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人员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
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三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包括价格和成交量)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暂缓、豁免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部门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知情人是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
?是?否否签署书面保?是?否情人登记表密承诺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长意见附件2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