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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合晶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

(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202621403

致: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合晶微”)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经第九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2026年6月

26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了《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1),并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予以披露。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属于股东会审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026年6月26日,本次股东会在江阴市东盛西路6号高新区新时代文

明实践所 4 楼报告厅召开,公司董事长兼 CEO 崔东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内容与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14人,代表股份101719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6066%。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等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会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2、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通过

2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

5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通过

上述第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2、

3、5时,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进行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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