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江苏高
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凯技术”、“公司”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高凯技术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1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98.7677万股,发行价格61.36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金额153324.3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8532.9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于2026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30Z0113号)。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根据《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额
1 高端半导体设备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09905.00 101000.00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额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4633.00 24000.00
合计 134538.00 125000.00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为13532.95万元。超募资金已存放于公司设立的超募资金专项账户。
三、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进行置换的实际需求,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员(指公司及子公司参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工资、相应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奖金、补贴等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的要求,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统一划转。因此,公司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前述款项。
2、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采购进口设备、材料及服务等
业务并以外币或信用证进行支付,同时相关涉税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受到募集资金账户功能限制,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前述款项。
3、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公司日常经营中部分固定资产、外
包服务、房屋租赁及物业和水电服务等采购项目采取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筹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部分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水电费等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材料费等发生频繁且零碎,若从募
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会出现大量小额零星采购及支付的情况,不便于降低采购成本和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账户操作。
综上,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以自筹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筹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筹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确保自筹资金合规、有效地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自筹资金方式先行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履
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筹资金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资金明细表,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定期将以自筹资金方式先行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及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3、保荐人对公司及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就前述事项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后续以募集资金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资金至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该部分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正常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