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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诺维:信诺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信诺维 --%

股票简称:信诺维 股票代码:688837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VOPOINT BIOSCIENCES CO. LTD.(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桑田街 218号生物医药产

业园 22号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维”、“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6年 9月 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限售期为 36个月或不低于 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限售期为 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股份限售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部分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限售期为 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43548.9015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4859.3986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1.1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

业(C27),截至 2026年 08月 3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医药制造业(C2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8.24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T-3日股 T-3日市 2025年研 2025年扣 2025年扣 2025年静 2025年静 2025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票收盘价 值 发费用 非前 EPS 非后 EPS 态市盈率 态市盈率 年市(元/股) (亿元) (亿元) (元/股) (元/股) (扣非前) (扣非后) 研率

百利天恒 688506.SH 266.84 1101.71 25.14 -2.55 -2.83 -104.56 -94.33 43.83

荣昌生物 688331.SH 121.78 687.42 12.19 1.26 0.12 96.87 1015.76 56.40

迪哲医药 688192.SH 58.28 271.10 8.56 -1.64 -1.81 -35.48 -32.21 31.68

诺诚健华 688428.SH 28.29 500.48 9.52 0.36 0.31 77.90 90.44 52.59

信达生物 1801.HK 89.80 1565.94 26.24 0.47 0.40 192.48 225.62 59.67

科伦博泰 6990.HK 430.13 1028.11 13.20 -1.60 -2.13 -269.16 -202.36 77.91

乐普生物 2157.HK 3.83 69.15 4.01 0.14 0.20 26.46 19.40 17.26

均值 - - - - - 67.08 54.92 48.48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 2026年 08月 31日(T-3日);

注 1: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5年扣非前/后 EPS=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 3:汇率采用 2026年 8月 31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1港元=0.86510元人民币;

注 4:计算 2025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均值时剔除负值百利天恒、迪哲医药、科伦博泰和极端值信

达生物;计算 2025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均值时剔除负值百利天恒、迪哲医药、科伦博泰和极端值荣昌

生物、信达生物;

注 5:T-3日公司市值=T-3日股票收盘价*T-3日公司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为 27.6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44.80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0.44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2.7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9.34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为 27.6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研率为:

1、20.07倍(每股研发费用按照 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研发费用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3.61倍(每股研发费用按照 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研发费用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 27.6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59.34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扣非前)。本次发行价格

27.6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5年研发费用计算的摊薄后市研率为 23.61倍,低于

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研率 48.48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风险和重要事项(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23年、2024年及 2025年):

(一)新药研发相关风险

公司在研管线丰富,覆盖抗肿瘤、抗感染等多个重大疾病领域,其中 1个产品 NDA已受理,3个产品处于 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还有多个管线处于临床开发早期阶段或临床前研发阶段,目前尚无药品获批上市销售。

(1)注射用亚胺西福未能如期获批上市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抗感染领域的核心产品注射用亚胺西福治疗革兰阴性菌引起的医院获得性细菌性肺炎(HABP)和呼吸机相关性细菌性肺炎(VABP)的 III 期临床研究已完成,研究结果显示其已达到预设的主要临床研究终点。2025年 7月注射用亚胺西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NDA)获得受理,预计于 2026年获批上市。

新药获批上市本身存在不确定性,CDE在药品的注册审评审批时将关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多方面因素,注射用亚胺西福用于治疗HABP/VABP能否获批上市仍取决于 CDE的综合审评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在注册审评审批过程中,如果注射用亚胺西福的有效性、安全性或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不能满足 CDE关于获批上市的相关要求,可能导致审评审批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此外,由于药品审评审批环节较多、周期较长、不确定性较大,若注射用亚胺西福在新药注册审评审批过程中,由于监管机构提出新的补充完善相关资料要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求或与监管机构沟通时间长于预期等事件的影响,可能导致审评审批进度不及预期,存在注射用亚胺西福未能如期获批上市的风险。

(2)其他核心产品研发及获批相关风险

发行人抗肿瘤领域的核心在研药品 XNW5004(EZH2抑制剂)、XNW27011

(Claudin 18.2 靶向 ADC)以及 XNW28012(TF 靶向 ADC)均处于 III 期或关键性临床研究阶段,截至目前临床试验推进顺利,预期将于 2026年至 2027年之间提交 NDA,于 2027年至 2028年之间陆续获批上市。

上述三款抗肿瘤创新药均已被 CDE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等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预计未来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后,审评时限将会缩短。

虽然上述三款创新药的早期临床试验数据均显示了良好的抗肿瘤药效,且得到了 CDE的初步认可,但临床试验进度与结果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若发行人上述核心在研药品的 III 期或关键性临床试验数据不达预期,或临床试验进度不及预期,药品最终能否获批上市以及获批上市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其他在研药品研发及获批上市风险

公司其他在研药品中,XNW29016、XNW34017、XNW26018等多个药品尚处于早期临床研究或临床前研究阶段。上述在研药品能否研发成功及获批上市均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核心技术平台有待进一步验证

截至目前,发行人已搭建了小分子靶向药物开发平台、复杂抗体药物开发平台以及靶向蛋白降解药物开发平台三大技术平台。

三大平台中,小分子靶向药物开发平台、复杂抗体药物开发平台均产出了已达到临床后期阶段的管线,技术平台得到了初步验证,但尚无商业化上市产品以最终验证平台技术。靶向蛋白降解药物开发平台产出的创新药均处于早期研发阶段,进度最快的全球首创靶向 AURKA 并同时降解 MYC 的口服蛋白降解剂XNW34017已开展 I期临床研究,虽然临床前研究结果显示其在多种恶性肿瘤中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展现出优异的治疗潜力,但临床前研究结果不一定能准确预测人体中的临床试验数据,更无法预测药品最终是否能获批上市,该核心平台技术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有待进一步验证。

(三)药品的市场竞争风险

创新药的研发和商业化领域竞争激烈,公司面临来自全球大型医药公司及国内制药公司的竞争。发行人的核心产品 XNW5004、XNW27011、XNW28012以及注射用亚胺西福均面临已获批上市或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的竞争,其中:

公司注射用亚胺西福主要适应症为用于治疗革兰阴性菌引起的医院获得性

细菌性肺炎(HABP)和呼吸机相关性细菌性肺炎(VABP),虽然公司产品具有广谱抗菌性且在碳青霉烯耐药人群中具有潜在更好的治疗效果等优势,但抗生素类药品已有多年的临床使用历史,国内已有多款抗生素获批用于该适应症,竞争相对激烈。

XNW5004为选择性 EZH2 抑制剂,在 PTCL、r/r FL、mCRPC等适应症的同靶点药物全球研发进度中排名前 3。虽然 XNW5004具有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并制定了相应的临床开发策略,但同靶点已有 1款药物(获批 r/r PTCL适应症)在国内获批上市,已上市的药物可能已建立了一定的先发优势和市场地位。

