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栾思达律师和许琼尤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
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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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项一致;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执行董事、行长冀光恒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
共29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4554809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634%(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2421691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544%;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2893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132133117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89%。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26169203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6%;反对1757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0%;弃
权110555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26161800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8%;反对177557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弃
权1161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26171373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3%;反对168673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4%;弃
权115433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表决结果为:同意126167253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1%;反对156531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弃
权131695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6160423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7%;反对20838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弃
权86673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1360585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74%;反对20838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1%;弃权86673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5%。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43291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4%;反对540258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2%;弃
权482305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4%。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61564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5%;反对159073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8%;弃
权139988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0184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6%;反对159073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3%;弃权139988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0%。
8、《关于2025年度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63404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03%;反对157126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3%;弃
权109734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4%。
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340496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03%;反对15712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3%;弃权109734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4%。
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金融债券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450782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55%;反对538139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6%;弃
权466558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本性债券发行规划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6188502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9%;反对14373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弃
权123245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上述议案10为特别决议案,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栾思达:
许琼尤:
负责人:孙伟伟:
2025年5月23日
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