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7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于上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