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频准激光股票代码:688826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徐潘路 1918号 2幢 2层 D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频准激光”“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3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主要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限售期为6个月。除上述锁定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亦出具了股份限售的特别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相关内容。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为761.776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0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 2026年 8月 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为68.04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扣2025年扣对应2025对应2025
T-3日股非前非后年的静态年的静态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票收盘价
EPS(元/ EPS(元/ 市盈率(扣 市盈率(扣
(元/股)
股)股)非前)非后)
300747.SZ 锐科激光 33.94 0.2882 0.1495 117.78 227.00
688025.SH 杰普特 301.30 2.9331 2.8417 102.72 106.03
301021.SZ 英诺激光 56.20 0.3161 0.2365 177.79 237.62
平均值132.76190.22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 2026年 8月 4日(T-3日)。
注 1:2025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润/T-3日(2026年 8月 4日)总股本;
注2: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4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5.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7.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6.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9.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186.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9.42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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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事项:
(一)特别风险提示
1、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68.53%、67.78%和69.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80.31万元、11143.08万元和15124.57万元。得益于公司技术水平高、产品附加值大,以及受下游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和应用领域细分市场竞争者较少的影响,公司毛利率保持较高水平且较为稳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呈快速增长趋势。若下游市场需求下降或下游应用领域细分市场竞争者大量增加,公司可能面临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2、营业收入规模较小、增长率有所放缓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772.14万元、29185.72万元和41791.65万元,2023年-2025年复合增长率为68.20%,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快速提高,但目前整体规模仍较小,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下游科研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相较于2022年-2024年的90.49%有所放缓。公司存在境外销售的情况,公司外销主要以美国、欧洲市场为主,可能面临受国际贸易摩擦影响的风险。若公司在市场开拓方面不能继续突破、订单获取等方面不能持续增长、应用领域方面不能进一步拓展,或行业景气度出现下降,或国际贸易摩擦有所升级,发行人将面临营业收入增速放缓甚至下滑,而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3、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精准激光器行业以及面向的下游应用领域均属于科技创新型产业,具有典型的技术密集型特征,精准激光器的研发涉及电学、光学、器件、晶体、材料、机械等众多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门槛。量子科技、半导体产业等下游应用领域高速发展,对公司精准激光器产品的性能指标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公司的技术需要不断地升级迭代。如果公司不能紧跟国内外先进精准激光技术的发展趋势,不能持续加强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不能持续取得技术突破,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实现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届时公司将面临因无法保持持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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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而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4、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量子科技和半导体领域。量子科技和半导体产业均为我国重点支持的行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对行业及公司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若未来国家对量子科技和半导体相关产业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下游行业的发展规划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或行业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量子科技产业作为未来产业之一,具备深厚的发展潜力,但目前量子科技相关技术路线尚未收敛、产品应用有待发掘,若与激光应用相关的量子计算技术路线发展不及预期,甚至被不需要激光应用的技术路线所淘汰,则将对精准激光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股东、董事、历史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
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具体承诺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附件”之“附件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享有。
(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已审议通过《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议案,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和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具体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投资者保护”之“三、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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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6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3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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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189 号)同意,本公司 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频准激光 A 股总股本为 4000.00 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761.7762万股于2026年8月1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频准激光”,证券代码为“688826”。
二、公司股票上市基本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8月18日
(三)股票简称:频准激光,扩位简称为“频准激光”
(四)股票代码:68882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61.776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238.2238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188.6498万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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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参与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
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5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49.5740万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的第(一)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1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 186.88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74.7520亿
10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143.08万元和15124.57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2025年营业收入为41791.65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公司满足所选定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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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Precilasers Technology Co. Ltd.注册资本(发行前)3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4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磊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0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24年12月3日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徐潘路 1918号 2幢 2层 D区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仪器仪表修理;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光电经营范围子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光学仪器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精准激光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邮政编码201808
