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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5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于2025年12月1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2025年12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5年12月19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张天任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32名,代表股份850132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554%。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5年12月15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0名,共持有股份84120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法律意见书权股份总数的86.734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2名,共代表股份8932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的如下议

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2.0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3法律意见书

2.0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杨勇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2《关于选举俞国潮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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