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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局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局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局审议。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局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局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局。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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