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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华: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ST国华 --%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对外交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

对一沟通、邮寄资料、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和新闻采访等形式的活动,加强与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明确接待和推广对象是否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特定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负责接待与推广工作具体事务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条当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虚假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应派董事会秘书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

1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公司可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否则不得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2第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条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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