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837 证券简称:信诺维 公告编号:2026-003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90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32.335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7.6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80292.45 万元,扣除人民币
12025.73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8266.72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
70048087_B0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子公司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诺维”)、山东信诺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诺维”)已于近日完成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开立事项。同时,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1 兴业银行 216320100100446273
2 中国银行 462445000428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
3 建设银行 32250198885200002488
股份有限公司
4 浙商银行 3050020910120100012348
5 兴业银行 216320100100447839
6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 216320100100447839
7 山东信诺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 305002091012010001251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除协议主体、专户账号外,其他条款均相同。以公司、上海信诺维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示例,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同(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6320100100447839,截至 2026年9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新药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喆、王永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持二份,乙、丙双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