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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1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50387】号

致: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受公司委托,指派刘中律师、张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系依据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及相

关工作人员的口头陈述等内容作出,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和全部事实情况,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预算指标的议案》《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振业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郭经纬)》《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谢玲敏)》《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赵晋琳)》《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李固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

4.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5.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6.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证明文件;

7.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表决统计报告;

8.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提案及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等相关法

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1.根据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次股东会。

2.根据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之间间隔已达到二十日以上,符合《公司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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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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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五条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

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43 层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

3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二

4条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宋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就《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2《股东会规则》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3《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4《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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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7人,代表股份

516380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506%。其中: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

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298771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13%。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27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0%。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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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召集人资格

5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股

6东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其具备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一)根据《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2.00《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00《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00《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00《关于2026年度预算指标的议案》

6.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00《关于2026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8.00《关于制定<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5《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6《股东会规则》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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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酬管理制度>的议案》9.00《关于制定<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宋扬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2选举李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3选举王增金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4选举李普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5选举蔡晓平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6选举石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郭经纬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2选举谢玲敏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3选举李固根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提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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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由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本次股东会对《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75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51%;

反对9483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5%;弃权

1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2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569%;反对9483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9944%;弃权1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7%。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2.00本次股东会对《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791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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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9482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4%;弃权

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2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344%;反对9482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9909%;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7%。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3.00本次股东会对《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798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43%;

反对9433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8%;弃权

1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0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672%;反对9433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7730%;弃权1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8%。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4.00本次股东会对《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781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10%;

反对9448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97%;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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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1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3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924%;反对9448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8376%;弃权1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5.00本次股东会对《关于2026年度预算指标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624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7%;

反对9596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4%;弃权

1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26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980%;反对9596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4957%;弃权1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3%。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6.00本次股东会对《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34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62%;

反对9841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9%;弃权

1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11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权股份总数的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45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524%;反对9841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5815%;弃权1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2%。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7.00本次股东会对《关于2026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表决

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617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6%;

反对10600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9%;弃权

1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19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371%;反对10600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6.9425%;弃权1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5%。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8.00本次股东会对《关于制定<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94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7%;

反对10253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57%;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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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45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811%;反对10253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5.4050%;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9%。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9.00本次股东会对《关于制定<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921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45%;

反对10279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6%;弃权

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23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841%;反对10279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5.5188%;弃权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1%。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10.00本次股东会对《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10.01本次股东会对“选举宋扬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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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票数4997045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0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5906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该候选人当选。

10.02本次股东会对“选举李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情况:

同意票数4997256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46%;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5927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该候选人当选。

10.03本次股东会对“选举王增金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情况:

同意票数4995524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11%;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5754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该候选人当选。

10.04本次股东会对“选举李普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情况:

同意票数499673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44%;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5874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该候选人当选。

10.05本次股东会对“选举蔡晓平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情况:

同意票数5019936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38%;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8195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该候选人当选。

10.06本次股东会对“选举石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情况:

同意票数5000881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48%;

1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6289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该候选人当选。

11.00本次股东会对《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11.01本次股东会对“选举郭经纬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表决

情况:

同意票数4996450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9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5846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9%。该候选人当选。

11.02本次股东会对“选举谢玲敏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表决

情况:

同意票数5006632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62%;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6864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该候选人当选。

11.03本次股东会对“选举李固根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表决

情况:

同意票数5001543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7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6356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5%。该候选人当选。

根据《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表决情况及《股东会决议》,上述议案均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5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肖黄鹤

见证律师:刘中、张畅

2026年6月30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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