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25-68 号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5年11月25日(周二)14: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小平6.通知情况:本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7.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
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股东会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35人、代表股份360963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566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57674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67.6934%;B 股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67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99%。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128 人,代表股份
3239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 0.6132%;B股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426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6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股份197805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1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4981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6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股份32824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50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总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表
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题。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A股 358728329 99.3944 2175936 0.6029 9800 0.0027
B股 20000 40.5680 15300 31.0345 14000 28.3976
总计35874832999.386421912360.6071238000.006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A股 360517365 99.8901 378900 0.1050 17800 0.0049
B股 20000 40.5680 15300 31.0345 14000 28.3976
总计36053736599.88203942000.1092318000.0088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A股 360517365 99.8901 378900 0.1050 17800 0.0049
B股 20000 40.5680 15300 31.0345 14000 28.3976
总计36053736599.88203942000.1092318000.0088
(二)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提案同意反对弃权提案名称
编号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756550288.8019219123611.0777238000.1203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2.001935453897.84643942001.9929318000.1608
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3.001935453897.84643942001.9929318000.1608
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中、张畅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列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