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境内期货与衍生品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与衍生品”包括:商品期货以及以商品期货为标的的期货期权。“期货与衍生品业务”是指:为优化公司资产配置以及对冲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公司结合自身资金情况适度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期货和期货期权套保交易。
第三条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司从事期货和期
货期权交易必须严格遵循证监会及商品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流程执行,同时公司参与期货和期权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组织建立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行使期货和期权业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计划;
3.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期货与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
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1.制订、调整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3.向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
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成立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董事会授权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和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办理期货与衍生品业务。各项期货与衍生品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九条公司从事期货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条公司或相关子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
定及程序审核后,由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管理,并授权指定人员进行账户开设。
第十一条公司或相关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
表公司或相关子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依据贸易合同预期收付款风险敞口拟定操作方向。
第十三条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结合公司资金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上报公司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平仓/离场)区间、价位及额度等。
第十四条交易方案审批通过后,资金使用单位提交资金用款审批流程,将
期货业务所需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调入期货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然后由期货资金调拨人员将资金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调入对应的期货账户。交易指令由被授权交易负责人依据交易方案下达。
第十五条每笔交易结束后,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上报给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核查交易是否符合交易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
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在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账户的开设需经过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
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开立;
2.合理设置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执行;
(2)期货与衍生品业务人员要求:*有期货和期货期权专业知识及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
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条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呈批(报)的方案中必须披露相关风险;交
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1)交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将已支出的权利金和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
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等期货账户相关情况,形成专门报告或标准账表,并及时上报公司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
(2)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
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向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向期货与衍生品领
导小组报告:
*期货与衍生品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公司的具体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交易方案;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期货和期权保证金账户出现风险);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4)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的任何人员,如发现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2.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及时召集公司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和
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报告期
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责成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与衍生品业
务管理办公室,并下达相应的指令(采取相应的修正措施),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与衍生品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于月初向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
提交上月期货与衍生品业务报告,包括本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期货和期货期权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二十七条期货与衍生品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期货与衍生品业务人员每日交易后向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期货与
衍生品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指派专人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
档案、境内期货与衍生品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
文件等档案进行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九章保密制度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
与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的定期披露及临时披露内容由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
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