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7.0版,2026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完善
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丰富内部审计功能,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及个人,对于本行
附属机构,在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可依照本章程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本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本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本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
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 本行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独立于
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可就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本行实行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一)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以及内部
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根据本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
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以及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其授权下,行使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及评价职责,对重要制度和报告、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批准。
(三)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保障,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
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四)本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首席审计官可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如未设立首席审计官,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首席审计官职责,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首席审计官、内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情况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首席审计官及承担相关职责的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及
审计委员会负责,负责管理全行内部审计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
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同时做好协调工作,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五)本行在总行设立稽核监察部,为独立实施审计活动的内
部审计部门,稽核监察部向首席审计官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本行经营活动、风险管
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内审项目质量负责。
第七条 本行遵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规定,配备充足
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本行员工总人数的 1%。内部审计人员薪酬应不低于本行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
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通过建立人员交流机制、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本行建立并实施内部审计相关岗位资格认证制度,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对于无法持续胜任内部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应调离该岗位。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如果有任何迹象表明独立性和客观性可能受到损害,应及时向首席审计官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八条 本行内部审计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无限制并及时地访问或接触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
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部门的职场、资产和人员,全面获取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的记录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档案、电子信息等;可定期搜集经营机构和管
理部门的日常经营管理信息,拥有业务管理系统的查询权限。
(二)有权决定审计项目的选择、审计的范围、程序、频率、时间安排和报告内容等;有权检查纳入审计范围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并就有关事项向审计对象进行调查、质询、取证,审计对象应全力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凭证、
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并知会主管行长/负责人,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三)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对于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抵制;对于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当场可采取口头警告、提请人力资源部门给予临时调岗、临时停职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事后可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获取包括管理层在内的本行机
构、部门和人员的协助,必要时获取外部专业人士的帮助。
(五)参加或列席本行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本行的相关
业务培训,以及其他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
(六)享有完全的、无限制的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渠道。
(七)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本行内审章程、业务性质、风险状
况、管理需求以及审计资源配置情况,并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确保充分覆盖本行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内审部门应持续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内部审计工作模式,持续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工作效率和前瞻预判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过程中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后,审计组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
及时完成审计报告,报告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定期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时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
第十四条 本行建立审计异议解决机制,内审部门及时与审计
对象就异议的审计结论进行沟通确认,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归档保存相关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
时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标准,以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符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行工作制度的要求。同时,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审计活动外包
第十八条 由于内审人员缺少、或专业性不足、或存在利益冲突等,导致无法正常完成的内部审计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外包
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第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内
审部门应慎重考虑现有审计范围、工作计划、审计资源等因素,充分评估外包风险和必要性,选择整体项目外包、部分聘请外部审计师参与、提供顾问服务等方式,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
外包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外包的过
程控制、评价外包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一)选择外包机构前需对其资质进行评估,包括独立性、客
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构应当是独立的,具有专业胜任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并且拥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和专家,但不得外包给正在为本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和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二)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费用立项与采购实施按照本行财务条线相关制度执行。
(三)内审活动外包时应根据本行外包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外包机构的服务范围、承诺事项、交付品形式、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以及责任追究条款等。
(四)外包的审计活动应遵循本行的审计流程,内部审计人员
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控制外包活动质量,并及时向首席审计官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如发现外包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偏离预期目标,应及时提出并修正,如外包活动最终无法达成预期目标,应终止与该外包机构的合作,并根据合同条款追究其责任。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包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纳入记录,主要包括:外包合同履行情况、审计项目的质量、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等。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外包过程中,通过参加培训及项目实
践等方式充分学习相关知识,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专业能力。
第六章 报告、沟通与协调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
部审计报告制度和路径,按照独立垂直的组织架构直线向上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一)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除项目审计报告外,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还应向
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如下报告:
1. 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2. 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自我评估报告;
3. 全行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报告;
4. 内部审计发现及整改情况摘要;
5. 重大舞弊案件及对责任人的处罚摘要;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各级机构的年度监管报告及各
类检查报告摘要;
7. 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
内审有效性评估,并与之建立正式沟通机制,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沟通频率与本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并提交以下报告: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四)外部机构对本行的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减少重复审计、提高
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内部审计部门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协调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针对内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首席审计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经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取得
下列业绩之一时,审计委员会可给予适当奖励:
(一)圆满完成年度绩效目标,且整体业绩获得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一致认可。
(二)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并成功遏制或降低损失。
(三)所提出的内部审计建议具有重大意义并促进绩效显著提升和风险显著下降。
(四)审计委员会认为可以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行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
(一)内部审计人员存在以下过失,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问责,或授权首席审计官问责:
1.擅自变更或变相拒绝执行内部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
致内部审计报告失真;
2.有意隐瞒或不如实反映内部审计发现,造成内部审计或调
查结论被歪曲;
3.违反保密制度,以有损于银行利益的方式滥用涉密资料,
导致泄密且形成不良后果;
4.有意从事损害内部审计职业或银行名誉的行为;
5.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6.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问责的其他事项。
(二)经检查和责任认定,以下情况可免除或部分免除相关内
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1. 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人员已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及行业执业惯例的要求展开工作,并如实报告内部审计发现;
2. 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及预先制定的具体项目方案、程
序和抽样范围执行内部审计检查,且内部审计结论与内部审计事实相符;
3.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受到各种阻挠,导致内部审计判断
程度不足并直接影响内部审计报告准确性;
4. 内部审计成果和内部审计建议未被有效利用而造成不良后果;
5. 审计委员会认为可以免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计对象绩
效考评、内部问责的重要依据。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行内审部门应指导各附属机构建立与其规模、性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制。附属机构的内审部门应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规定,向本行首席审计官或内审部门负责人报告其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批准,由总行稽核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6.0 版,2024 年)》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