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57 证券简称:*ST 凌云 B 公告编号:2025-041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御泉大道288号卓思道温泉度假酒店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5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股) 5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53281372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15328137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43.9201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43.9201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爱新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全部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均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B股 150902090 98.4477 2337109 1.5247 42173 0.0276
普通股合15090209098.447723371091.5247421730.0276
计:
2、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B股 150847090 98.4118 2359509 1.5393 74773 0.0489
普通股合计:15084709098.411823595091.5393747730.0489
3、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B股 150847090 98.4118 2351609 1.5341 82673 0.0541普通股合计: 150847090 98.4118 2351609 1.5341 82673 0.0541
4、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B股 150852590 98.4154 2294809 1.4971 133973 0.0875
普通股合15085259098.415422948091.49711339730.0875
计:
5、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不分配利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B股 150425300 98.1367 2846172 1.8568 9900 0.0065
普通股合计:15042530098.136728461721.856899000.0065
6、议案名称:2025年度为靖远德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5000万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B股 150271100 98.0361 2952972 1.9265 57300 0.0374
普通股合计:15027110098.036129529721.9265573000.0374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5公司2024597530067.6599284617232.227999000.1122年度不分配
利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62025年度582110065.9138295297233.4372573000.6490
为靖远德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5000万元
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特别决议议案6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舒雅律师、程硕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