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的核查意见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7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
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同时,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洋先庭宏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