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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泰B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监事:

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公司重大的经营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较好地保障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现将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的具体工作报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决议通过情况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张威,监事刘向华、贾哲聿、陈蓉,独立监事王永亮、邬曲组成,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公司法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4年度,监事会共召开5次监事会会议,其中1次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会议,4次为通讯方式会议。历次会议召开前,公司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规定时限前为监事会成员发放相关会议材料,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会议时间、届次、议题、议案审议等主要情况如下:

监事会会议届次审议事项通过情况及召开时间

一、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九届五次价报告》的议案;

通过

(2024年4月18日)四、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进行确认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三、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九届六次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通过

(2024年4月29日)议案。

一、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九届七次及其摘要的议案;

通过

(2024年8月29日)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九届八次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通过

(2024年10月28日)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改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届九次

(2024年12月13日)二、审议关于公司改聘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对2024-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补充预计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的监督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的监督,认为公司董事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重大决策合理,程序合法有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开拓进取。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一)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专项汇报,审议公司定期报告,审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股东权益等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年审会计师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认为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监事会核查,未发现参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和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法合规,没有发现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的意见

报告期内,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公司充分考虑了未来盈利规模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不会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融资提供的担保是因经营发展需要,监事会认为被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担保金额合理,没有发现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公司委托理财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是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监事会认为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

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

(六)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及意见监事会经审阅《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该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024年,作为公司监事,我们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地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发挥监督作用。

2025年,我们将继续秉承对公司、股东负责的态度,谨慎、勤勉地依照法

律法规行使监事的权利,履行监事的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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