XNW27011、XNW28012均为创新 ADC药物,产品疗效显著,临床数据优异。目前全球暂无 Claudin 18.2靶向 ADC 药物获批上市,仅 1款 TF靶向 ADC获批上市,但分别有多个研发进度相近的同靶点在研 ADC药物。

公司核心在研药品具体竞争格局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三、/(一)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劣势”的相关内容,公司未来可能需开展更大规模的研发和营销活动,以维持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若公司未来核心管线上市进度、临床优势、竞争格局等不及预期或无法获得医生、患者等相关方的充分认可,则可能对公司的产品商业化与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药品生产规范及产品质量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产品尚处于药物研发阶段,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针对注射用亚胺西福,公司拟使用自建的小分子创新药生产基地进行商业化自主生产,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A证)。公司目前主要以研发活动为主,大规模生产管理经验尚需充分积累,可能导致产能利用不充分,生产成本高于预期的情形。此外,药品生产监管严格,若公司未来相关生产管控未能完全达到监管要求,则可能面临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针对 XNW5004、XNW27011、XNW28012等药品,公司拟采取委托生产方式进行商业化生产,公司已获得 XNW27011的药品生产许可证(B证)。委托生产模式下,药品生产进度和药品质量会受更多因素的影响。若受托生产方在采购、产品生产、存储和运输等环节出现问题,影响药品质量,发行人作为药品MAH持有人亦将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风险。

(五)未来预测性信息的风险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了关于主要产品及相关适应症的临床需求、市场空

间、竞争格局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前瞻性陈述。尽管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力求相关预测性陈述依据及假设的谨慎性与合理性,但仍需提请投资者注意该等预测性信息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风险,不应被视为公司的承诺与声明。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6年 7月 21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1790号《关于同意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函[2026]2995号)同意,本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股股本为 43548.9015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 4859.3986万股将于 2026年 9月 1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信诺维”,证券代码为“688837”。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 9月 16日

(三)股票简称:信诺维

(四)扩位简称:信诺维

(五)股票代码:688837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3548.9015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532.335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859.3986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689.5029万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1306.4670万股,具体情况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1)保荐人子公司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24个月;(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海富通信诺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海富通信诺维 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诺维 2号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以及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柒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发新兴柒号”)、凯莱英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英生命科学”)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

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3291.6486 万股,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366.4696万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27.60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为人民币 120.19亿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药品中:(1)抗肿瘤领域的 XNW5004(EZH2抑制剂)、XNW27011(Claudin 18.2靶向 ADC)以及 XNW28012(TF靶向 ADC)

均处于 III 期或关键性临床研究阶段,上述药物均展现出优异的临床疗效,可以为胰腺癌、胃癌、前列腺癌、外周 T细胞淋巴瘤等重大疾病领域提供“从无到有”

或“从有到优”的治疗手段,上述在研管线均已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的突破性治疗药物认定,且 XNW27011以及 XNW28012已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快速通道认定(Fast Track Designation,FTD),XNW5004、XNW28012已获得美国 FDA 的孤儿药认定(Orphan DrugDesignation,ODD);(2)抗感染领域的注射用亚胺西福(由公司自主研发的新型β-内酰胺酶抑制剂福诺巴坦(XNW4107)与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组成的复方制剂)用于治疗革兰阴性菌引起的医院获得性细菌性肺炎(HABP)和呼吸

机相关性细菌性肺炎(VABP)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NDA)已获得受理,预计

2026年可实现获批上市,将助力解决国内革兰阴性菌抗生素耐药困境,注射用亚胺西福已获得美国 FDA 的合格感染疾病产品认证(Qualified Infectious DrugProduct,QIDP)以及快速通道认定(FTD)。除上述进入 NDA和临床后期的管线外,公司尚有多个具有差异化机制和较高临床价值的早期管线处于稳步有序推进中。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中规定的第(五)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Evopoint Biosciences Co.Ltd.注册资本 37016.566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强静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7年 5月 17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1年 3月 12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桑田街 218住所

号生物医药产业园 22号楼

生物医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健康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创新药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所属行业 C27 医药制造业

邮政编码 215000

电话 0512-89162125

传真 /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evopointbio.com/

电子信箱 IR@evopointbio.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董事会办公室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恽松

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 0512-89162125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励攀合伙。报告期初,励攀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24.5565%;报告期内公司经历多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励攀合伙所持公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股份比例逐渐被稀释。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励攀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21.5802%。励攀合伙由强静控制,报告期内始终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励攀合伙的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励攀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UL1K44

成立时间 2018年 4月 12日

出资额 100万元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 655号 14幢 201室 J3047营地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强静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投资控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企业管理,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经营范围 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励攀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强静 普通合伙人 0.01 0.01

2 奕荣企管 有限合伙人 99.99 99.99

合计 100.00 100.00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强静,系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1982年出生,身份证号码 3204821982********,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药学学士、复旦大学金融工程管理硕士、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2005年 7月至 2006年 9月,担任花旗银行风险管理专员;2007年 9月至 2010年 6月,就读于复旦大学金融工程专业;2010年 7月至 2018年 3月,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2018年 4月至今担任杏泽资本的合伙人;2018年 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本次发行前,强静直接持有公司 0.8218%的股份;通过担任励攀合伙、佑曜合伙、信康维健、骋怀仰观及猷霄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控制信诺维

21.5802%、10.0154%、4.4875%、0.3927%及 0.1122%的股份。强静合计可控制的

表决权比例为 37.4098%,能够对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及重要经营决策、发行人经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营发展方向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强静与乐美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乐美杰在作为公司股东、董事行使权利时均应与强静保持一致意见。乐美杰直接持有信诺维 5.5188%的股份,通过担任杭州可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控制信诺维 4.1162%的股份,合计可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为 9.6350%。

综上,强静合计可以控制信诺维 47.0448%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董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号

1 2024年 3月 30日至 2027年强静 董事长 励攀合伙 3月 30日

2 2024年 3月 30日至 2027年乐美杰 董事、总经理 乐美杰 3月 30日

3 2024年 3月 30日至 2027年谢榕刚 董事 檀英投资 3月 30日

4 YONGHAN HU 2024年 3月 30日至 2027年董事、副总经理 励攀合伙 3月 30日

5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24年 3月 30日至 2027年恽松 励攀合伙

财务总监 3月 30日

6 董事、审计委员会 2024年 3月 30日至 2027年魏海阳 励攀合伙

委员 3月 30日

7 2025年 9月 29日至 2027年苏晓东 独立董事 强静 3月 30日

8 RUYI HE 独立董事、审计委 2024年 3月 30日至 2027年励攀合伙

员会委员 3月 30日

9 NING JIA 独立董事、审计委 2024年 3月 30日至 2027年励攀合伙

员会委员 3月 30日

2、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2024年 3月 30日至 2027年 3乐美杰 总经理