电话号码021-59160265
传真号码021-59160265-8075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precilasers.com/
电子信箱 IR@precilasers.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朱红超(董事会秘书)
联系方式021-59160265-807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张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4.71%的股权,通过上海光团控制公司7.33%的股权,张磊先生合计控制公司62.04%股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磊先生,身份证号码:3710831986********,博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4年6
12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月至2018年10月,任中科院上海光机所副研究员;2017年11月至2024年5月,任频准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任频准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24年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共5名成员,为张磊、付小虎、潘伟巍、赵儒臣和董金岩,均为本公司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3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董事、高级管理直接持股占发行前总合计持股数持有债券序号姓名职务人员本届任职起数量(万间接持股数量股本持股比限售期限量(万股)情况止日期股)例(%)
董事长、总经2024年12月3通过上海光团、上海
1张磊理、核心技术日-2027年12月1641.40驭光间接持有64.401705.8056.86%-
人员3日万股
董事、副总经2024年12月3通过上海光团间接持
2付小虎理、核心技术日-2027年12月234.56246.808.23%-详见本上市公
有12.24万股人员3日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
2024年12月3董事、核心技项”之“一、
3潘伟巍日-2027年12月157.60--5.25%-
术人员相关承诺事
3日项”之
2024年12月3“(一)关于董事、核心技
4赵儒臣日-2027年12月141.11--4.70%-股份锁定的承
术人员
3日诺”“(二)关于持股及减
2025年8月26
职工董事、核持意向的承
5董金岩日-2027年12月77.90--2.60%-心技术人员诺”
3日
2024年12月3通过间接持有神光医
6王圆董事日-2027年12月-工份额间接持有0.330.330.01%-
3日万股
14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董事、高级管理直接持股占发行前总合计持股数持有债券序号姓名职务人员本届任职起数量(万间接持股数量股本持股比限售期限量(万股)情况止日期股)例(%)
2024年12月3
财务负责人兼通过上海光团间接持
7朱红超日-2027年12月-22.860.76%-
董事会秘书有22.86万股
3日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其对持股主体的持股比例折算,个别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15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同时,张磊、付小虎、潘伟巍、赵儒臣、董金岩和朱红超通过发行人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公司在2023年实施了一次股权激励计划,在2025年实施了两次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如下:
授予价格公允价值股份支付授予时授予数量(元/出(元/出费用总金项目服务期间(万股)资额、资额、额(万股)股)元)
2023服务期为在激励对象名下年
股权激2023.062.557228.86144.30之日起6年或者至公司首295.20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励计划
日起3年(孰晚为准)
2025年
股权激2025.0425.709010.00145.00服务期为在激励对象名下3470.72励计划之日起7年或者至公司首
2025年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股权激2025.108.094114.33145.00日起3年(孰晚为准)1057.66励计划
公司共有上海光团、上海驭光2个员工持股平台,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磊。上海光团直接持有公司219.89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33%。上海驭光通过持有上海光团12.5045%份额,间接持有公
16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司本次发行前0.9165%股份。上海光团和上海驭光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上海光团
上海光团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光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XF9T9K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 1661弄 12号 101室 J5388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磊
出资额188.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间2020年11月13日
营业期限2020-11-13至2050-11-12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经营范围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光团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
元)
1张磊普通合伙人53.399428.40%
2石晓辉有限合伙人24.428312.99%
3李利军有限合伙人24.428312.99%
上海驭光同频管理咨询合伙
4有限合伙人23.508412.50%
企业(有限合伙)
5朱红超有限合伙人19.542610.4%
6付小虎有限合伙人10.46405.57%
7徐浩有限合伙人9.77135.20%
8周敏有限合伙人7.32853.90%
9王帅有限合伙人2.44281.30%
10金泰铭有限合伙人2.44281.30%
11燕洪有限合伙人2.44281.30%
12杨菊有限合伙人1.22140.65%
13黄从晖有限合伙人1.19300.63%
14陈先锋有限合伙人0.73280.39%
17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认缴出资额(万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
元)
15郭文龙有限合伙人0.23860.13%
16徐子硕有限合伙人0.23860.13%
17施炳楠有限合伙人0.23860.13%
18董彬有限合伙人0.23860.13%
19宋来良有限合伙人0.20880.11%
20冀文超有限合伙人0.20880.11%
21吴文俊有限合伙人0.17900.10%
22任晓星有限合伙人0.17900.10%
23李小凯有限合伙人0.17900.10%
24刘佳俊有限合伙人0.17900.10%
25邓祥有限合伙人0.17900.10%
26申秉阳有限合伙人0.17900.10%
27侯立博有限合伙人0.17900.10%
28徐泽浩有限合伙人0.17900.10%
29郭显鑫有限合伙人0.17900.10%
30张亚杰有限合伙人0.17900.10%
31任昌平有限合伙人0.17900.10%
32郭东鑫有限合伙人0.17900.10%
33范路林有限合伙人0.17900.10%
34王鹏宇有限合伙人0.17900.10%
35罗勇有限合伙人0.17900.10%
36徐雨婷有限合伙人0.11930.06%
37殷莉萍有限合伙人0.11930.06%
38曹亚运有限合伙人0.11930.06%
39王浩存有限合伙人0.11930.06%
40吴东有限合伙人0.05970.03%
41张文进有限合伙人0.05970.03%
合计188.0000100.00%
(2)上海驭光
上海驭光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18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企业名称上海驭光同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EF5CFF49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 1661弄 12号 101室 J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磊
出资额274.9655万元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间2025年3月19日
营业期限2025-03-19至无固定期限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经营范围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驭光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磊普通合伙人19.40007.06%
2刘琪鑫有限合伙人45.000016.37%
3宋新明有限合伙人21.97707.99%
4沈旭玲有限合伙人21.00007.64%
5郭程奇有限合伙人15.00005.46%
6彭欣欣有限合伙人15.00005.46%
7应山有限合伙人9.48853.45%
8冯灿林有限合伙人9.00003.27%
9李磊有限合伙人9.00003.27%
10陈体想有限合伙人7.50002.73%
11焦信陵有限合伙人7.50002.73%
12姚晨亮有限合伙人7.50002.73%
13李太航有限合伙人7.50002.73%
14王达江有限合伙人6.00002.18%
15史凯有限合伙人6.00002.18%
16贾学坤有限合伙人4.50001.64%
17许吉林有限合伙人4.50001.64%
18刘子源有限合伙人4.50001.64%
19杨昆有限合伙人4.50001.64%
20付舰有限合伙人4.50001.64%
21张泽霖有限合伙人4.50001.64%
22石智著有限合伙人4.50001.64%
19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3罗贤丹有限合伙人3.60001.31%
24刘思佳有限合伙人3.00001.09%
25陈熙有限合伙人3.00001.09%
26杨慧娟有限合伙人3.00001.09%
27孙虎有限合伙人3.00001.09%
28郑梦梦有限合伙人3.00001.09%
29石豪有限合伙人3.00001.09%
30黄帅有限合伙人3.00001.09%
31李翔飞有限合伙人1.50000.55%
32张方方有限合伙人1.50000.55%
33万家乐有限合伙人1.50000.55%
34陈瑞有限合伙人1.50000.55%
35洪闩保有限合伙人1.50000.55%
36田松有限合伙人1.50000.55%
37任伟有限合伙人1.50000.55%
38郭敏有限合伙人1.50000.55%
合计274.9655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详见本
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000.00万股,本次公开股票数量为1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限售期持股数量占比持股数量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20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限售期持股数量占比持股数量占比
1张磊1641.400154.71%1641.400141.04%
2付小虎234.56387.82%234.56385.86%
3上海光团219.88597.33%219.88595.50%
4潘伟巍157.60375.25%157.60373.94%详见本上市公告
5辉光日新142.92594.76%142.92593.57%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
6国投创业142.85714.76%142.85713.57%“一、相关承诺
7赵儒臣141.11234.70%141.11233.53%事项”之
8董金岩77.89512.60%77.89511.95%“(一)关于股
9份锁定的承诺”联新投资66.99502.23%66.99501.67%
“(二)关于持
10元禾璞华57.14291.90%57.14291.43%股及减持意向的
11普华投资51.23151.71%51.23151.28%承诺”
12神光医工42.85711.43%42.85711.07%
13联新五期17.24130.57%17.24130.43%
14联新三期6.28830.21%6.28830.16%
