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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014证券简称:沙河股份公告编号:2026-047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号沙河世纪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8人,代表股份86338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7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2336070股,占公

1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1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7人,代表股份4002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7人,代表股份4002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7人,代表股份4002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4%。

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74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87%;反对2257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148%;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90%;反对2257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111%;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

提案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占出席本次股东

非独立董事候选

议案序号人姓名得票数(股)会有效表决权股是否当选份总数的比例

2.01刘光万8271880195.8080%是

2.02连晓倩8271980295.8092%是

2.03路刚8407011197.3731%是

2.04薛妍飞8279691095.8985%是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议案序号人姓名得票数(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01刘光万3827319.5634%

2.02连晓倩3837329.5884%

2.03路刚173404143.3291%

2.04薛妍飞46084011.5152%

提案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序号得票数(股)会有效表决权股姓名是否当选份总数的比例

3.01曾锃8271896595.8082%是

3.02庄任艳8272206495.8118%是

3.03周航8278671695.8867%是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

议案序号姓名得票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01曾锃3828959.5675%

3.02庄任艳3859949.6450%

3.03周航45064611.26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亮、冉怡然;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3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7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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