月 30日

2 YONGHAN HU 2024年 3月 30日至 2027年 3副总经理

月 30日

3 2024年 3月 30日至 2027年 3恽松 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月 30日

3、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YONGHAN HU 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2 魏海阳 生物副总裁

3 陈立群 药化设计副总裁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

直接持股 间接持有本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合计持股数 前总股 限售期姓名 职务 数量(万 公司股数 债券号 日期 量(万股) 本比例 限

股) (万股) % 情况( )通过励攀合

伙、佑曜合

伙、信康维

1 2024.3.30-强静 董事长 2027.3.30 304.1996

健、骋怀仰 9954.4324 26.89 -观及猷霄合伙间接持有

9650.2328

万股通过佑曜合

2024.3.30- 伙,杭州可2 董事、总经乐美杰 2027.3.30 2042.8741 逢间接持有 5091.2439 13.75 -理 详见本3048.3698 上市公万股 告书“第通过佑曜合

YONG 董事、副总 八节重

3 HAN 2024.3.30- 伙间接持有经理、核心 要承诺

HU 2027.3.30

- 1084.9279 - 2.93 -技术人员 事项”之万股“一、本通过佑曜合

董事、董事 次发行

4 2024.3.30- 伙间接持有恽松 会秘书、财 前股东2027.3.30 - 415.2808 - 1.12 -万

务总监 所持股

股 份的限

通过康睿济 售安排、

远、横琴旭

5 2024.3.30-

自愿锁

谢榕刚 董事 2027.3.30 - 勒间接持有 - 0.19 - 定股份

71.5471万 的承诺”

股通过佑曜合

6 董事、核心 2024.3.30- - 伙间接持有魏海阳

技术人员 2027.3.30 28.7238 - 0.08 -万股

7 2025.9.29-苏晓东 独立董事 2027.3.30 - - - - -

8 RUYI 2024.3.30-HE 独立董事 2027.3.30 - - - - -

9 NING 2024.3.30-JIA 独立董事 2027.3.30 - - - - -

注:强静通过励攀合伙、佑曜合伙、信康维健、骋怀仰观及猷霄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乐美杰通过佑曜合伙,杭州可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谢榕刚通过康睿济远、横琴旭勒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YONGHAN HU、恽松通过佑曜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上述部分员工通过发行人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2、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间接持 占发行直接持

序 有本公 合计持股数 前总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限售期限

号 司股数 量(万股) 本比例 券情况(万股)(万股) (%)详见本上市公通 过 佑 告书“第八节重曜 合 伙 要承诺事项”之

1 核心技术人 - 间 接 持 - 0.07 - “一、本次发行陈立群员 有 前股东所持股

20.7637 份的限售安排、万股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情况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使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等员工可以分享到公司经营、发展带来的利益,进一步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实施了股权激励,以稳定公司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实现团队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

(一)员工持股平台

发行人申报前设立了佑曜合伙、骋怀仰观、猷霄合伙三个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前分别持有公司 10.0154%、0.3927%、0.1122%的股份。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佑曜合伙

本次发行前,佑曜合伙持有发行人 3707.368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154%。本次发行后,佑曜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为

8.5131%。

企业名称 苏州佑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84BQY38

成立时间 2017年 2月 16日

出资额 601.0003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桑田街 218号

营地 生物医药产业园二期乐橙广场 5楼 E433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强静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财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佑曜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强静 普通合伙人 0.1000 0.0166%

2 乐美杰 有限合伙人 271.8668 45.2357%

3 YONGHAN HU 有限合伙人 175.8775 29.2641%

4 恽松 有限合伙人 67.3212 11.2015%

5 JIANGUO LI 有限合伙人 33.6608 5.6008%

6 WENGUI WANG 有限合伙人 32.8192 5.4608%

7 陈曦 有限合伙人 15.9888 2.6604%

8 陈立群 有限合伙人 3.3660 0.5601%

合计 601.0003 100.00%

2、骋怀仰观

本次发行前,骋怀仰观持有发行人 145.349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3927%。本次发行后,骋怀仰观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为

0.3338%。

企业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骋怀仰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84KTL0R

成立时间 2017年 2月 24日

出资额 23.562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号 1幢 401室 C区 E0050营地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强静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财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经营范围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骋怀仰观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强静 普通合伙人 0.0564 0.2394

2 石奇峰 有限合伙人 5.1613 21.9047

3 赵会 有限合伙人 5.0491 21.4285

4 魏海阳 有限合伙人 4.6564 19.7619

5 王姝澜 有限合伙人 3.3660 14.2854

6 朱金莲 有限合伙人 1.0753 4.5636

7 高丙全 有限合伙人 0.7384 3.1338

8 吴晓立 有限合伙人 0.6545 2.7777

9 吴振伟 有限合伙人 0.5610 2.3809

10 杨夏露 有限合伙人 0.5330 2.2621

11 顾炜 有限合伙人 0.4488 1.9047

12 阮卡 有限合伙人 0.4395 1.8653

13 袁芳 有限合伙人 0.3740 1.5873

14 黄彬 有限合伙人 0.2805 1.1905

15 白旭蕙 有限合伙人 0.1122 0.4762

16 梁朝华 有限合伙人 0.0374 0.1587

17 王熠彬 有限合伙人 0.0187 0.0794

合计 23.5625 100.0000

3、猷霄合伙

本次发行前,猷霄合伙持有发行人 41.528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0.1122%。本次发行后,猷霄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为 0.0954%。

企业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猷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84LYC1J

成立时间 2017年 2月 24日

出资额 6.7322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号 1幢 401室 C区 E0053营地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强静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财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经营范围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猷霄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强静 普通合伙人 0.0562 0.8348

2 王义雷 有限合伙人 2.6850 39.8830

3 徐佳婧 有限合伙人 1.6589 24.6413

4 施傲 有限合伙人 1.0979 16.3082

5 李国荣 有限合伙人 0.3740 5.5554

6 张丽娜 有限合伙人 0.1870 2.7777

7 王玉 有限合伙人 0.1496 2.2222

8 赵英杰 有限合伙人 0.1122 1.6666

9 王严飞 有限合伙人 0.0935 1.3888

10 汪丽阳 有限合伙人 0.0374 0.5555

11 王春平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12 韩淑娟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13 宋洪亮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14 徐元厂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15 沈统一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16 崔丹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17 卢萍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18 公跃华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19 李宝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20 刘颖慧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1 王利伟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22 郭玉凤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23 沈一唯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24 李林林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25 张华 有限合伙人 0.0187 0.2778

合计 6.7322 100.0000

(二)股权激励相关的限售安排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7016.5663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6532.3352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3548.9015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5%。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序

