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 A;南玻 B 公告编号:2025-05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45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28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二楼报告厅。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琳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470名(其中 4名股东同时持有 A、B股),代表股份 782187138 股,占公司有表第1页共4页决权总股份数(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 75522755 股,下同)的 26.11%。其中 A股股东(包括代理人)
390名,代表股份 694615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3.19%;B股股东(包括代理人)84名,代表股份87571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9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66人,代表股份124609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16%。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人,代表股份
85033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84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人,代表股份 1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1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8人,代表股份84883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83%。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9人,代表股份
85033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4%。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01人,代表股份697153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3.28 %。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9 人,代表股份
694465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3.19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人,代表股份2687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9%。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97人,代表股份
39575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32%。
*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关于修改及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三、议案表决情况
第2页共4页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序号议案事项同意票数(比例)反对票数(比例)弃权票数(比例)结果
总体67888109986.79%10272949013.13%5765490.0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
1.00 B股 5745406 6.56% 81758715 93.36% 67600 0.08% 通过
其附件的议案》中小
2130314517.10%10272949082.44%5765490.46%
股东
总体68039373486.99%10105575512.92%7376490.09%《关于修改及
2.00 制定公司相关 B股 7621541 8.70% 79882580 91.22% 67600 0.08% 通过制度的议案》中小
2281578018.31%10105575581.10%7376490.59%
股东
议案1.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11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舒知堂、解冰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第3页共4页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