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美丽生态证券代码:000010公告编号:2025-029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1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
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
1701-1703室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飞霖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149652292股,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65人,代表股份293433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23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10183379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8.282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2人,代表股份832499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13%。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1044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7780%;反对
12322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994%;弃权662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3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5802%;反对12322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34%;
弃权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1040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7766%;反对
12328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015%;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35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5760%;反对12328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94%;
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81040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7766%;反对
12328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015%;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35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5760%;反对12328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94%;
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103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7764%;反对
12322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994%;弃权71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35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5754%;反对12322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34%;
弃权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709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6639%;反对
125541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784%;弃权1695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0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445%;反对12554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856%;
弃权1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491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5894%;反对
123211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990%;弃权6210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80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254%;反对12321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20%;
弃权6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2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470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5823%;反对
12327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010%;弃权6360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78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045%;反对12327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79%;
弃权6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7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圳宝立盛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成斌、郭为星、张琳、江成汉、林孔凤、陈美玲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609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3108%;反对
12438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4698%;弃权12163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1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0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108%;反对12438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698%;
弃权12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9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82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412%;反对
12328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723%;弃权6340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7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049%;反对12328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95%;弃权6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5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9785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488%;反对
12330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022%;弃权13175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1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176%;反对12330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15%;
弃权13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401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5590%;反对
12328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014%;弃权7032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7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359%;反对12328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91%;
弃权7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5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401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5590%;反对
12328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014%;弃权7032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7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359%;反对12328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91%;
弃权2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5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二)见证律师:韩蔚、刁雁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