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835 证券简称:高凯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2
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6年 9 月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1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98.7677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30Z0113号)。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于2026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注册资本由74963031元变更为人民币
99950708元,公司股份总数由74963031股变更为99950708股,公司类型由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第三条 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经中国证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人民币普通股2498.7677万股,于2026【】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96.3031万元。 9995.0708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496.3031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 9995.0708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
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作出决议。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董事办理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九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第九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行累积投票制。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立董事的权利。但本款规定的提名人不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现金管理、关联交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现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拟订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 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
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担保事项,并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担保事项,并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事会会议。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
式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 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通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知全体董事。
。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相应的担保。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供相应的担保。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相应的担保。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第二百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示系统公告。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配利润。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债权进行登记。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债权进行登记。
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为准。
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已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授权处于有效期内,故上述条款修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