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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ST国华 --%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实质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子公司的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

得私下或者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审计委员会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监督职责。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一家

或几家报刊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及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泄露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或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市场出现传闻时,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或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等方面的影响。

第十九条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1、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本管理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八)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

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依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后,交公

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涉及财务信息的临时报告应当提前审核。

(六)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规定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七)董事会办公室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

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信息披露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董事会办公室执行。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章董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执行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保证其审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审计委员会应当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章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

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含事件起因、进展、影响等),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告事宜。相关材料须经部门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确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条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

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认可。

第四十一条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

司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审议本制度所述及重大事项前,不得把该事项提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实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8、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上述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一)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编制、披露等各环

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职务、证件类型及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证券账户,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时间、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

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对

外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对外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稿后发表。

第五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得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时,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应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四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

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进行审核,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财务及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体系。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二条以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

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制度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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