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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全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9 查看全文

*ST全新 --%

1第一条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

广泛吸纳优秀管理人才,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

能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内由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2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

3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讯方式出席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各位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4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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