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6-04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于2026年8月28日上午9: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晶泉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9名,出席董事9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8月18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
1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有效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提高内蒙古伊泰煤炭第一条为提高内蒙古伊泰煤炭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文件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制订本工作制度。本工作制度。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
新增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五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人品质;的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人员的情形;
2(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会的行政处罚;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员、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秘书。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第九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
工作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执行。作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一)本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
任何一种情形;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一)本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职责;一种情形;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责;
损失;(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3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
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新增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信息沟通;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
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
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五)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4(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
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联络渠道的畅通;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
种变动管理事务;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责。司章程》的规定;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八)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一)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5的专业意见;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书的工作。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责范围内的所有相关文件,并要求公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和信息。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取信息。
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
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
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
6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新增
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
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注:因《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新增部分条款,修改后的制度条目序号相应顺延。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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