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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A:万科A:《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万科A --%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8月22日经公司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

1总则...................................................2

2释义...................................................2

3基本原则.................................................3

4信息披露职责...............................................5

5重大事项报告...............................................7

6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范围...........................................8

7公告文件编制及披露...........................................11

8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及内幕信息管理....................................12

9信息披露的文件保管和查阅........................................14

10财务信息披露相关控制事项.......................................14

11责任追究机制.............................................15

12附则.................................................17

1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8月22日经公司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制定本办法的目的:规范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及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公司信息披露流程,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和保密责任,促进公司依法合规运作,维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1.3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本办法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2释义

2.1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2子公司: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2.3披露信息:《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深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

2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中规定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之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自愿性披露信息。

2.4内幕信息:本办法中有关“内幕信息”的定义同《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等

法律法规中有关“内幕信息”的定义。

2.5内幕信息知情人:本办法中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同《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

2.6披露:将本办法第2.3所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2.7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合称。

2.8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9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10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

括本办法第6.4、6.5、6.6所述事项。

2.1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2.12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2.13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3基本原则

3.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时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2公平披露:公司应同时向所有境内外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交易所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假如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在其中一个交易所发出时,其他交易所披露公告通道已经关闭,公司应在其他交易所开市前发出相应的公告。如果重要的未公开信息被无意地披露,公司必须马上采取行动尽快公开披露该信息,并且应当促使任何人避免根据这种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做出行动。

3.3保密: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限定知悉范围。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也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如无法做到保密的,应及时按照内幕信息的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3.4指定方式披露:公司的披露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3.5及时预警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超出投资界预期的信息,可能对公司不利

的信息要在媒体公开报道前进行及时的披露和预警,以维护公司的长期信誉和坚定投资界的信心。

3.6及时修正义务:公司有义务按照确认的正确信息对已披露信息中的错误进行纠正。

3.7及时更新义务:公司应及时对实际发展情况与已公开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内容进行更新。

3.8持续披露及保持一致性义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进行完全披露。公司应保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3.9暂缓/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在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

等法律法规所载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时,公司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

43.10披露标准应符合适用法规的最低要求并且从严执行:如本办法任何条文与现行的

法律法规互相冲突或发生歧义,应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且遵从最严格的标准来执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职责

4.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2董事长: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4.3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为公司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

4.3.1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4.3.2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4.3.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3.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4.3.5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54.3.6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4.3.7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4.3.8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4.3.9法律法规、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4.4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并对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

4.5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根据董事会秘

书的指令,具体执行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与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以及相关报告义务人对接,协调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对有关的交易、业务发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及是否应及时公布,做出判断。

4.6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执行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解释;董事会亦可授权其他人对所

披露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65重大事项报告

5.1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对所负责部门、子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培训,

确保当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全体员工具有报告及信息披露意识并能在日常工作中执行,从而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切实得到落实。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指定该部门或子公司的一名或多名员工担任

信息监控人员(以下简称“信息监控人员”),协助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并应在该部门、子公司设置合适的程序,确保信息监控人员能够监控并上报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责任并不因为设置信息监控人员而免除。

5.2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实时监控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当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应按照本办法第5.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5.3公司各部门信息监控人员发现拟发生的事件中可能包含符合本办法第6条所指的

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时,应经该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确认后,通过邮件、公司公文管理系统等将包含该等信息的相关书面材料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同时抄送该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

5.4公司各子公司的信息监控人员发现拟发生的事件中可能包含符合本办法第6条所

指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时,应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该信息后上报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经审核后,以邮件形式将包含该等信息的相关书面材料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同时抄送该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

5.5除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监控人员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还包括:

5.5.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5.2子公司负责人;

5.5.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5.5.4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5.5.5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75.6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办

公室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通过公司公文管理系统、邮件等方式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即为报告义务的开始时点:

5.6.1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5.6.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5.6.3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5.7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报告重大事项,并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各

类信息及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5.8如有关人员(包括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监控人员等)无法确定相关信息是否构成

