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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61号

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B 股证券简称:伊泰 B 股,B股证券代码:900948。

张晶泉,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嘉林,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贺佩勋,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宇)于2025年4月28日签署相关协议。

协议约定上海晶宇为子公司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提供污

水处理装置设计及建筑承包等服务,暂定工程总价约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5%,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直至2025年11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对上述交易予以追认并披露。

1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6.3.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张晶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且为交易对方上海晶宇的董事,时任总经理杨

嘉林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贺佩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晶泉、时任

总经理杨嘉林、时任董事会秘书贺佩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2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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