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内蒙古伊
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1第六条公司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利用控制权,违反
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公司内部管理,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决策和实施,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应当根
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公司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责任及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2第十二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
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
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检查及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汇报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违规占用非经营性资金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发生违规占用资金情形时,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以资抵债”实施条件,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行为发生。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第二十一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或者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