股东名称/姓名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限售期限(万股) 例(%) (万股) 例(%)

一、有限售条件 A股流通股

1 励攀合伙 7988.2590 21.5802 7988.2590 18.3432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2 佑曜合伙 3707.3681 10.0154 3707.3681 8.5131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3 LVC 2347.2562 6.3411 2347.2562 5.3899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

4 Tencent Mobility 2132.7136 5.7615 2132.7136 4.8973 事项”之“一、本次Limited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5 乐美杰 2042.8741 5.5188 2042.8741 4.6910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6 Cliff Investment 1805.5818 4.8778 1805.5818 4.1461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7 檀英投资 1768.8381 4.7785 1768.8381 4.0617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8 信康维健 1661.1351 4.4875 1661.1351 3.8144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序

股东名称/姓名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限售期限(万股) 例(%) (万股) 例(%)

9 杭州可逢 1523.6843 4.1162 1523.6843 3.4988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10 Oceanpine Marvelous 1354.3638 3.6588 1354.3638 3.1100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

11 847.1385 2.2885 847.1385 1.9453 事项”之“一、本次凯莱英叁号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2 彦铭投资 725.8671 1.9609 725.8671 1.6668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13 瑞芯鼎云 710.1186 1.9184 710.1186 1.6306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14 国鑫投资 677.7108 1.8308 677.7108 1.5562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15 济南经发 609.9398 1.6477 609.9398 1.4006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16 乐永投资 595.8422 1.6097 595.8422 1.3682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17 乐普医疗 575.6294 1.5551 575.6294 1.3218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18 华创毅达 433.4460 1.1709 433.4460 0.9953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19 中金启德 406.2558 1.0975 406.2558 0.9329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20 辰海烜隅 386.2952 1.0436 386.2952 0.8870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

21 Genuine Holdings事项”之“一、本次Limited 380.3122 1.0274 380.3122 0.8733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22 青岛华控 338.8557 0.9154 338.8557 0.7781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23 粤凯医健 338.8554 0.9154 338.8554 0.7781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

24 338.8554 0.9154 338.8554 0.7781 事项”之“一、本次广发乾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25 强静 304.1996 0.8218 304.1996 0.6985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26 瑞芯康云 270.8370 0.7317 270.8370 0.6219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27 浦东科投 237.1987 0.6408 237.1987 0.5447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28 农银苏州 216.7230 0.5855 216.7230 0.4977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29 毅谦投资 216.7230 0.5855 216.7230 0.4977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30 熊俊 207.6422 0.5609 207.6422 0.4768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序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号(万股) 例(%) (万股) 例(%)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

31 205.3685 0.5548 205.3685 0.4716 事项”之“一、本次鼎晖弘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32 玥冠投资 180.5580 0.4878 180.5580 0.4146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

33 杭海投资 180.5581 0.4878 180.5581 0.4146 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

34 鼎晖盈嘉 174.9435 0.4726 174.9435 0.4017 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

35 弘盛投资 173.0346 0.4675 173.0346 0.3973 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36 骋怀仰观 145.3491 0.3927 145.3491 0.3338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37 陈华明 144.4818 0.3903 144.4818 0.3318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38 姑苏人才二期 135.5422 0.3662 135.5422 0.3112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39 润璘企管 135.4188 0.3658 135.4188 0.3110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40 国发科技 92.2851 0.2493 92.2851 0.2119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41 启德华明 90.2790 0.2439 90.2790 0.2073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

42 康睿济远 85.3737 0.2306 85.3737 0.1960 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43 济南科投 67.7711 0.1831 67.7711 0.1556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44 猷霄合伙 41.5287 0.1122 41.5287 0.0954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45 横琴旭勒 13.5544 0.0366 13.5544 0.0311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序

股东名称/姓名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限售期限(万股) 例(%) (万股) 例(%)

46 国泰海通证裕投资 217.3913 0.4992 上市之后起 24个月

有限公司海富通信诺维员工

47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387.4727 0.8897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海富通信诺维 2号员

48 工参与科创板战略 265.7608 0.6103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9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181.6009 0.4170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有限公司

5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84.7471 0.1946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险股份有限公司

51 凯莱英生命科学技 84.7471 0.1946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术(天津)有限公司厦门建发新兴产业

52 股权投资柒号合伙 84.7471 0.1946 上市之后起 12个月企业(有限合伙)

53 网下比例限售股份 366.4696 0.8415 上市之后起 6个月

小计 37016.5663 100.0000 38689.5029 88.8415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5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859.3986 11.1585 -

合计 37016.5663 100.0000 43548.9015 100.0000

六、本次上市前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限售期限上市之日起 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1 励攀合伙 7988.2590 18.3432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上市之日起 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2 3707.3681 8.5131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佑曜合伙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上市之日起 12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3 LVC 2347.2562 5.3899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限售期限诺”)

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个月及上市之日起 12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

4 Tencent MobilityLimited 2132.7136 4.8973 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

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上市之日起 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5 2042.8741 4.6910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乐美杰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上市之日起 12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6 Cliff Investment 1805.5818 4.1461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上市之日起 12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7 1768.8381 4.0617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檀英投资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上市之日起 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8 1661.1351 3.8144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信康维健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上市之日起 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9 1523.6843 3.4988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杭州可逢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上市之日起 12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10 OceanpineMarvelous 1354.3638 3.1100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合计 26332.0741 60.4655 -

注:针对申报前 12个月内新增股东,根据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个月内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两者中较晚到期的期限为准)确定限售期限。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证裕投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

和信诺维 2号员工资管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是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以及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306.4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306.4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序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 类型 获配金额(元)号 (万股) 行数量的 (月)比例(%)参与科创板跟

1 证裕投资 投的保荐人相 217.3913 3.33 59999998.80 24

关子公司

2 信诺维员工 发行人高级管 387.4727 5.93 106942465.20 36

资管计划 理人员与核心

信诺维 2号员 员工专项资产3 265.7608 4.07 73349980.80 12

工资管计划 管理计划

4 新华保险 具有长期投资 181.6009 2.78 50121848.40 36

意愿的大型保

5 太平洋寿险 险公司或其下 84.7471 1.30 23390199.60 36

属企业

6 凯莱英生命 与发行人经营 84.7471 1.30 23390199.60 12

科学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7 建发新兴柒

期合作愿景的

84.7471 1.30 23390199.60 12

号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合计 1306.4670 20.00 360584892.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证裕投资。

2、跟投规模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证裕投资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若发行规模不足 10亿元,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

(2)若发行规模 10亿元以上、不足 20亿元,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万元;

(3)若发行规模 20亿元以上、不足 50亿元,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亿元;

