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9证券简称:中国宝安公告编号:2026-024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号宝安广场 A座 2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主席黄旭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908人,代表股份1021079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2898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900人,代表股份1018181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8%。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04人,代表股份40591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情况如下:
1、《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000852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91%;
反对19633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8%;
弃权593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25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000387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35%;
反对20103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8%;
弃权589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002917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13%;
反对17854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86%;
弃权3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4299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572%;
反对17854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852%;弃权30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及2025年度实施情况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97444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7%;
反对22565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14%;
弃权396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301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27%;
反对22565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02%;
弃权396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71%。
股东曾广胜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5、关于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89120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01%;
反对31547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96%;
弃权411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98055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1%;
反对22640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73%;
弃权383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5674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782%;
反对22640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761%;
弃权3839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57%。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001538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62%;
反对19067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4%;
弃权474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1050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587%;
反对190672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731%;
弃权474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2%。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杨锐、刘晓旭
3、结论性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