苏州方广、常州方广、苏州方续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
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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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单位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单位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6、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
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其
他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况;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已披露的本公司原股东国投基金与本次发行
上市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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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7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此页无正文,为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8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此页无正文,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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