(4)若发行规模 50亿元以上,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

证裕投资本次获配股数为 217.3913 万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33%,获配金额为 59999998.80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以及信诺维 2号员工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1)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

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5.93%,即 387.4727万股,获配金额 106942465.20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海富通信诺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 7月 20日

备案时间:2026年 7月 24日

产品编码:SCG451

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 11人。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均与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比

序号 姓名 职务 % 人员类别 劳动关系所属单位(万元人民币) 例( )

1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强静 董事长 6000 45.98 核心员工

技股份有限公司

2 乐美杰 董事、总经理 2000 15.33 高级管理人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

员 药有限公司苏州信诺维医药科

3 董事、财务总监、董 高级管理人恽松 2450 18.77 技股份有限公司北

事会秘书 员京分公司

4 陈立群 药化设计副总裁 1150 8.81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核心员工

技股份有限公司

5 施傲 财务部总监 500 3.83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核心员工

技股份有限公司

6 总经理助理、行政总王姝澜 300 2.30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核心员工

监 技股份有限公司

7 吴晓立 IT总监 200 1.53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核心员工

药有限公司苏州信诺维医药科

8 王义雷 临床运营高级总监 150 1.15 核心员工 技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9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阮卡 ADC总监 100 0.77 核心员工

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杨夏露 CMC项目管理副总监 100 0.77 核心员工

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100 0.77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顾炜 内审副总监 核心员工

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13050 100 -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3: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信诺维 2号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

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4.07%,即265.7608万股,获配金额73349980.80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海富通信诺维 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 7月 20日

备案时间:2026年 7月 24日

产品编码:SCP616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信诺维 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 15人。信诺维 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全部为发行人的核心员工,信诺维 2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 人员类别 劳动关系所属单位(万元人民币) 比例( )

1 张文明 营销副总裁 2000 25.64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2 1800 23.08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王宇飞 人力资源高级总监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3 1200 15.38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朱逸飞 投资者关系总监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4 营销合规效能高级盛永强 1100 14.10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核心员工

总监 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5 450 5.77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凌盛 法务总监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6 200 2.56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方向 采购总监 核心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

7 董丹 首席商务官 200 2.56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8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刘绿汀 证券事务代表 150 1.92 核心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

9 宋增锋 知识产权总监 100 1.28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核心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

10 张利群 厂长 100 1.28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核心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

11 EHS 100 1.28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许大伟 总监 核心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

12 药物警戒与安全总杨婧 100 1.28 核心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监公司

13 张婷婷 项目管理总监 100 1.28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核心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

14 100 1.28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刘然 工程设备副总监 核心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

15 励华 注册高级总监 100 1.28 核心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别 劳动关系所属单位(万元人民币) 比例(%)

合计 7800 1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信诺维 2号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3: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四)其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具体比例和金额详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之“(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五)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款,并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认购。

2026年 8月 26日(T-6日)公告的《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已披露战略配售方

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6年 8月 31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向联席主承销商

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联席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已及时退回差额。

2026年 9月 2日(T-1日)公告的《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已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

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6年 9月 7日(T+2 日)公布的《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已披露

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限售期限证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个月。

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36个月。

信诺维 2 号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新华保险、太平洋寿险本次获配股票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凯莱英生命科学、建发新兴柒号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6532.3352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7.6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四)市盈率:本次发行的市盈率为 59.34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2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5.04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6532.3352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1306.46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658.1182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3658118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67.7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563777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39729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39729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7元。(以 202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48元。(以 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80292.4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8266.72万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年 9月 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 70048087_B02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2025.73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9764.6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20.00

律师费用 641.51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35.8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63.75

总计 12025.73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168266.72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39523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 2023年 12月 31日、2024年 12月 31日及 2025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5年 12月 31日。安永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6年 6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6年 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及主要经营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稳定,行业政策和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6年 1-6月主要财务信息

安永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6年 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

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审阅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2026年 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6年 1-9 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6年 1-9 2025年 1-9月月

项目 / (未经审计/审 变动幅度(未经审计 审阅)

阅)

营业收入 22200.00至 24600.00 93343.77 -76.22%至-73.65%

净利润 -34900.00 -38600.00 35979.51 -197.00%至至 -207.28%

-197.00%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4900.00至-38600.00 35979.51 -207.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0900.00 -45200.00 45272.61 -190.34%至至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9.84%

2026年 1-9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22200.00万元至 24600.00万元;预

计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4900.00 万元至-38600.00 万元,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0900.00 万元至

-45200.00万元。公司预计营业收入及利润同比下降,主要因公司尚无药品获批上市销售,当前阶段营业收入以 BD交易收款为主,2025年 1-9月公司收到了安斯泰来支付的 BD交易首付款 1.3亿美元并进行收入确认,2026年 1-9月公司的BD交易收入来自安斯泰来、云顶新耀支付的里程碑款项,而 BD交易首付款一般高于单笔里程碑款项。发行人尚无药品获批上市销售同时需要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因此尚未实现持续盈利。

基于持续研发投入,公司的注射用亚胺西福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国际化BD交易顺利推进,公司较高的研发投入及经营亏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前述 2026 年 1-9 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开户人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号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 216320100100446273

海黄浦支行 限公司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 32250198885200002488

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3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 3050020910120100012348

限公司行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 462445000428

州分行 限公司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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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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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王喆、王永杰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海通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泰海通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王喆,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2014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税务师资格,曾参与或负责禾元生物(688765)、宏中药业、浙江力诺(300838)、恒鑫生活(301501)

等 IPO项目。

王永杰: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2007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曾主持或参与了我武生物(300357)、万马科技(300698)、君实生物(688180)、大中矿业(001203)、

迈威生物(688062)、智翔金泰(688443)、禾元生物(688765)等多家 IPO项

目以及辉隆股份(002556)重大资产重组、安诺其(300067)再融资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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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强静及其一致行动人乐美杰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个会计年度和第

5个会计年度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2%,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但应当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内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等,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刘文溢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个会计年度和第 5个会计年度内,本人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持有的首发前股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份,但应当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 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等,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控股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励攀合伙承诺如下: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个会计年度和第 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但应当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其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杭州可逢、信康维健、骋怀仰观、猷霄合伙、

佑曜合伙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个会计年度和第 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但应当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榕刚、恽松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仍应当继续遵守。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内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仍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YONGHAN HU、魏

海阳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仍应当继续遵守。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内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仍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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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陈立群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仍应当继续遵守。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内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仍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广发乾和、弘盛投资、杭海投资、康睿济远承诺如

下:

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鼎晖弘嘉、鼎晖盈嘉、Genuine Holdings Limited承

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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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股东凯莱英叁号承诺如下:

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 12个月内取得的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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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 Tencent Mobility Limited承诺如下:

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 12个月内取得的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另有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发行人其他股东

