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
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所有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1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
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内蒙古伊泰煤炭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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