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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7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核查意见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鹏基”)购买其持有的深圳晶华显

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为深业鹏基持有的标的公司70%股权,

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深业鹏基已经合法拥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

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继

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拓展智能显示控制器、液晶显示器件领域业务,上市公司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预计将有所增长,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上市

1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洋先庭宏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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