发行人股东 LVC、檀英投资、乐永投资、横琴旭勒、Cliff Investment、Oceanpine

Marvelous Limited、瑞芯康云、瑞芯鼎云、彦铭投资、国鑫投资、济南经发、济

南科投 、乐普医疗、华创毅达、中金启德、辰海烜隅、青岛华控、粤凯医健、

浦东科投、毅谦投资、农银苏州、玥冠投资、启德华明、姑苏人才二期、润璘企

管、国发科技、熊俊、陈华明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本企业确认,为本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强静、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刘文溢、控股股东励攀合伙、实

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乐美杰、信康维健、杭州可逢、骋怀仰观、猷霄合伙、佑曜

合伙分别作出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承诺如下:

1、承诺在 2026年 12月 31日前注射用亚胺西福获批上市,或 2027年 12月

31日前签订首付款不低于 5000万美元的 BD合作协议;若上述承诺未达成,延

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2、承诺在 2028年 12月 31日前,至少新增 1款抗肿瘤创新药物获批上市,

或 2028年度药品销售收入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若上述承诺未达成,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3、承诺在 2029年度之前(含当年度)实现盈利,若上述承诺未达成,在前

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4、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鉴于 BD交易的里程碑款项等取决于合作方对于在研管线的临床开发、注册

申报、商业化安排等多种因素影响,后续款项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药品研发及自主商业化仍是公司最主要的经营业务活动。本人/本企业就 BD 交易以外的其他业务情况承诺如下:

(1)公司 2026年较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2)公司 2027年较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

(3)公司 2028年较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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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包括 BD交易收入。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

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6、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

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强静、乐美杰、

YONGHAN HU、谢榕刚、恽松、魏海阳承诺如下:

减持前提:本人将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载明的各

项锁定期限,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控制权、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股份的价格和数量: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为保持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及日常经营的稳定,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的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且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稳定发行人股价等各方面因素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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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减持股份的限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在实施减持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陈立群承诺如下:

减持前提:本人将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载明的各

项锁定期限,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控制权、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股份的价格和数量:为保持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及日常经营的稳定,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的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且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稳定发行人股价等各方面因素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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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的限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在实施减持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励攀合伙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杭州可逢、信康维健、

骋怀仰观、猷霄合伙、佑曜合伙承诺如下:

减持前提: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载明

的各项锁定期限,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控制权、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股份的价格和数量: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为保持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及日常经营的稳定,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的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且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稳定发行人股价等各方面因素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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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减持股份的限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在实施减持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Tencent Mobility Limited承诺如下:

减持前提: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载明

的各项锁定期限,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如果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且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股份的价格和数量: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4个

月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参考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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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的限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减持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 LVC、檀英投资、康睿济远、乐永投资、横琴旭勒

承诺如下:

减持前提: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载明

的各项锁定期限,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如果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股份的价格和数量: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参考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减持股份的限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在实施

减持前履行减持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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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刘文溢承诺如下:

减持前提:本人将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载明的各

项锁定期限,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控制权、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股份的价格和数量: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稳定发行人股价等各方面因素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减持股份的限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在实施减持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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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第 20个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该等 20个交易日的期限自公司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预案在 10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并在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依照审批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主体将依照审批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依次采取如下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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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并履行完毕关于股份回购的内部决策程序。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份相关程序。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且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且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个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已实施完毕稳定股价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 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10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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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实施完毕稳定股价措

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10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税后薪酬和津贴合计的 20%,但不超过 50%。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1)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

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

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

绩、稳定公司股价;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

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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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相关主体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力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主体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稳定股价的承诺函》,承诺认可及遵守《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条件后积极促使执行《预案》,并承诺接受和遵守未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函》的约束措施。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变动或其他因素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并根据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2、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认可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年内,如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预案》中涉及本公司的各项义务。

本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强静及其一致行动人乐美杰承诺:

本人已经审阅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了解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本人愿意遵守。

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本人将积极促使董事会依据《预案》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符合《预案》规定的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并促使董事会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在发行人董事会对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时,本人将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投赞成票,并在股东会中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在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如相关措施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的股票的,本人将按照相关决议内容和《预案》规定的方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本人同意接受和遵守如下约束措施:如本人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而未采取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或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如有)及工资、津贴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本声明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责任。

4、控股股东及其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励攀合伙及其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康维健、杭州可逢、骋怀

仰观、猷霄合伙、佑曜合伙承诺如下:

本企业已经审阅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了解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本企业愿意遵守。

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本企业将积极促使董事会依据《预案》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符合《预案》规定的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并促使董事会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在发行人股东会对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时,本企业将依法对股东会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投赞成票。

在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如相关措施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发行人的股票的,本企业将按照相关决议内容和《预案》规定的方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本企业同意接受和遵守如下约束措施:如本企业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而未采取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企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或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本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责任。

5、其他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YONGHAN HU、恽松、魏海阳、谢榕刚承诺如下:

本人已经审阅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了解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本人愿意遵守。

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本人将积极促使董事会依据《预案》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符合《预案》规定的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并促使董事会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在发行人董事会对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时,本人将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投赞成票。

在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如相关措施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的股票的,本人将按照相关决议内容和《预案》规定的方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本人同意接受和遵守如下约束措施:如本人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而未采取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或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如有)及工资、津贴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本声明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责任。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具体内容参见本附录之“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和“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

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强静及控股股东励攀合伙承诺: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构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将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本企业确认,为本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

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一系列措施,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核心竞争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提升研发技术创新和优化业务体系,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药品种类,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持续增强公司影响力。公司将以现有的业务体系为发展基石,通过不断增进的技术产品优势,以及不断优化的产品生态体系建设,持续增强品牌影响力,实现公司未来客户数量和质量的同步良性发展。

同时,公司将积极开拓全球业务市场,以领先技术和优秀产品为基础,充分发挥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协同优势,促进收入规模的持续增长和盈利能力的不断提升。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谨慎和高效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保证募集资金有效合理使用,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合理使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上述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

了明确的规定,能够合理保证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安全,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保证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

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

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 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本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本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强静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人承诺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中

所述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本人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全力支持及配合发行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发行人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届时将依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认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励攀合伙承诺:

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企业职权范围内督促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企业届时将依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认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乐美杰、YONGHAN HU、恽松、魏海阳、陈立

群、谢榕刚、RUYI HE、NING JIA、苏晓东承诺:

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

切实履行,本人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全力支持及配合发行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发行人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届时将依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强静及其一致行动人乐美杰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严格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本人将依据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励攀合伙、实际控制人其他一致行动人杭州可逢、信康维健、

骋怀仰观、猷霄合伙、佑曜合伙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本企业将依据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股东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YONGHAN HU、恽松、魏海阳、谢榕刚、RUYI