重大事项,应本着谨慎的原则按照“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无论上述信息是否需要披露。

5.9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

公室对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应披露信息进行判断。

5.10在所报告的信息需要履行披露程序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严格保密。对暂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后续可能构成披露信息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后续进展,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要求保密。

5.11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5.11.1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发出的通

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5.11.2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上述第5.11.1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报告,如监管部门文件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应进行披露,本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范围

86.1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收购报告书等应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6.2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又称“中期报告”)等。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办法第6.3款所指的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6.3公司总裁、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6.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达到《深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

交易具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境内外上市规则、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6.5除法律法规、交易所豁免披露外,公司应及时披露《深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关联(连)交易。

关联交易(也称“关连交易”)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士(包括《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所有关联人及《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所有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及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所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联(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关联(连)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也可以是持续性的交易。

6.6除非属于本办法第3.9条所指的暂缓/豁免披露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6.7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临时公告:

6.7.1公司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6.7.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6.7.3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6.8在第6.7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6.8.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6.8.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6.8.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6.9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6.10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6.1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6.12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6.13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6.13.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持有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相关法律法规项下需要公开披露的变化;

6.13.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6.13.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6.13.4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6.14若重大事项信息可能已被泄露不再保密,但公司又未能发表任何临时公告,公司应

考虑申请暂停公司证券的交易,直至能够披露有关消息为止。即使公司的证券买卖暂停,亦不会减低公司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消息的责任。

6.15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

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6.16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

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7公告文件编制及披露

117.1信息披露文本根据交易所要求制作。

7.2定期报告的编制流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起草。财务、内审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7.3定期报告的披露流程: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发布。

7.4临时报告的编制流程: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起草临时报告。公司的临时

公告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7.5临时报告的披露流程:

7.5.1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规定

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告事项,公告事项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交易所发布。

7.5.2对于公司例行临时公告,如:月报表、董事会召开时间公告、担保事项公告、股东会会议通知及决议公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告、

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澄清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交易所发布,提交同时发送全体董事知悉。

7.5.3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经公司向全体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士查询是否知

悉原因后,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交易所发布,提交同时发送全体董事知悉。

7.5.4如遇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公司需要发布澄清公告、补充公告或其他临时公告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提交交易所发布,提交同时发送全体董事知悉。

7.5.5公司需要申请停牌并发出申请停牌公告前,董事会秘书必须事先通过包括电

邮及/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告知原因。

7.6已披露的信息需要调整或修订时,比照上述程序履行披露流程。

8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及内幕信息管理

8.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12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8.2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等法律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其中,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8.3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8.4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8.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的

规定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8.6公司发送给董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

公告前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8.7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事项信息。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138.8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

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事项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8.9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

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9信息披露的文件保管和查阅

9.1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

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更长期限。

9.2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备查文件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备

查文件查阅的登记管理。

9.3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人员,如需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在工

作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前预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和查阅申请书到备查文件置备地点进行查阅。

9.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查询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做形式性审核,验明查询人的身份,

将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归档,并进行备查文件查阅登记。

9.5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备查文件查阅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可向查询人提供预约

指定的信息披露备查文件。

9.6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授权的信息披露备查文件查阅只能以现场查阅书面文件方式进行,公司不接受口头问询及其他查阅方式。查询人查询信息披露备查文件须在信息披露备查文件置备地点(一般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在地点),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进行。

9.7查阅人不得拍照、复制查阅文件。如确有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授权,在

经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法务部批准,查询人缴付必要的费用后可以复印。

10财务信息披露相关控制事项

10.1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

14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0.2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0.3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11责任追究机制

11.1一般规定

11.1.1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1.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11.1.3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事项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1.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11.2.1本节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

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511.2.2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11.2.3本办法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6)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11.2.4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

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11.2.5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参与年报编写的部门及主要

人员应当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确。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等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

16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

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分。

12附则

12.1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后,导致本办法的条款与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尽快修订本办法。

12.2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

12.3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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