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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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8602988传真:(0755)88602070邮编:518048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粤旭律意16号
致: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2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资料。于2025年12月25日刊登了《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5年12月29日下午2:30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康路8号理想时代大厦
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2.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身份证明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120819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3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下称“中小股东”)共58人,代表股份20997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607%。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所律师;
(3)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案根据《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关于聘任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
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00关于聘任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806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983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2%;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万里
承办律师:万宇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