HE、NING JIA、苏晓东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严格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本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将依据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董事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申报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且本企业对申报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认定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企业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直至履行完毕时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励攀合伙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公开披露的申报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且本企业对申报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认定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企业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若本企业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直至履行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强静、乐美杰、YONGHAN HU、恽松、魏

海阳、谢榕刚、RUYI HE、NING JIA、苏晓东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公开披露的申报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本人愿意对申报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认定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直至履行完毕时为止。

4、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海通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银河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重大过错致使本所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本次发行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强静和控股股东励攀合伙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发行人外,本人/本企业未控制任何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主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下同)的除发行人(含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其他企业”)均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也未控制任何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

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未来也不会控制任何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本承诺函所称“竞争”、“竞争业务”具体指:适应症相同且患者不能区分的药

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活动。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拟开展对外投资时,首先应当判断是否对拟投资企业构成控制;如构成控制,则应当进一步判断拟投资企业是否与信诺维存在同业竞争;如拟投资企业与信诺维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本企业不得进行控股投资。在满足上述前提下开展的投资,本人/本企业将在完成对外投资行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为后的一个月1内向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报备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业务,将立即通知发行人,且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如发行人未来拓展其业务范围,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的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产生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情形,本人/本企业应在发现或收到相关通知后的 3个月内就该等新增同业竞争情形制定《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避免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并且本人/本企业及本人的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避免竞争:(1)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2)将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依法注入到发行人;(3)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函的相关

内容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人/本企业将于每年末及时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执行情况报告》,就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于本承诺函项下避免同业竞争义务的执行情况做汇总报告。

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根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发行人

相关制度,信息报送义务人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接收信息后结合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研判并草拟信息披露文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可通过查阅文

件、调取经营资料、参与相关决策会议等方式获取信息并于其审核完成后向董事会汇报,确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同业竞争情形。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本企业承诺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本承诺将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直至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或本企业不具有控股股东地位为止。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和其控制的杏泽资本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刘文溢和其控制的杏泽资本承诺: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下同)的除发行人(含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其他企业”)均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也未控制任何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

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未来也不会控制任何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本承诺函所称“竞争”、“竞争业务”具体指:适应症相同且患者不能区分的药

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活动。

本人/本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业务,将立即通知发行人,且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杏泽资本未控制任何有实质性经营业务主体。本人/本企业承诺杏泽资本已经建立了内部投资决策流程,以实现杏泽资本从制度上保障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杏泽资本在对外投资时,首先应当判断是否对拟投资企业构成控制;如构成控制,则应当进一步判断拟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如拟投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则启动无条件否决机制,不得进行控股投资。在满足上述前提下开展的投资,本人/本企业将在完成对外投资行为的一个月内向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报备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发行人未来拓展其业务范围,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的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产生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情形,本人/本企业应在发现或收到相关通知后的 3个月内就该等新增同业竞争情形制定《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避免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并且本人/本企业及本人的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避免竞争:(1)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2)将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依法注入到发行人;(3)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如未来本人/本企业出现控制被投企业的情形,且控制的被投企业因拓展其业务范围,与发行人存在或可能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人/本企业应在发现或收到相关通知后的 3个月内就该等新增同业竞争情形制定《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避免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并且本人/本企业及本人的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避免竞争:(1)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2)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依法注入到发行人;(3)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保证不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人/本企业将于每年末及时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执行情况报告》,就本人/本企业及本人近亲属于本承诺函项下避免同业竞争义务的执行情况做汇总报告。

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本人/本企业承诺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本承诺将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直至本人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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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1、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控人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励攀合伙、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康维健、杭州可逢、骋怀仰管、

佑曜合伙、猷霄合伙承诺如下: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同)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下同)将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对于因客观情况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

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及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在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如涉及),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平公正等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实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有必要,将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本企业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控人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企业承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严格落实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各项措施,切实执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内部制度;在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时,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等相关决策程序要求,确保不存在通过资金往来等方式变相占用发行人资金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企业保证遵守本条承诺,如因本企业违反本条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保证并促使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为持续保障后续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定价公允性,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本企业已督促发行人结合现行监管规则和内部实践,进一步制定并严格实施如下措施:

1)细化关联方识别与动态清单管理机制

在现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明确关联方的认定口径、识别标准和识别责任部门,建立关联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要求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牵头财务、法务、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证券部门每半年度联合梳理确认关联方名单,确保所有潜在关联方均被及时、准确纳入管理范围,从源头避免因识别遗漏引发的程序瑕疵。

2)健全事前识别与审批流程

所有拟开展的关联交易业务,均须在业务接触初期由业务发起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法务合规部门预先判断是否涉及关联方,并告知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如构成关联交易,发行人将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启动关联

交易审批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会议审批前,业务部门需会同法务、财务部门提交关联交易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的书面说明及定价依据并由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初步审核。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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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必须无条件回避,由非关联方充分讨论并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记录须详细载明回避情况、表决结果,确保决策程序的独立、公正,并形成完整的书面档案备查。

4)强化定价公允性的保障措施

对于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取至少三家非关联第三方的同期可比报价,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独立评估机构出具价值分析报告,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同时要求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定价原则及比较过程,确保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倾斜的情形;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文件做相应实质审查。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5)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重大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并认可,独立董事应就交易的合规性、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审部门应每半年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同履行

及定价公允性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启动纠正程序。

6)严格合同管理及信息披露

所有关联交易均须签署书面合同,经法务部门审核关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救济措施。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门需组织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全体股东监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7)持续开展合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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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期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业务岗位

人员参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关联交易管理专项培训,强化合规意识。

8)前置审查交易对手方的内部决策合规性

未来发行人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前,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将代表发行人主动要求交易对方提供根据其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审议批准该关联交易的有效决策文件,并确认交易对方的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义务,以此作为交易签署和款项支付的前置条件,确保交易对手方自身的决策程序完备合规。

本承诺自本企业盖章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2)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强静、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乐美杰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同)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下同)将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对于因客观情况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及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在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如涉及),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平公正等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实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将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本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谋

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保证不利用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严格落实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各项措施,切实执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

部制度;在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等相关决策程序要求,确保不存在通过资金往来等方式变相占用发行人资金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人保证遵守本条承诺,如因本人违反本条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

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保证并促使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为持续保障后续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定价公允性,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本人已督促发行人结合现行监管规则和内部实践,进一步制定并严格实施如下措施:

1)细化关联方识别与动态清单管理机制

在现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明确关联方的认定口径、识别标准和识别责任部门,建立关联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要求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牵头财务、法务、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证券部门每半年度联合梳理确认关联方名单,确保所有潜在关联方均被及时、准确纳入管理范围,从源头避免因识别遗漏引发的程序瑕疵。

2)健全事前识别与审批流程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所有拟开展的关联交易业务,均须在业务接触初期由业务发起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法务合规部门预先判断是否涉及关联方,并告知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如构成关联交易,发行人将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启动关联