15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32.10610.80%
自上市之日起24司个月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1695号员工参与战略--54.87471.37%自上市之日起36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个月划
17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16.05300.40%
自上市之日起12有限公司个月
18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16.05300.40%
自上市之日起12份有限公司个月
19上海鑫智时代企业管--16.05300.40%
自上市之日起12理有限公司个月
20中微半导体(上海)--16.05300.40%
自上市之日起12有限公司个月
21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10.70200.27%自上市之日起12
份有限公司个月
22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10.70200.27%
自上市之日起12限公司个月
23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8.02650.20%
自上市之日起12限公司个月
24上海柏甯企业管理有--8.02650.20%
自上市之日起12限公司个月
25部分网下限售股份--49.57401.24%自上市之日起6
个月
小计3000.0000100.00%3238.223880.96%
二、无限售流通股
2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61.776219.04%无限售期
小计--761.776219.04%
21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限售期持股数量占比持股数量占比
合计3000.0000100.00%4000.0000100.00%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张磊1641.400141.04%
2付小虎234.56385.86%
3上海光团219.88595.50%
4157.60373.94%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潘伟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
5辉光日新142.92593.57%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
6国投创业142.85713.57%的承诺”“(二)关于持股及减
7赵儒臣141.11233.53%持意向的承诺”
8董金岩77.89511.95%
9联新投资66.99501.67%
10元禾璞华57.14291.43%
合计2882.381872.06%-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95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200.00万股,占发行总规模的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88.6498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18.86%。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22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获配股数占序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限售期投资者名称类型本次发行数号(股)(元)(月)量的比例参与科创板中信建投投资跟投的保荐
13210613.21%59999879.6824
有限公司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发行人高级
-共赢95号员管理人员与
2工参与战略配核心员工专5487475.49%102549839.3636
售集合资产管项资产管理理计划计划天津京东方创与发行人经
3新投资有限公营业务具有1605301.61%29999846.40
司战略合作关深圳佰维存储系或长期合
4科技股份有限作愿景的大1605301.61%29999846.40
公司型企业或其上海鑫智时代下属企业
S 企业管理有限 160530 1.61% 29999846.40公司中微半导体
6(上海)有限1605301.61%29999846.4012
公司无锡先导智能
7装备股份有限1070201.07%19999897.60
公司苏州联讯仪器
81070201.07%19999897.60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德龙激光
9802650.80%14999923.20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柏甯企业
10802650.80%14999923.20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188649818.86%352548746.24-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保荐人子公司跟投情况
1、跟投主体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23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依据《实施细则》,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中信建投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本次获配股数321061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21%,获配金额为59999879.68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5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95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赢95号资管计划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共赢95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为
548747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49%,获配金额为102549839.36元。具
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5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6年6月5日备案日期2026年6月11日
产品编码 SAMR39
募集资金规模10255.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10255.00万元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实际支配主体际支配主体
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且均
24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与发行人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主要职务、人员类型、募集金额及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序劳动合同募集金额姓名职务人员类型份额比例
号签署单位(万元)
(%)
1张磊频准激光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4000.0039.01
董事、副总经理
2付小虎频准激光高级管理人员850.008.29
兼研发总监董事兼研发三部
3潘伟巍频准激光核心员工770.007.51
总监董事兼研发八部
4赵儒臣频准激光核心员工350.003.41
总监职工董事兼研发
5董金岩频准激光核心员工390.003.80
二部总监财务总监兼董事
6朱红超频准激光高级管理人员500.004.88
会秘书
7石晓辉频准激光销售总监核心员工210.002.05
8徐浩频准激光市场总监核心员工450.004.39
9李利军频准激光研发四部总监核心员工290.002.83
10周敏频准激光研发五部总监核心员工185.001.80
11宋来良频准激光运营总监核心员工400.003.90
12刘琪鑫频准激光研发八部副总监核心员工180.001.76
13黄从晖频准激光研发六部副总监核心员工150.001.46
14张成俊频准激光销售副总监核心员工300.002.93
15邹峰频准激光高级光学工程师核心员工330.003.22
16彭欣欣频准激光高级光学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0.98
17郭程奇频准激光高级光学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0.98
18应山频准激光高级电子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0.98
19宋新明全同芯光高级电子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0.98
20沈征征全同芯光高级光学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0.98
21冀文超频准激光高级电子工程师核心员工170.001.66
22黄昕云频准激光高级电子工程师核心员工130.001.27
23任善梅频准激光资深工艺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0.98
合计10255.00100.00
25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注1:武汉全同芯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全同芯光”)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参与认购,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为
10255.00万元。
(四)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其他战略投资者已同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并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具体数量和金额详见本节之“(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五)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六)限售期限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与公司共同成长意愿自愿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6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0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86.8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9.4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3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
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0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88.649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8.86%,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90.2002万股,
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90.1557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0445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21.1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20.0654万股,放弃认购数
27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量为1.0846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1291万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3.78元(按202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5.14元(按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1868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2480.46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8月1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3556号)。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万元,不含税)保荐及承销费用11511.81
