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准则;
(二)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战略定位和业务发展相符;
(三)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贡献、履职责任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的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章薪酬审议与决议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向公司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1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在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
第七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按
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其具体任职岗位的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三)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议、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程序进行考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考核方案,对首席执行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首席执行官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制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目标,
2并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进行考评,前述考评结果需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绩效薪酬。
第十条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一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需披露原因。公司亏损时,在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基于经批准的相关薪酬方案,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3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追溯至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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