交易审批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会议审批前,业务部门需会同法务、财务部门提交关联交易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的书面说明及定价依据并由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初步审核。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必须无条件回避,由非关联方充分讨论并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记录须详细载明回避情况、表决结果,确保决策程序的独立、公正,并形成完整的书面档案备查。

4)强化定价公允性的保障措施

对于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取至少三家非关联第三方的同期可比报价,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独立评估机构出具价值分析报告,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同时要求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定价原则及比较过程,确保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倾斜的情形;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文件做相应实质审查。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5)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重大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并认可,独立董事应就交易的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规性、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审部门应每半年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同履行

及定价公允性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启动纠正程序。

6)严格合同管理及信息披露

所有关联交易均须签署书面合同,经法务部门审核关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救济措施。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门需组织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全体股东监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7)持续开展合规培训

公司定期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业务岗位

人员参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关联交易管理专项培训,强化合规意识。

8)前置审查交易对手方的内部决策合规性

未来发行人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前,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将代表发行人主动要求交易对方提供根据其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审议批准该关联交易的有效决策文件,并确认交易对方的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义务,以此作为交易签署和款项支付的前置条件,确保交易对手方自身的决策程序完备合规。

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3)其他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YONGHAN HU、恽松、魏海阳、陈立群、谢榕刚、

RUYI HE、NING JIA、苏晓东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同)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下同)将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对于因客观情况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及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在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如涉及),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平公正等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实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将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本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谋

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

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保证并促使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为持续保障后续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定价公允性,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本人已督促发行人结合现行监管规则和内部实践,进一步制定并严格实施如下措施:

1)细化关联方识别与动态清单管理机制

在现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明确关联方的认定口径、识别标准和识别责任部门,建立关联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要求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牵头财务、法务、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证券部门每半年度联合梳理确认关联方名单,确保所有潜在关联方均被及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时、准确纳入管理范围,从源头避免因识别遗漏引发的程序瑕疵。

2)健全事前识别与审批流程

所有拟开展的关联交易业务,均须在业务接触初期由业务发起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法务合规部门预先判断是否涉及关联方,并告知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如构成关联交易,发行人将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启动关联

交易审批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会议审批前,业务部门需会同法务、财务部门提交关联交易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的书面说明及定价依据并由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初步审核。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必须无条件回避,由非关联方充分讨论并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记录须详细载明回避情况、表决结果,确保决策程序的独立、公正,并形成完整的书面档案备查。

4)强化定价公允性的保障措施

对于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取至少三家非关联第三方的同期可比报价,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独立评估机构出具价值分析报告,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同时要求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定价原则及比较过程,确保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倾斜的情形;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文件做相应实质审查。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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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重大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并认可,独立董事应就交易的合规性、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审部门应每半年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同履行

及定价公允性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启动纠正程序。

6)严格合同管理及信息披露

所有关联交易均须签署书面合同,经法务部门审核关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救济措施。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门需组织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全体股东监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7)持续开展合规培训

公司定期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业务岗位

人员参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关联交易管理专项培训,强化合规意识。

8)前置审查交易对手方的内部决策合规性

未来发行人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前,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将代表发行人主动要求交易对方提供根据其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审议批准该关联交易的有效决策文件,并确认交易对方的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义务,以此作为交易签署和款项支付的前置条件,确保交易对手方自身的决策程序完备合规。

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4)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刘文溢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同)的企业将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对于因客观情况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及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序。在本人控制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涉及发行人及发行人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股东、委派的董事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如涉及)。本人将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平公正等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实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有必要,将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本人承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严格落实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各项措施,切实执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

部制度;在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等相关决策程序要求,确保不存在通过资金往来等方式变相占用发行人资金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人保证遵守本条承诺,如因本人违反本条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保证不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保证并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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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际控制人配偶刘文溢控制的杏泽资本

实际控制人配偶刘文溢控制的杏泽资本承诺如下: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拟在中国境

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上海杏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月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称“本企业”或“杏泽资本”),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控制的企业,现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同)的企业将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对于因客观情况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内部制

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及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在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合伙人会议等决策机构对涉及发行人及发行人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如涉及)。本企业将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平公正等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实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将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的身份及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保证并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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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保障后续可能发生的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交易的合规性、

定价公允性,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本企业结合现行监管规则和内部实践,进一步制定并严格实施如下措施:

1)针对本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本

企业、本企业控制的相关股东及本企业委派董事将在股东会、董事会、合伙人会议等决策机构相关决策程序前主动披露潜在利益关系;

2)针对本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本

企业、本企业控制的相关股东及本企业委派董事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

合伙人会议等决策机构相关决策程序中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如涉及);

3)本企业将于每年末及时向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执行情况报告》,就该年度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股东及本企业委派董事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合伙人会议等决策机构的决策和回避情况做汇总报告。

本承诺自本企业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6)发行人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发行人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 LVC、檀英投资、康睿济远、乐永投资、横

琴旭勒承诺如下: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同)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下同)将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对于因客观情况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

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及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在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如涉及),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平公正等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实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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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必要,将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本企业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保证并促使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本企业盖章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2、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强静及其一致行动人乐美杰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被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管权利,不滥用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管权利损害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管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及其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励攀合伙、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康维健、杭州可逢、佑

曜合伙、骋怀仰观、猷霄合伙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被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本企业保证依法行使控股股东/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地位损害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上市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自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至完成上市前,即在审期间,本公司承诺不进行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若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需);(4)若因本公司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励攀合伙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康维健、杭州可逢、佑

曜合伙、骋怀仰观、猷霄合伙承诺如下:

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各项声明承诺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若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

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需);(4)若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强静、乐美杰、YONGHAN HU、恽松、魏

海阳、陈立群、谢榕刚、RUYI HE、NING JIA、苏晓东承诺如下:

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各项声明承诺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人具有约束力,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若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

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需);(4)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事

项之日起 30日内,或认定因本人违反或未实际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日内,本人将依法以从发行人处所领取的全部薪酬、津贴、分红(如有)对发行人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本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Tencent Mobility Limited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

若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方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 LVC、檀英投资、乐永投资、横琴旭勒、康

睿济远承诺如下:

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各项声明承诺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若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

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需);(4)若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已如实披露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且均已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各股东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且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出具日,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通过本公司股东天津海河凯莱英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华控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弘盛厚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由于国泰海通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负责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存在通过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或二级市场持有国泰海通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该等间接持股情形主要系保荐人相关投资主体或金融产品管理人依据市场化原则所

作出的投资决策,持股路径长,持股比例低,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情形或利益冲突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现有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7、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

的一切法律责任。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三、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承诺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联席主承销商的承诺

联席主承销商银河证券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重大过错致使本所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四)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的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评估机构的承诺

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十四、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有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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