审计及验资费1247.17
律师费1025.74
信息披露费561.32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3.51
合计14399.54
注1: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2: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注3: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8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2480.46万元。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4736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9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本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7718号)。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2026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6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6]10263号),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6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6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6年1-6月项目2025年1-6月变动比例(预计数)
营业收入23000.00至26000.0018028.5627.58%至44.2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9000.00至10500.007090.6326.93%至48.08%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8500.00至10000.006615.3628.49%至51.16%利润
上述2026年1-6月业绩预计数据为初步测算结果,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30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或业绩承诺。
2026年上半年,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23000.00万元至26000.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000.00万元至105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500.00万元至10000.00万元,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保持增长。
2026年上半年,量子科技领域市场需求继续保持增长,伴随着半导体制程
要求的提高,半导体相关设备的性能需求也持续高涨,进而带动精准激光器等精密部件的需求提升。公司深耕精准激光赛道,凭借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不断进行技术突破和产品类别拓展,为客户提供高性能指标、高稳定性、高可靠性的精准激光产品,经营业绩实现稳步增长。
31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021110001799767司上海嘉定支行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201013602154963司上海古北支行
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131001101851662份有限公司马陆支行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1927455810008司上海嘉定支行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3006789659
司嘉定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32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33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10-85156488
传真010-65608451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周云帆、仇浩瀚项目协办人张铮
项目组成员胡昱澄、阮橙、宗君之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周云帆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德龙激光、宇晶股份、瑞特股份、天目湖、匠心家居、联翔股份、泛微网络、华昌达等 IPO项目,卧龙电气非公开发行项目,天目湖、佳力图等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华昌达、万达信息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无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仇浩瀚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德龙激光、威尔药业等 IPO项目,安诺其非公开发行项目,风语筑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无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34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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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6个月。
4、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在就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且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6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7、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自然人股东付小虎、潘伟巍、赵儒臣、董金岩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6个月。
4、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在就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且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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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本人在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7、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发行人股东上海光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6个月。
4、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
38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发行人股东辉光日新、神光医工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股东国投创业、元禾璞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发行人股东联新投资承诺:
39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针对本企业自杭州大美久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取得的发行人241379股股份,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12个月之内(含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该等股份。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
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发行人股东联新三期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12个月之内(含当日)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6个月之内(含当日)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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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
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发行人股东联新五期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针对本企业自杭州大美久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取得的发行人103449股股份,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12个月之内(含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该等股份。
3、针对本企业自张磊受让取得的发行人68964股股份,如发行人于本企业
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12个月之内(含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6个月之内(含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
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41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发行人股东普华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12个月之内(含当日)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
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董事、历史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历史监事徐浩、杨菊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关于上海频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42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诺。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作为公司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5、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朱红超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关于上海频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
43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5、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持股意向: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减持前提: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减持数量:本人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6、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人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告,
如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就减持事
44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项予以公告;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付小虎、潘伟巍承诺:
“1、持股意向: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减持前提: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减持数量:本人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6、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人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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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告;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发行人股东上海光团承诺:
“1、持股意向: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减持前提: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减持价格: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减持数量:本企业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6、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企业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
46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告,如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告;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
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发行人股东辉光日新、神光医工承诺:
“1、减持前提: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价格: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减持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数量:本企业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5、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企业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告,如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就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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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事项予以公告;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
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董事、历史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董事赵儒臣、董金岩承诺:
“1、持股意向: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减持前提: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减持数量:本人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6、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人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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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告;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发行人历史监事徐浩、杨菊承诺:
“1、减持前提: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公开承诺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
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
5、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人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所
49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朱红超承诺:
“1、减持前提: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公开承诺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
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
5、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人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0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
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除因不可抗力外,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间隔要求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或者因停止条件成立而停止实施后的180日内,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公司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前一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或者因停止条件成立而停止实施之日的180日后,如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51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但遵循下列原则: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即,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的义务: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5个交易日以上(如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前述启动条件触发后,实际控制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实际控制人以增持公司股票形式稳定公司股价的,遵循下列原则:
52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实际控制人单次或累计12个月内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其
上一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2)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3)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下事项将触发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而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5个交易日以上(如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前述启动条件触发后,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
司股票形式稳定公司股价的,遵循下列原则:
(1)各主体单次或累计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本人
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
合计金额的30%;
(2)各主体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3)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
53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应取得的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上述主体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磊、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
“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除因不可抗力外,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下同),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
在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如公司/本人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关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本人承诺接受《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约束措施。
公司/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54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
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司上市期间如发生派发股
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公司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
55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司上市期间如发生派发股
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公司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一直坚持提升公司实力,紧跟市场需求,继续在新技术等领域加大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业务技术水平。通过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大市场开拓
公司将加大现有主营业务和新业务的市场开发力度,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寻求更多合作伙伴。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
56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局,致力于为全国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扩大国内业务的覆盖面,凭借先进的设计理念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战略布局。
3、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持续提升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6、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57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7、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既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本公司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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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有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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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有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配。”发行人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1、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获得批准注册并成功实施,则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前,本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觉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60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实施
利润分配,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1.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且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如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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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董事、历史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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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承诺“1.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且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如保荐人、主承销商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荐人、主承销商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其他近亲属,以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其他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
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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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
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4、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6.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光团、辉光日新和
神光医工以及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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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人/本企业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本人/本企业承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1、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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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发行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发行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
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履行完
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6、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董事、历史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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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同时本人
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5、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海光团、辉光日新、神光医工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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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企业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企业
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6、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直接和/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权)的股东情况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权属清晰,本公司已如实披露曾经存在的
代持关系,且该等股权代持已解除。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亦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其下属企业通过本公司股东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普华(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层合伙人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0.0014%;公司股东苏州元禾璞华智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联新创新五期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向上逐层穿透后,存在持有保荐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的情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0.0004%。除上述情形之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发行人直接及间接股东与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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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4、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或其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入股的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本公司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关于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如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
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或日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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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形。
5、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承诺: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关于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如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
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或日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
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形。
5、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不影响和干扰审核意见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不影响和干扰审核意见承诺:
“1、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
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
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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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
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4、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
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
的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
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公司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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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
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
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
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4、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
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
的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
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承诺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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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
“本人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已经向中介机构提供了为出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全套申请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
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响出具发行申请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中介机构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本人/本公司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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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5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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